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海市银海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北银农水字〔2022〕4号
关于印发北海市银海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北银农水字〔2022〕4号
关于印发北海市银海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有效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海洋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九部门《关于印发北海市食用农产品 “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北农字发〔2021〕145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银海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科技工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海洋局、八部门将在全区联合实施为期3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北海市银海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北海市公安局 银海分局 |
北海市银海区 人民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 人民检察院 | 北海市银海区 科技工信局 |
北海市银海区 卫生健康局 | 北海市银海区 海洋局 | ||
2022年 2 月 24 日 |
北海市银海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
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有效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科技工信局、卫生健康委、海洋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九部门《关于印发北海市食用农产品 “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北农字发〔2021〕145号)精神,结合银海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银海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科技工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海洋局八部门在全区联合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和“产出来”“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针对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以下简称“禁限用药物”)使用问题以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聚焦问题较为突出的11种农产品,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生产方式进一步转型升级,绿色防控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农药兽药使用更加科学合理,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基本解决,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效遏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二、治理的重点品种(11种)
“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
“一枚蛋”:鸡蛋
“一只鸡”:乌鸡
肉牛肉羊
“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三、行动时间
2021年6月—2024年6月。
四、治理行动重点任务
(一)严格农药兽药经营监管。严把农药兽药行政许可审批关口,强化农药兽药经营科学规范审查,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农药兽药企业。加大农药兽药质量监测力度,严查隐性添加禁用成分或其他成分。加强对32种限制使用农药监管,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购销台账可溯源管理。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推广应用广西兽药GSP监管平台,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MP、兽药GSP组织生产经营,确保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全部赋码上市、产品出入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兽用原料药管理,将原料药纳入追溯范围,防止非法流入养殖、屠宰环节。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加强农药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督。联系电信主管部门要加强ICP备案管理,电信主管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从事农药兽药违法经营和宣传活动的网站(APP)进行定位、处置,协同开展农药兽药经营网络清理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搜索引擎、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对涉及农药兽药经营和宣传情况开展自查整改,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违法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有力打击网上违法销售行为。(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二)精准掌握种植养殖情况。各乡镇要组织做好调查,以乡镇为单位摸清11个品种生产基地(生产者)的面积、产量、病虫害发生、用药习惯、农产品上市等情况。要按照“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的要求,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探索建立11个品种农药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配合市农业农村局推广“阳光农安”模式,运用视频等电子化工具,推进用药记录便捷化、电子化,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服务。推广使用广西养殖环节动态监管系统,对养殖环节用药信息全程记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切实转变种植养殖方式。结合银海区气候、生态等资源禀赋和农业生产现状,指导生产主体大力推广绿色健康生态种植养殖模式。
1.“三棵菜”。
要调整优化种植区域布局,指导农户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模式,摒弃大肥大水大药的传统种植习惯。倡导“三棵菜”科学种植,推广轮作间作模式,降低菌源基数和虫口密度,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稳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深入实施频振诱控、放蜂治螟、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创新示范项目,建设国家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县、自治区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集成技术示范区。强化农企合作,加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种植协会、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合作,结合标准园区、生态园区、现代园区建设,共建示范基地、开展技术研究协作攻关,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广农业标准化,制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指导豇豆、韭菜、芹菜等作物推行标准化生产。(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一枚蛋”“一只鸡”、肉牛肉羊。
强化蛋鸡、乌鸡、肉牛肉羊绿色生态养殖,推进现代养殖方式发展,提高饲料的消化吸收利用率,促进动物生长发育;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增强动物免疫能力,提高对疫病的抵抗能力,大幅度减少抗生素等药物的使用,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督促养殖者加强肉鸡、蛋鸡兽药使用管理,如养殖密度较大且管理能力跟不上的,应适度降低养殖密度。推进地方畜禽屠宰法规制定工作,逐步将牛羊、家禽屠宰纳入定点屠宰管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3.“四条鱼”。
