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建设工程全流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沈阳市辽中区建设工程全流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阳市辽中区建设工程全流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2-02-24 至 2022-03-03
撰写单位: 沈阳市树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辽中区建设工程全流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辽中区建设工程全流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3月17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22-00015
项目名称:沈阳市辽中区建设工程全流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采购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0.00
采购需求:

一、定义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以建设单位对业主的产品质量责任为保险标的,承保在最终检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缺陷引起建筑工程项目损坏而产生的修理、加固费用,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所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与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引起建设工程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二、保险服务要求

1.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信誉状况,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确保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可以获取优先、便捷、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

3.依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4.同一总公司只允许自身或授权一家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

5、投标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理赔体系,优化理赔制度,制定理赔应急预案,提供专业、快速的理赔服务。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理赔维修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投标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对难以准确界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案情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投标人应该能够制定出专门针对此类索赔案件的解决方案;方案理赔服务要充分考虑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的特殊性和索赔案件的个性特点,为被保险人提供人性化的解决方案。

6、投标人应当成立专门的保险服务团队,负责承保项目的投保、风险管理安排、理赔以及联系、协调共保体其他成员等事项。

三、保险期限及范围

1、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在辽中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缺陷保险活动及对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

2、基本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的保险范围为下列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主体结构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5)屋面及地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发生损坏;

(6)外墙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脱落、开裂、破损。

建设单位投保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十年;防水工程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五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年之日起算。

建设单位在收到有关部门发放的《交房使用备案通知书》两年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对投保的建筑物进行竣工复查,上述机构复查通过后,保险合同自检查通过之日起生效。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自建设单位在收到《交房使用备案通知书》后满两年起算。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1. 附加保险范围

    投标人对以下项目可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等。

    附加险的具体保险范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投标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建设工程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均可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 合同签订

    投保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投标人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其中,含不高于30%的风险管理费用)。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工程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物,投标人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投标人应当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保险告知书、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等,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

    投标人在最终评价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2. 保费计算

    1、投标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参建单位企业资质和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等,公平、合理拟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依法承担责任。

    投标人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预算价计算保险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

    投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不计免赔额,其它附加险免赔额由建设单位与投标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1. 投标人按照规定将缺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需修改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准。投标人严格执行核准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费率标准

    (1)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基准费率

  1. 基准费率

    基准费率根据工程性质及实际风险情况确定

    六、保险合同效力

    1、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已经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投标人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建设单位本保单下的权益。

2、缺陷保险合同签订后,投标人应当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投标人应当与风险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风险管理机构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并向投标人和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和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接到评估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投标人和建设单位就报告中工程质量缺陷认定存在争议的,按照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方式解决。

  1. 理赔流程

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交房且业主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投标人提出索赔申请。

投标人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查勘。投标人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投标人应当自与建设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投标人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投标人应当制定充分保护业主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

  1. 理赔服务标准

投标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理赔体系,优化理赔制度,制定理赔应急预案,提供专业、快速的理赔服务。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理赔维修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投标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1. 争议鉴定

业主和投标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投标人共同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专业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投标人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业主承担。

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投标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格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 应急维修

投标人应当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投标人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查勘。

7、代位追偿

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投标人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

8、中标保险公司不得在合同服务期限内擅自终止应履行的义务,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符合投保要求的投标人及其投标申请提出拒保。

9、双方就保险协议的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沈阳市辽中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向沈阳市辽中区仲裁委员会所属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七、信息平台

投标人应当建立缺陷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缺陷保险和责任保险的投标人应将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投标人建立的信息平台应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防范措施及系统安全可用性承诺,在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开发工作,并与主管部门完成数据对接与共享。

缺陷保险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施工现场海量数据采集:利用物联网技术及时采集施工过程中人、机、环、材等关键要素的动态信息,利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实现施工现场海量数据的实时上传、汇总、分析、展示。

一体化监管平台:兼顾省、市级监管需求,分级分权分域展示辖区内关键数据,实时、动态、完整、准确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和参建各方行为,变事后监管为事中监管和事前预防,提高监管效能。

