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山西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海亮、李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长治市康巨达工贸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
关于原告山西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海亮、李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长治市康巨达工贸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
关于原告山西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海亮、李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长治市康巨达工贸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 |
2022年02月22日 16:05 |
原告山西住工建筑公司与康巨达工贸公司签订合同,从2021.5.1至2021.12.31位原告运输粉煤灰和石膏粉,2021.6.2董海亮驾驶李娇所有的货车运输时,因自身操作不当将原厂区主蒸管道撞损,导致蒸汽管道倾斜,且董海亮当日未告知原告,导致原告停产,造成重大损失。 1、评估事项:1.对申请人山西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事故造成停产的损失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之规定,请鉴定、评估机构前来报名。 2、报名要求:在人民法院的信息平台上的相关评估中介机构前来报名。 3、报名时间:2022.02.22——2022.02.28。 4、联系人:贾东君 13834052910。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2022年0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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