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

宁夏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申请表中《宁夏银行信用卡章程》(“章程”)、《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信用卡重要提示、宁夏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合约》的全部内容及本申请表各页面印制的其它内容,并同意接受上述合约及章程条款的约束。

  本人确认,宁夏银行已采取合理的方式,就《合约》中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宁夏银行责任,以及个人信息使用授权、卡片使用注意事项、利息和费用、对账及还款、通知与送达、安全警示、诉讼管辖、咨询投诉等条款提示本人注意,并且已经按照本人要求对上述相关条款及其它本人要求解释的条款予以说明。本人已经注意、理解、认可、接受上述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及其内容。

 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宁夏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现与宁夏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人(含主卡申请人/主卡持卡人/副卡申请人/副卡持卡人)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及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1.基于实现信用卡申领审核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乙方需要按照甲方规定的内容及形式,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信用卡申请及证明资料,并进行个人信息使用授权,授权甲方向有关机构或单位了解、查询、核对乙方资产、资信、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授权甲方在符合本合约约定的情况下,将乙方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与甲方合作第三方机构。

  无论乙方信用卡申请是否批准,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信用卡申请及证明资料不予退还,但甲方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妥善保存或处理。

  2.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乙方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生物特征信息等),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履行对乙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披露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提示乙方:进行个人信息使用授权,可能存在因甲方及甲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引发乙方经济、声誉损失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虽然乙方事后有权依法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但仍应当审慎进行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3.乙方在知悉并理解个人信息使用授权所存在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同意对个人信息使用做如下授权:

  授权甲方在乙方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或咨询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了解和查询乙方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等)、财产信息、工作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用于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及异议核查等,但甲方超出上述授权范围查询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包括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所产生的逾期)情况、账户状态等)。

  授权甲方基于履行本合约及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将乙方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交易信息等)提供给与甲方已签订保密协议且明确其保护个人信息职责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如卡组织、信用卡联名卡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增值服务及礼品供应商等),用于乙方信用卡身份核验、联名发卡、信息交互、增信服务、礼品配送等约定用途及必要范围。

  如乙方出现违约,甲方有权将乙方预留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账户状态等)用于甲方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和债务追索等工作。

  4.乙方应当事先征得联系人的同意并在联系人知晓需要承担的义务(即:若乙方出现违约或账户安全等风险时,甲方有权联系乙方所预留的联系人,请求向乙方转达违约事宜、获取乙方的必要信息或其他事项)后,将联系人信息填写在申请表中。

  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审查结果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等。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6.甲方有权在信用卡激活过程中对乙方申请资料和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激活信用卡:非通过甲方的网点工作人员、信用卡营销人员等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的信用卡;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不准确、失实、错误、不完整、无效或非法;不配合甲方核对申请资料和信息;其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约条款的情况。

  7.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正规渠道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甲方向乙方预留的地址寄出卡片的,即视为完成发卡。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因此对乙方账户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管控措施或直接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

  第二条 卡片使用注意事项

  1.信用卡的所有权归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2.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信用消费、分期付款、在境内甲方营业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乙方已知悉ATM、电话银行等渠道的自助转账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并遵守相关业务合同。

  3.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姓名签署;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所持信用卡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支付包含网银支付、协议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网关支付等支付类型。乙方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发生前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甲方将依照监管要求验证持卡人身份、卡片信息等,为交易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取以上行为。

  5.乙方确认:乙方在互联网、各类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乙方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信息确认信用卡交易为乙方本人所为。

  6.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亦不得购买信用卡。如乙方出现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依据监管规定采取5年内暂停持卡人信用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再为其新开立信用卡等惩戒措施,乙方应当承担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所产生欠款的还款责任。

  7.信用卡仅限于乙方日常消费使用,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甲方资金或积分,不得用作任何诈骗、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用途,不得进入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不得进行其它危害甲方债权或者加重甲方债权风险的交易,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乙方应当承担因上述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

  8.为确保乙方卡片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致电乙方核实交易情况,乙方理解认可并承诺给予配合。

  9.因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出于安全性考虑,有权随时因甲方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套现、洗钱、恐怖融资、出卖银行卡、套取积分等行为;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身份证或信用卡被盗用冒用;乙方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乙方身故;乙方违反了章程、本合约或甲方的相关规定;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和磁条信息不符等风险因素,直接采取停止乙方的信用卡使用,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调整其信用额度、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比例、免息还款期等风险控制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10.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质、信用、用卡情况等决定于卡片到期前是否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支付相应年费。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

  11.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有权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联系电话以乙方预留号码为准)。

  12.乙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提出销户申请,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将不予退还。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30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13.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14.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限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或调整小额免密免签额度。

  第三条 利息和费用

  1.甲方不对乙方信用卡内的任何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2.乙方应按宁夏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宁夏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承担各类费用,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照本合约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从乙方信用卡账户或约定还款账户计扣;同时,授权甲方有权在乙方发生逾期还款时,从乙方在甲方任何一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扣收欠款(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

  3.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以甲方确定的计算方式为准)。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乙方全部交易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有权按照与乙方约定的透支利率收取全部交易款项自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有权按约定透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

