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凯裕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容县城区智慧泊车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2-G3-210045-GXKY)质疑答复函(一)
广西凯裕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容县城区智慧泊车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2-G3-210045-GXKY)质疑答复函(一)
广西凯裕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容县城区智慧泊车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2-G3-210045-GXKY)
质疑答复函(一)
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深圳市盛世展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平山一路2号南山云谷创业园二期2栋4层
法定代表人:古华双
授权代表:胡齐美
联系电话:139*****756
深圳市盛世展智科技有限公司:
我司于2022年2月18日收到贵方以快递方式邮寄递交的“采购编号为YLZC2022-G3-210045-GXKY”项目的质疑函。我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研究核实后答复如下:
质疑函内容事项一:第三节评分标准,技术评分中的项目服务人员实力:1、投标人拟安排本项目项目经理(1人)同时具备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的计3分。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此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智慧停车、智慧共享杆、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而评审项中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与此项目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服务质量不相关,不宜列为评分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答复内容一:本项目是政府特许经营服务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容县智慧停车、智慧共享杆、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等方面,项目是以智慧停车服务为主体的同时包含大量软硬件系统,其中:路内停车管理系统、停车诱导系统、智慧共享杆等项目包含大量的土建施工,且土建施工及相关数据对接涉及到多个部门,更是面向全体公众的社会性服务,项目运营周期长且较为复杂,社会民生影响大。此项评分设置,是为了确保供应商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能够更好的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落地建设运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函内容事项二:第三节评分标准,商务分中投标人综合实力:2、投标人同时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业务系统集成甲级资质以及涉密业务安防监控甲级资质的,可计4分,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
(1)、此项目由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的容县城区智慧泊车项目,非涉密项目,涉密业务系统集成甲级资质以及涉密业务安防监控甲级资质与此项目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服务质量不相关,不宜列为评分项。
(2)、由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中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具体条件中对资质申请对注册资本、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构成了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文件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答复内容二:本次建设中包含了大量的公共视频采集点位,同时智慧停车服务包含电子支付、个人信息等内容,项目涉及的公共安全视频、车位及个人数据等均属保密信息,后续还将与政府、公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对接,电子信息辅助政府治理工作;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规定,从综合安全性考虑,此项评分设置,是要求供应商从安全、保密等方面对项目进行有效运行和管控,具有健全的保密制度,先进的信息系统设计、开发设备,良好的安全保密环境,体现供应商内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等,另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函内容事项三:第三节评分标准,商务分中经营业绩:投标人近五年(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智慧城市、平安城市、雪亮工程等类似项目业绩: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有1项得1分,满分共计3分。
事实依据: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虽然特定金额的限定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应设为评分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答复内容三:本项目建设投资金额为5226.15万元,属于大型特许经营服务类项目,不涉及政府财政支出,运营周期15年中还将涉及大量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维护、运营相对复杂且周期很长,因此设置上述规模的项目经验作为评分项,以证明投标人具备类似的相关大型项目建设实施经验,更利于评估投标人综合履约能力;另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且此项作为评分项,并没有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
贵方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相关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凯裕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2月22日
附件信息:
2.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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