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部分资产(自动扶梯两部)
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部分资产(自动扶梯两部)
项目名称 | 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部分资产(自动扶梯两部) | |||||||
项目编号 | WXCQZ22018 | |||||||
转让行为 | 无锡市公安局于2022年2月11日批准。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2/23 | 挂牌终止日期: | 2022/3/1 | ||||
转让方 | 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标的物 |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处置的三星电梯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w E-350-800”的两部自动扶梯,现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梁南路3号车管所大厅内。截至评估基准日,设备正常使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6日。标的资产以现状为准。 | |||||||
资产评估 | 评估机构 | 江苏普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普评报字(2022)第004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1/12/29 0:00:00 | |||||||
转让标的评估值 | 4.550000 | |||||||
特别事项 | 1、标的资产为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的自动扶梯,本次交易成交后,需由受让方自行拆除并搬离,且转让方不提供设备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可按现用途功能再使用。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2、转让方不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 |||||||
转让底价 | 4.550000 万元 | |||||||
受让方 |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完成报名登记(可通过点击公告下方“我要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户名: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营业室,账号:****************480)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13000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7、标的资产拆除和搬运工作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接受并严格执行转让方制定的《拆运规则》(详见附件1),相关拆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8、本次标的资产转让的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备查文件 | 1、江苏普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苏普评报字(2022)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 | |||||||
其他说明 | 1、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自然撤牌。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详见附件2《报价须知》。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实地看样,看样联系人:范警官188*****117。4、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公告下方“我要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交纳足额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意向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自然人:(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2)《报价须知》(见附件2,签字)(3)《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3,签字并填写)企业:(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3)《报价须知》(见附件2,盖章)(4)《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3,盖章并填写)(5)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5、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执行。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吴先生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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