★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2年内。
★履约地点:浑南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将下月保险到期车辆的保险清单等材料送至招标人,经招标人书面确认无误后,电汇,具体以实际出单车辆价格为准。招标人统一支付保险费,中标人在收到相应保险费后2日内将保险单及保险费有效增值税发票送至招标人处。
一、★项目概况
2021-2023年车辆保险采购项目,本次车辆保险范围为沈阳市浑南区平台集中管理公务用车约112辆。
二、★投保险种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损失保险
4.车身划痕损失险
5.车上人员责任险 (司机、乘客)
6.盗抢险
三、★保险优惠比例
在国家政策(保监发[2006]19号文)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最优惠比例。
四、★服务需求
1.投标人具有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保险服务能力,设立负责本项目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投保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
2.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及服务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符合相关标准。
3.投标人具有先进完善的信息系统服务水平,满足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维修费用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4.投保服务
每月按照双方约定,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4.1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续保车辆在保险到期2个工作日前办妥续保手续,同时按要求将有关单据及时送达投保人。
4.2投标人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理赔服务
投标人应建立车辆统一保险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5.1接报案
5.1.1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5.1.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投标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5.2现场查勘
5.2.1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到达事故现场,市内应在1小时内,郊区县应在2小时内到达。(符合快速理赔程序的,按照沈阳市规定执行)
5.2.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5.3拖车服务
5.3.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4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5.3.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5.4定责定损
5.4.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指定双方认可的具有省级资质的车辆损失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投标人负担有关鉴定费用;
5.4.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4.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5.5车辆修理
5.5.1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自行选择维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也可选择乙方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
5.5.2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5.5.3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5.5.4受损车辆在乙方推荐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5.6索赔材料递交
5.6.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5.6.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凭相关部门(如物业、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等)的事故证明,向投标人进行索赔。
5.7赔款时限
5.7.1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 | 支付时限 |
¥5000元(含)以下 | 2个工作日 |
¥5000元~¥50000元(含) | 3个工作日 |
¥50000元~¥100000元(含) | 5个工作日 |
¥100000元以上 | 7个工作日 |
5.7.2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
5.7.3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5.8特殊情况的处理
5.8.1关于异地出险
出险地理赔服务。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中的临时修理费用。
5.8.2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则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
5..8.3第三方责任事故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无责,而第三方应负全部责任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规定以及保险险种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6.安全奖励:投标人提供具体的安全奖励办法和措施。
7.其他特色服务:投标人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提供切实可行的特色服务。
8.其他要求
如果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中标人应与采购人及时协商:重新修订相关协议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并不被视为违约。
9.售后服务
9.1中标人须建立良好的信息传输网络,满足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及维修费用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中标人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9.2中标人应设立服务专门窗口,为投保人提供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投保人。
9.2.1中标人指派至少1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9.2.2中标人配备至少2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9.3中标人应建立回访制度并及时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9.3.1中标人为本项目成立专门服务窗口并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号码为: ,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的意见反馈。
9.3.2在协议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中标人负责组织进行回访服务。
9.4组织提供培训服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标人应免费为投保人提供至少1次保险专业培训。
9.5投保人在协议期内,享有中标人对社会车辆保险提供的所有优惠服务。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