强化“四条鱼”绿色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养殖顶层设计,全面推进养殖证制度建设。大力发展设施渔业健康养殖,推进节地节水、集约高效、生态环保、质量安全的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等现代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推动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池塘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试点。(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四)严查种植养殖屠宰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坚持“零容忍”,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用好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速测)手段,实行精准监管。在农药兽药经营门店、种植养殖基地和合作社等场所张贴禁限用药物清单等宣传资料。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完善畜禽屠宰企业入厂查验制度,制定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开展种植、养殖、屠宰环节专项整治,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跟进开展执法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海洋局、银海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五)严格管控上市农产品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安全用药宣传,让种植养殖主体牢固树立“不合格不上市”的意识,纠正常规农兽药可随意使用的错误认识。对3个种植品种的规模化主体,两个肉牛肉羊专业养殖户和孔雀石绿水产养殖户,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用药培训,督促建立种植养殖档案,记录农兽药购进及使用情况。开展常规农药残留速测技术攻关,解决速测针对性不强问题,加快推进常规农兽药残留速测工作。在11个品种上市高峰期,加强常规农兽药残留的监督抽查,强化分析研判,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置并督促整改到位。探索创建豇豆质量追溯示范区,着力解决豇豆农残超标问题。(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六)大力实施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督促指导生产11个品种的主体在农产品上市时开展检测并开具合格证。建立健全11个品种生产主体名录,加强合格证开具日常巡查,对冒名开具、虚假开具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黑名单”,实施信用化、精准化管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七)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查验并留存11个品种的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速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有针对性开展“三棵菜”中禁限用农药、腐霉利、灭蝇胺等易超标的常规农药残留速测。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加大对11个品种的市场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公示检测信息。严厉打击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八)严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采购11个品种时应查验并留存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杜绝采购无证产品。加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餐饮服务过程中及水产品暂养期间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行为。对问题企业和食品,及时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银海公安分局)
(九)强化行刑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等问题,开展行政调查,构成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的,应予以配合。公安机关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农药兽药“黑窝点”、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及“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作为“昆仑”专项行动的重点,坚决摧毁犯罪“黑窝点”“黑工厂”,对制售“瘦肉精”等犯罪行为,要“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坚决摧毁犯罪网络,对果蔬种植、水产养殖领域犯罪,要强化区域性部门联动打击,快速检测、快速固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做好涉案物品追缴处置工作,防止流入社会危害群众。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链,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与侦办机关等部门会商,及时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共同形成打击合力;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与完善,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拓展线索来源,严禁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将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纳入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格依法办案,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挂牌督办,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银海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十)完善农药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机制。强化组织协调,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农药兽药残留治理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将农药兽药残留治理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健全会商机制,对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的性质、毒害性及对人体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明确认定标准。实施准出准入机制,农业农村、海洋部门要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追溯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入市查验制度,切实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赋码带证上市、市场验码查证准入。农业农村、海洋、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产地、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查处机制,相互通报不合格产品销售流向、产地等信息,实施双向追踪溯源,共同核查处置。建立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办法,完善犯罪案件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问题。优化标准结构体系,农业农村、海洋、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上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加快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及时反馈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部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不全、检测方法、判定依据不配套等问题。(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海洋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银海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以及自治区、北海市农业农村等八部门联合开展的“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的有关要求,是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北海市决策部署要求上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格对标对表,落实好“四个最严”。
(二)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银海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科技工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海洋局联合成立工作组,在食品安全考核评议等考核中提高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治理分值,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
(三)强化监管服务。本级工作组要全链条各环节摸清11个品种问题产生的根源,开展专项会诊、专家会商,实施精准的规范用药指导、技术服务,针对禁限用药物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逐一制定11个品种精准治理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报送本级工作组办公室备案。本级工作组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四)形成整治合力。各有关单位、各街道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出台奖励办法,接受群众监督。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农药兽药残留问题治理,形成整治合力。