  4.乙方使用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有权按照与乙方约定的透支利率自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收利息,并按约定透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

  5.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向甲方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所持公务卡和园丁卡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当期允许额度内消费金额的百分之五;预借现金交易款的百分之五;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百;超过账户信用额度消费款的百分之百;费用和利息的百分之百。乙方所持除公务卡和园丁卡以外的信用卡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当期允许额度内消费金额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交易款的百分之百;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百;超过账户信用额度消费款的百分之百;费用和利息的百分之百。

  7.乙方信用卡内的多存资金(即溢缴款)亦不计付利息。信用卡支付时先使用溢缴款,溢缴款不足时使用信用额度。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存款利息。乙方通过自助设备、转账或银行网点柜台提取溢缴款,将视为取现交易,需支付取现手续费。

  8.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的规定缴纳年费。在卡片有效期内,每年的年费定期计入乙方账户。首年年费于乙方卡片激活之日起算,满一年计收,此后每年年费根据乙方核卡日期按年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乙方信用卡未激活前,甲方不扣收任何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9.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时,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分期期数和手续费比例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告知、公示、递送资料或甲乙双方约定为准。

  第四条 对账及还款

  1.甲方可通过信用卡电子邮件、短信账单、网上银行、官方微信和手机银行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及手机号码等信息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正规渠道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而产生的延误责任及损失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未收到电子对账单或短信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电子对账单或短信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欠款(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等)。

  3.乙方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按约定由甲方在指定账户自扣还款。乙方若选择以其名下的宁夏银行活期账户自扣还款方式还款,甲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直接从乙方的还款账户扣款,并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透支欠款。如因乙方的自扣还款账户余额不足还款失败而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违约金等。乙方还款顺序为服务费、违约金、利息、预借现金、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乙方账户任一笔欠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5.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但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应根据对账单的提示按不同账户分别进行还款,每个信用卡账户每期最低还款额亦分别计算,乙方应按不同的账户分别偿还最低还款额。乙方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甲方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甲方免收乙方违约金。乙方选择全额还款额方式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还款,则除预借现金交易以外均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否则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6.乙方未依约还款的,乙方授权甲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从乙方在甲方任何一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扣收经关联账户扣缴后仍未偿还之金额。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清收措施: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微信、登报公告、面访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对乙方及其担保人直接催收;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乙方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等向乙方转告催收欠款事宜。若有非乙方本人愿意代偿时,乙方授权甲方及委托甲方的第三方机构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以上自愿代偿人;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五条 安全警示

  1.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务必提高警惕,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信用卡的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密码和各种验证要素、个人私密信息、交易信息等)、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向乙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同时,乙方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该类交易的交易对象、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安全,防范不法侵害。因乙方对信用卡、密码、验证要素及相关资料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或者转借信用卡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2.信用卡如发生遗失、被盗、或者被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以及密码泄露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客服电话、网上银行、网点柜台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或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时生效;但乙方仍应对挂失生效前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凭原密码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以及挂失生效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受理乙方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挂失,乙方因未尽到妥善保管卡片、密码保管义务导致的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损失则视为丢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甲方对有关挂失进行调查,因此造成损失的则仍应由乙方承担。

  3.无论本合约有其他任何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此产生的所有交易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未在信用卡背面签名的;

  (2)乙方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在用卡时放任信用卡脱离脱离视线和管控的;

  (3)乙方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重要文件,或丢失、泄露敏感信息的;

  (4)乙方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信用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收到病毒侵害的电脑或手机终端上,在钓鱼网站上、在不安全的WiFi环境里使用信用卡等情形;

  (5)乙方违反其他安全用卡约定的。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下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2.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3.如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或其他服务;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参加甲方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应遵守甲方发布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和其他经济利益。否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情况下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追索积分,消减积分,或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等措施。

  5.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信用卡,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信用卡扣转该笔错误存款项并恢复原状,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 甲方事项变更及通知

  甲方变更下述事项前: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宁夏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宁夏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官方网站(http://www.bankofnx.com.cn)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应依据《宁夏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第九条 诉讼管辖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提起诉讼时,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乙方同意将在甲方预留的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及住宅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微信账号等,作为接收甲方、甲方合作机构等发送的产品或服务等信息、通知,甲方发送的催款信函,以及双方履约发生争议进入诉讼、执行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及执行程序)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甲方等相关合作方或者法院按乙方预留地址发送、寄送上述信息、通知、文件、法律文书等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其中:采用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短信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乙方上述预留的的联系方式有所变更时,须及时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正规渠道联系甲方办理送达地址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预留的原联系方式仍视为上述所有事项的有效送达地址。

  2.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卡函、对账单和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授权主卡持卡人代表其接收甲方通知或向甲方作出指示并同意就该等通知或指示承担责任;在无法与乙方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其亲友工作单位或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催缴应还款项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合约生效及终止

  本合约自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申领的信用卡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且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十二条 咨询与投诉条款

  对本合约载明的收费标准、方式等有任何疑问或对甲方提供的服务有意见的,乙方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电话(********58)咨询或投诉或登录甲方官方网站(http://www.bankofnx.com.cn)查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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