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2〕3号
投诉人:伟创风新能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4549号卫东龙商务大厦B座415
法定代表人:周孝军
被投诉人1: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简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渡街道官渡二路139号大院
被投诉人2: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高凉中路26号名富广场二栋801房
投诉人就“官渡校区学生宿舍二区(女生宿舍)热水系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GDGD-2021-CG005)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此次招标应该予以废除重招。
投诉人诉称:磋商小组应当先磋商再评审,事实是先评审再磋商,磋商程序不合法,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依据为“磋商小组质疑其与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串标,如果没有进行实际评审,磋商小组无法得知投诉人与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资格性审查表》与《符合性审查表》技术商务均不涉及核心品牌问题,当时采购代理机构明确让该司负责技术的相关人员进去解释。如果没有进行商务与技术的评审,根本不可能知道投诉人与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情况”。
采购人称:根据委托协议约定,以及投诉书的要求及质疑函的内容,投诉事项和要求由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对于投诉事项提出质疑的问题,磋商小组进行答复,学校同意代理机构出具的《投诉事项答复报告》。该校已于2022年1月17日与中标供应商完成合同签订,并于1月19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示和备案。
采购代理机构称:代理机构于2022年1月20日组织原磋商小组,针对投诉质疑的问题进行答复。关于投诉事项,根据现场录像及智慧云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流程,各个流程如下: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核心品牌、在线磋商、供应商最终报价、商务评审、技术评审,评审工作遵从先磋商报价再详细评审的过程,不存在投诉人所述情形,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
本机关查明如下:
“官渡校区学生宿舍二区(女生宿舍)热水系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GDGD-2021-CG005,预算金额170.8487万元),采购人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该项目2021年12月20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12月31日,组织开、评标;2022年1月4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目前,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签订。
磋商文件规定:第11页载明“2.技术标准与要求:直热式空气能热泵为核心产品。注:若存在多项核心产品,当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任意一项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则视同其是所响应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供应商”。第37页载明“2.响应文件澄清:2.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供应商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启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供应商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若因供应商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另外,磋商文件第35-39页载明“磋商小组应按照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澄清、磋商、最后报价、详细评审(包括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报价)……等程序进行评审”。
供应商响应情况:经核投诉人和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以上2家投标人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均载明了“空气源热泵”的品牌为“生能”、产地是“浙江”。
评审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该项目评审工作10点30分左右开始,磋商小组先进行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于13点左右拆封投标人的纸质响应文件,分派给磋商小组成员。约13点06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磋商小组提出投诉人所投的核心产品品牌存在与另一投标人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问题。经磋商小组商议后,决定让投诉人对此进行澄清说明。13点13分左右,投诉人的投标代表人进入评标室就核心品牌问题向磋商小组进行解释,阐述了他对该问题的理解,并与磋商小组进行了讨论,最终磋商小组认为2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后,磋商小组继续开展评审工作,直至17点58分完成全部的评审工作,签名确认评审报告后离开评标室。
另查,投诉人也提交了最后报价,且磋商小组认为该司报价不合理,启动了在线澄清的程序,投诉人对此进行了解释说明,最终磋商小组认可投诉人的解释,投诉人进入详细评审环节。
经核,采购代理机构投诉答复中列出的竞争性磋商流程环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评标流程磋商程序基本一致。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程序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评标流程规定的磋商程序基本一致,且在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程序之前,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须对核心产品进行核查,以判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是否满足三家,因此,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磋商小组先评审后磋商的情形。此外,投诉人与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不属于磋商文件或者法律规定可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的情形,该项目磋商小组在不存在需要供应商澄清的情况下,启动澄清程序,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磋商小组的该行为未影响供应商最终报价及响应,因此,投诉事项部分属实,但不存在足以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竞争性磋商文件,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后台数据,响应文件,评审录音录像资料等在案佐证。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属实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中提及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其他问题,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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