(五)注重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牵头编制、细化行动方案、精准治理清单和联络员。各相关单位每季度向本级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治理情况(附件3、4、5),年底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同时要注意行动的资料收集整理,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可随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至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联系方式:
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系人:周华莲,联系电话:****-*******,电子邮箱:yhqnszf@163.com
银海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梁迪 联系电话:****-*******
银海公安分局联系人: 黄家任 联系电话:****-*******
银海区人民法院联系人:钟倩倩联系电话:****-*******
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联系人:莫素平 联系电话:****-*******
银海区科技工信局联系人:钟锐 联系电话:****-*******
银海区卫生健康局联系人:黄少梅 联系电话:****-*******
银海区海洋局联系人:顾传钧联系电话:****-*******
附件:1.北海市银海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组织协调机制
2.北海市银海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7个问题品种精准治理工作表
3.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4.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5.县(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附件1
北海市银海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组织协调机制
成立北海市银海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工作组。
组 长: 罗伟强 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傅文东 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副局长
孙耀颜 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副局长
李军阳 银海区市场监管局政治教导员
陈丕海 银海公安分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严碧璐 银海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邹雪 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贞雄 银海区科技工信局副局长
张超然 银海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林德海 银海区海洋局副局长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汇总上报治理情况和总结,适时召开协调推进会。
主 任:傅文东 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副局长
孙耀颜 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副局长
副主任:唐德才 银海区农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
覃思聪 银海区畜牧兽医站站长
陈世毅 银海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成 员:周华莲 银海区农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林春萍 银海区农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科员
李翔 银海区畜牧兽医站站干部
王呤燕 银海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干部
梁迪 银海区市场监管局一级科员
黄家任 银海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钟倩倩 银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莫素平 银海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钟锐 银海区科技工信局干部
黄少梅 银海区卫生健康局干部
顾传钧 银海区海洋局渔业股股长
附件2
北海市银海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
三年行动11个问题品种精准治理工作表
序号 | 品种名称 | 整治清单 | 攻坚方案 | 管控措施 |
1 | 豇豆 | 1.重点整治豇豆监督抽查、日常监测中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常见残留超标常规农药主要有:啶虫脒、氯氟氰菊酯,禁限用农药: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 2.整治豇豆种植过程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等行为。 | 1.2021年7月—10月完成全区豇豆种植情况摸底调查。 2.2021年7月—11月掌握全区豇豆种植病虫害发生及用药习惯。 3.2021年12月—2022年3月组织专家会商,专题研究豇豆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4.2021年6月—2024年6月豇豆集中上市期,全面巡查检查豇豆生产主体,检查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加大豇豆种植、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督检查、监测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严格农药经营监管,落实禁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实名购买制度,确保农药流向可查询。加大农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查违法添加行为。 2.调查摸底全区豇豆种植情况,推进豇豆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豇豆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 3.在豇豆种植环节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4.组织豇豆规模化生产主体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建立种植档案,特别是在豇豆集中上市期前加大用药培训宣传,开具达标合格证,探索创建豇豆质量追溯示范区。 5.加强种植、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环节豇豆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加大对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2 | 韭菜 | 1.重点整治韭菜监督抽查、日常监测中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问题,常见残留超标常规农药主要有:腐霉利,重金属:镉。 2.整治韭菜种植过程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等行为。 | 1.2021年7月—10月完成全区韭菜种植情况摸底调查。 2.2021年7月—11月掌握全区韭菜种植病虫害发生及用药习惯。 3.2021年12月—2022年3月组织专家会商,专题研究韭菜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4.2021年6月—2024年6月韭菜集中上市期,加大韭菜种植、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督检查、监测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加强农药经营监管,在经营门店显著位置张贴科学使用农药海报,并指导购买腐霉利的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 2.调查摸底全区韭菜种植情况,推进韭菜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韭菜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 3.在韭菜种植环节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4.组织韭菜规模化生产主体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建立种植档案,开具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 5.加强种植、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环节韭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加大对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问题的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3 | 芹菜 | 1.重点整治芹菜监督抽查、日常监测中发现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药残留以禁限用农药为主:毒死蜱、特丁硫磷。 2.整治芹菜种植过程使用禁限用农药,以及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等行为。 | 1.2021年7月—10月完成全区芹菜种植情况摸底调查。 2.2021年7月—11月掌握全区芹菜种植病虫害发生及用药习惯。 3.2021年12月—2022年3月组织专家会商,专题研究芹菜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4.2021年6月—2024年6月芹菜集中上市期,加大芹菜种植、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督检查、监测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严格禁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经营门店张贴禁限用农药名录,落实实名购买制度,确保禁限用农药流向可追溯。加大农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查违法添加行为。 2.调查摸底全区芹菜种植情况,推进芹菜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芹菜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 3.在芹菜种植环节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4.组织芹菜规模化生产主体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建立种植档案,开具达标合格证。 5.农业农村部门在芹菜大量上市时期开展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环节芹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对使用禁限用农药案件查办和审判力度。 |
