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海环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海环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海环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ZWFY2021-040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PPP项目绩效监管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上海环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156号龙湖天街A栋309-310
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北路55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第一幢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500号新凯商务楼5楼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该项目采购单位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PPP项目绩效监管服务项目”【编号ZWFY2021-040】(以下简称为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书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
我司在《质疑函》中已指出,《质疑答复函》也已承认,被投诉供应商的中标报价,不是其开标报价(无效报价)而是经过修改的开标报价(有效报价)这一事实。《质疑答复函》同时承认,招标文件未明确对开标报价和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则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条文内容见后附),以开标报价为准。
本采购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实施。电子标书编制统一采用政采云平台提供的“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其有关编制开标报价一节,明确无误地显示为“开标一览表”(截图见附件1)。其格式、内容与我司在《质疑函》中提供开标当天的政采云网上开标结果截图完全一致。
本案开标过程中,采购人允许被投诉供应商修改开标报价的行为,其结果是将无效的开标报价修改成有效的开标报价,属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只规定开标前修改招标文件的,应事先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按法律原则,开标后修改招标文件的,理应事先征得所有投标人一致同意。
(二)投诉事项2
我司提出质疑并提供依据。《质疑答复函》仅回复质疑不成立,却没有提出依据,还反而要我司继续提供依据。不知是何逻辑。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四)投诉请求
综上,我司要求将被投诉供应商的投标确认为无效投标。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立即暂停或中止本采购项目合同签约、履约。否则,我司将在后续程序中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法律责任。
另,《质疑答复函》落款时间错误。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申辩
(一)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申辩:
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PPP项目绩效监管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22年1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上海环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就该项目提出质疑,我单位于2022年1月19日予以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1:
中标单位投标报价的修改不合理。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报价要求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为(大写):贰佰壹拾捌万元(小写):******* 元,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模块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经专家讨论按上述法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询标,并得到供应商回复函澄清后,以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并对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模块的报价进行修正。
投诉事项2:
投标人与招标项目标的被监管人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回复:杭州富阳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光大环境能源(杭州富阳)有限公司,该企业由光大环保能源(浙江)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浙江富春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光大环境能源(杭州富阳)有限公司的情况。
(二)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辩:
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PPP项目绩效监管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22年1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上海环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就该项目提出质疑,我单位于2022年1月13日根据采购人意见予以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1:
中标单位投标报价的修改不合理。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报价要求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为(大写):贰佰壹拾捌万元(小写):******* 元,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模块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经专家讨论按上述法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询标,并得到供应商回复函澄清后,以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并对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模块的报价进行修正。
投诉事项2:
投标人与招标项目标的被监管人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回复:杭州富阳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光大环境能源(杭州富阳)有限公司,该企业由光大环保能源(浙江)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浙江富春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光大环境能源(杭州富阳)有限公司的情况。
(三)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申辩:
投诉事项1:投标人之一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报价无效,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被投诉系统中的报价218元为我方人员在系统平台输入时疏忽所致,我方上传至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经盖章确认的报价文件中总价为218万元,该报价文件自始至终没有修改过。
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第七条中指出:“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截图如下:
在报价评审过程中我方接到采购代理机构的电话,要求我方解释并澄清系统报价与上传的的报价文件中的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我方立即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在线澄清操作。
在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第二条指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出现异常时,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报价的详细组成等事项作出解释和澄清,并确认其投标报价是否有效。”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截图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第八条,我方的澄清行为不满足废标条件。
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截图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中(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该条文中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指开标前供应商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中报价文件里的已盖章的报价一览表,而不是指系统中填报的数据。该条文完整内容截图如下:
以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请区财政局领导决策。
投诉事项2:投标人与招标项目标的被监管人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我公司认为以上投诉内容不成立,理由如下:
本次招标被监管项目(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单位为杭州富阳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更名为光大环境能源(杭州富阳)有限公司。查询该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可知该公司股东分别为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光大环保能源(杭州)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9%,与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母公司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因此投诉方质疑的“投标人与招标项目标的被监管人存在重大关联关系”这个观点不成立,投诉方所谓的“自己监管自己”更是无稽之谈。附件为我司提供的光大环境能源(杭州富阳)有限公司专业版企业信用报告(该信用报告中含有光大环境能源(杭州富阳)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记录),请区财政局领导查阅。
以下为光大环境能源(杭州富阳)有限公司股东信息表:
我公司再一次郑重申明,在整个投标过程中,我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政建设制度,不存在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单位或串通投标的情况。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我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经调查查明
(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PPP项目绩效监管服务项目”【编号ZWFY2021-040】项目预算228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12月21日发布项目采购公告。
(二)项目开展情况
项目开评标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9时00分,确定中标单位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2022年1月11日代理机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中标公告。截止目前,中标合同尚未签订。
(三)质疑处理情况
中标结果产生后,上海环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出质疑(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本项目代理机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笔误写为2021年,实际应为2022年1月13日),本项目采购人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作出质疑答复(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笔误写为2021年,实际应为2022年1月20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一)投诉事项1
经查,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报价一览表填写的投标总价为*******元,其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手工输入报价为218元,两者不符。对此同一内容表述的明显错误,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其进行澄清修改,并以澄清修改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无明显不当,未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据此,投诉人关于“我司在《质疑函》中已指出......理应事先征得所有投标人一致同意”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据此,投诉人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未包括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确属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但不影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亦不影响采购结果。经查,光大环境能源(杭州富阳)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富阳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名称变更)于2021年10月20日投资人(股权)变更,变更后,股东为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浙江)控股有限公司,直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再变更。投标截止时间,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陆胜勇、李晓东、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据此,投诉人主张“二者(杭州富阳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人关于“我司提出质疑并提供依据。《质疑答复函》仅回复质疑不成立,却没有提出依据,还反而要我司继续提供依据。不知是何逻辑”的投诉,部分成立。
据此,投诉人本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人关于“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PPP项目绩效监管服务项目”【编号ZWFY2021-040】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2月2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银女士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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