视频指挥调度中心:实时监控人员操作是否符合安全施工规定、实时监控建筑质量,及时消除安全质量事故隐患。

基于GIS地图的工程建设基础信息管理:辖区内工程项目、人员、设备信息总体展示

设备管理: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租赁、安拆、合同,设备备案、检测报告、年检、验收、使用、作业人员等信息管理及统计分析。

人员管理:包括政府巡查人员(安监员、卫生员、督察员)、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监理、安全员、特殊工种及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出勤及统计分析。

环境管理:针对辖区内施工现场扬尘、PM2.5、PM10、噪声等信息进行展示、预报警及统计分析。

巡检评估:对质检站工作人员巡查工地现场的考勤情况进行手机推送,掌握巡查人员是否到岗巡查,并提供拍照取证、在线处理等移动执法功能。

安全生产:通过视频监控远程监控现场建筑质量、生产安全、现场环境及人员安全等情况。

质量管理:通过材料监测模块实现检测材料全过程监管;通过智能测距产品实现施工现场关键部位尺寸、距离测量,实现远程质量监管。

1个平台:通过建设施工现场智慧工地可视化平台,集成多个业务应用子系统,借助多种物联网应用终端,最终实现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监测自动化和决策可视化。

N个应用:遵从住建行业标准规范,自主研发工程管理、项目进度管控、劳务实名制等拳头产品,同时整合视频监控、特种设备监控、扬尘噪声监控等十余项系统及设备,提供施工现场一站式解决方案。

统一接口:提供标准化的信息采集接口及平台对接协议,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实现产品功能的整合,为不同客户群提供灵活可选的模块化产品。

工程建设基础数据:快速全面的各类基础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位置、参建各方信息、关键人员档案等基本信息管理,施工现场特种设备、扬尘监控、视频监控等相关设备的GIS地图定位及基础数据展示。

人员管理: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监理、安全员、特殊工种及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出勤及统计分析。

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运行数据实时监测和报警提醒,实现了塔吊、升降机在作业过程中的全过程全方位实时监控。

质量管理:通过材料监测模块实现检测材料全过程监管;通过智能测距产品实现施工现场关键部位尺寸、距离测量,实现远程质量监管。

安全生产管理:通过视频监控远程监控现场建筑质量、生产安全、现场环境及人员安全等情况。

进度管理:为业主及项目经理提供项目进度管理、上报、跟踪、提醒、预警等服务,第一时间掌握项目进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环境管理:工地扬尘噪声数据展示,避免污染超标导致行政处罚。

项目协同管理:项目参建各方在统一平台上共享项目信息和进展,即时沟通,高效协同完成项目目标。

通过在施工现场安装各种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等信息传感设备,全面连接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车辆、物料,进行信息交换及通信,实现数据智能采集、定位、监测、控制、分析及管理。

打造物联网终端、网络层、平台层、应用层等全方位的安全能力,建立可靠、可用、可控、保密的物联网安全体系,为客户提供安全的端到端整体解决方案。

信号采集及显示:实时采集起重设备的重量、幅度、高度、回转角度、倾角、司机卡号以及风速等信号,并显示在操作间显示屏,对司机操作起辅助作用。

防倾翻:实时测量当前塔机倾角,超过设置角度报警提醒司机危险操作。

工作空间限制:单机区域保护和群塔防碰撞,实现无限数量塔机的群防群控组网。

数据存储下载:具备数据掉电保持功能,数据存储满足住建部相关标准。

刷卡开机:通过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授权发卡的司机才可以刷卡使用设备,违规自动加锁、人工远程加锁。

违章处理:司机违章超过一定次数后自动锁定,短信通知司机重新培训,并将违规操作通知安全责任人和相关政府监管人员。

远程监控:运行数据可通过无线网络发送到服务器,管理人员随时随地可检索到当前数据和历史数据。

GPS 定位功能:卫星定位设备,便于用户、监管部门管理。

报表查询:平台可对工作数据进行综合查询,便于监管部门管理。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招标服务期限自确定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规定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2月24日 08时00分至2022年03月03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03月17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辽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28号市民服务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依照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本项目报价解密时间为30分钟(即2022年03月17日 13:30-14:00)供应商可在开标现场或场外自行解密报价,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未解密视为放弃投标。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要求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未尽事宜依照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执行。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沈阳市辽中区建设街45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众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西环街130-1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8@qq.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众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038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韩俊岭
电话: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保险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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