4 | 鸡蛋 | 1.重点整治鸡蛋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常见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重点整治兽药主要有: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氟苯尼考、尼卡巴嗪、金刚烷胺。 2.整治蛋鸡养殖过程中不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 | 1.2021年7月—10月完成全区蛋鸡养殖情况摸底调查。 2.2021年7月—11月掌握全区蛋鸡养殖疫病发生及用药习惯。 3.2021年12月—2022年3月组织专家会商,专题研究鸡蛋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4.持续加大蛋鸡养殖环节和鸡蛋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督检查、日常监测、飞行检查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加强对兽药经营门店的巡查检查,在经营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兽药使用知识宣传海报。 2.调查摸底全区蛋鸡养殖情况,推进鸡蛋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蛋鸡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 3.在蛋鸡养殖环节推广使用广西养殖环节动态监管系统,对养殖环节用药信息全程记录。 4.加强对90日龄以后的蛋鸡使用兽药的指导。 5.针对养殖户、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兽药使用规范培训及禁用兽药培训,宣传产蛋期家禽禁用的兽药规定,指导合理使用兽药。 6.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禽蛋监督抽查,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鸡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办力度,涉及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大审判力度。 |
5 | 乌鸡 | 1.重点整治乌鸡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常见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重点整治兽药主要有:呋喃唑酮代谢物、金刚烷胺、氯霉素。 2.整治乌鸡养殖过程中不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 | 1.2021年7月—10月完成全区乌鸡养殖情况摸底调查。 2.2021年7月—11月掌握全区乌鸡养殖疫病发生及用药习惯。 3.2021年12月—2022年3月组织专家会商,专题研究乌鸡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4.2021年6月—2024年6月持续加大乌鸡养殖、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督检查、日常监测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加强对兽药经营门店的巡查检查,在经营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兽药使用知识宣传海报。 2.调查摸底全区乌鸡养殖情况,推进乌鸡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乌鸡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 3.督促乌鸡生产主体适度降低养殖密度,推广使用广西养殖环节动态监管系统,对养殖环节用药信息全程记录。 4.组织乌鸡规模化生产主体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建立养殖档案,开具达标合格证。 5.加强养殖、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环节乌鸡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加大对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6 | 肉牛 | 1.重点整治肉牛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常见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重点整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兽药。 2.整治屠宰企业未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 3.整治肉牛养殖过程不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 | 1.2021年7月—10月完成全区肉牛养殖情况摸底调查。 2.2021年7月—11月掌握全区肉牛养殖疫病发生及用药习惯。 3.2021年12月—2022年3月组织专家会商,专题研究肉牛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4.2021年6月—2024年6月持续加大肉牛养殖环节、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督检查、日常监测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严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管,在经营门店醒目位置张贴科学用药海报,加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饲料中违法违规添加药物行为。 2.调查摸底全区肉牛养殖情况,推进肉牛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肉牛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 3.推进肉牛现代养殖方式发展,提高饲料的消化吸收利用率,督促肉牛生产主体适度降低养殖密度,推广使用广西养殖环节动态监管系统,对养殖环节用药信息全程记录。 4.组织肉牛规模化生产主体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建立养殖档案,对育肥后期的肉牛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开具达标合格证。 5.加强养殖、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环节肉牛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加大对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6.督促肉牛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推进广西畜禽屠宰法规制定工作,逐步将牛屠宰纳入定点屠宰管理。 |
7 | 肉羊 | 1.重点整治肉羊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常见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重点整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兽药。 2.整治屠宰企业未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 3.整治肉羊养殖过程不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行为。 | 1.2021年7月—10月完成肉羊养殖情况摸底调查。 2.2021年7月—11月掌握全区肉羊养殖疫病发生及用药习惯。 3.2021年12月—2022年3月组织专家会商,专题研究肉羊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4.2021年6月—2024年6月持续加大肉羊养殖环节、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督检查、日常监测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严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管,在经营门店醒目位置张贴科学用药海报,加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饲料中违法违规添加药物行为。 2.调查摸底全区肉羊养殖情况,推进肉羊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肉羊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 3.推进肉羊现代养殖方式发展,提高饲料的消化吸收利用率,督促肉羊生产主体适度降低养殖密度,推广使用广西养殖环节动态监管系统,对养殖环节用药信息全程记录。 4.组织肉羊规模化生产主体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建立养殖档案,对育肥后期的肉羊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开具达标合格证。 5.加强养殖、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环节肉羊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力度,加大对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6.督促肉羊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推进广西畜禽屠宰法规制定工作,逐步将羊屠宰纳入定点屠宰管理。 |
8 | 大口黑鲈 | 1.重点整治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兽药等问题。 2.重点整治运输环节违规使用氯霉素、恩诺沙星等抗生素行为。 | 1.2021年7月—10月完成全区大口黑鲈养殖情况摸底调查。 2.2021年7月—11月掌握全区大口黑鲈养殖疫病发生及用药习惯。 3.2021年12月—2022年3月组织专家会商,专题研究大口黑鲈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4.2021年6月—2024年6月持续加大大口黑鲈养殖、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督检查、日常监测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调查摸底全区大口黑鲈养殖情况,推进大口黑鲈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大口黑鲈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 2.推进大口黑鲈绿色健康养殖,全面推进养殖证制度建设。大力发展渔业健康养殖,推进池塘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推广使用广西养殖环节动态监管系统,对养殖环节用药信息全程记录。 3.组织大口黑鲈规模化生产主体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建立养殖档案,开具达标合格证。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试点。 4.加强养殖、运输、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环节大口黑鲈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加大对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9 | 乌鳢 | 1.重点整治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兽药等问题。 2.重点整治运输环节违规使用抗生素等问题。 | 1.2021年7月—10月完成全区乌鳢养殖情况摸底调查。 2.2021年7月—11月掌握全区乌鳢养殖疫病发生及用药习惯。 3.2021年12月—2022年3月组织专家会商,专题研究乌鳢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4.2021年6月—2024年6月持续加大乌鳢养殖、运输和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督检查、日常监测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调查摸底全区乌鳢养殖情况,推进乌鳢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乌鳢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 2.推进乌鳢绿色健康养殖,全面推进养殖证制度建设。大力发展渔业健康养殖,推进池塘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推广使用广西养殖环节动态监管系统,对养殖环节用药信息全程记录。 3.组织乌鳢规模化生产主体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建立养殖档案,开具达标合格证。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试点。 4.加强养殖、运输、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环节乌鳢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加大对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0 | 鳊鱼 | 1.重点整治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兽药等问题。 2.重点整治运输环节违规使用抗生素等问题。 | 1.2021年7月—10月完成全区鳊鱼养殖情况摸底调查。 2.2021年7月—11月掌握全区鳊鱼养殖疫病发生及用药习惯。 3.2021年12月—2022年3月组织专家会商,专题研究鳊鱼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4.2021年6月—2024年6月持续加大鳊鱼养殖、运输和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督检查、日常监测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调查摸底全区鳊鱼养殖情况,推进鳊鱼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鳊鱼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 2.推进鳊鱼绿色健康养殖,全面推进养殖证制度建设。大力发展渔业健康养殖,推进池塘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推广使用广西养殖环节动态监管系统,对养殖环节用药信息全程记录。 3.组织鳊鱼规模化生产主体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建立养殖档案,开具达标合格证。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试点。 4.加强养殖、运输、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环节鳊鱼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加大对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1 | 大黄鱼 | 1.重点整治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兽药等问题。 2.重点整治运输环节违规使用抗生素等问题。 | 1.2021年7月—10月完成全区大黄鱼养殖情况摸底调查。 2.2021年7月—11月掌握全区大黄鱼养殖疫病发生及用药习惯。 3.2021年12月—2022年3月组织专家会商,专题研究大黄鱼质量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4.2021年6月—2024年6月持续加大大黄鱼养殖、运输和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监督检查、日常监测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1.调查摸底全区大黄鱼养殖情况,推进大黄鱼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大黄鱼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 2.推进大黄鱼绿色健康养殖,全面推进养殖证制度建设。大力发展渔业健康养殖,推进池塘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推广使用广西养殖环节动态监管系统,对养殖环节用药信息全程记录。 3.组织大黄鱼规模化生产主体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建立养殖档案,开具达标合格证。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试点。 4.加强养殖、运输、市场销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环节大黄鱼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监测,加大对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案件查办、审判力度。 |
附件3
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
“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重点产品 | 重点监管主体数量(个) | 实施绿色防控/健康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吨) | 开展巡查检查情况 | 开展快速 检测情况 | 开展风险监测 定量检测情况 | 开展监督抽查(抽检)情况 | 行政执法案件数(个) | 移送司法案件数(个) | 销毁问题产品数量(吨) | 涉及 金额 (万元) | 媒体宣传(次) | 发放宣传材料(份) | 印发合理用药明白纸(张) | 指导培训(场次) | 指导 培训 (人次) |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人次)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 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个) | 样品数(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批次) | 样品数(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批次) | 样品数(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批次) | |||||||||||||
蔬菜产品 | 豇豆 | ||||||||||||||||||||
韭菜 | |||||||||||||||||||||
芹菜 | |||||||||||||||||||||
其它 蔬菜 | |||||||||||||||||||||
畜禽产品 | 鸡蛋 | ||||||||||||||||||||
乌鸡 | |||||||||||||||||||||
肉牛 肉羊 | |||||||||||||||||||||
其它 畜禽 | |||||||||||||||||||||
水产品 | 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
附件4
XX年XX—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编号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销号 |
说明:1.此台账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5
XX年XX-XX月份县(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序号 | 市 | 品 种 | 抽查县 | 抽样单位名称 | 不合格 样品数 | 不合格参数 | 药物种类 |
说明:报送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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