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起步溪港头至余家塘段防洪工程

罗源起步溪港头至余家塘段防洪工程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罗源县防洪堤管理所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待定

1.1.4日期

1.1.4.3工期:25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完工验收2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其他合同文件。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合同时约定的期限送达 监理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按照选址红线提供施工用地范围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2.8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2)……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根据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6)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7)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其他义务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具体以实际审批的占地区域,并办理租用手续。

承包人在审批的临时占地范围负责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闽人社发﹝2018﹞8号文《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承包人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发包人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尽事宜按照闽人社发﹝2018﹞8号文《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发包人不提供弃渣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施工中涉及的施工用电、施工临时用地、场外交通、运输、弃土堆放、施工区高压电力线保护等均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5)电源由施工单位自备。

6)本项目堤基开挖及河道清淤所获得河道砂石,仅用于本工程堤基回填使用,由县水政监察大队和项目监理全程监督。若有盈余,经本项目监理确认,由县水政监察大队作为河砂拍卖业主按河道采砂相关规定执行。

4.3分包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指派项目经理到职。合同期间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代之以相当资历(投标时要求的项目经理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工作移接完毕后方可离开。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未到职或擅自更换每人次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经发包人考勤,违者每天处以违约金500元。项目经理经发包人5次抽查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达3次的,均视同未到职。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指派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到职,合同期间如需更换技术负责人等,需提前14天将拟代之以相应资历(投标时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工作移接完毕后方可离开。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未到职或擅自更换每人次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本合同的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未到职或擅自更换每人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在施工时应确保在岗,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每月应出勤25天以上,经发包人考勤,违者每天处以违约金300元。技术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经发包人5次抽查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达3次的,均视同未到职。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期间遇见洪水、施工现场遇暴雪袭击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移交日期

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负责提供测量基准点,现场测量由承包人负责测设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围堰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其中对前款所列工程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创建文明工地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

(2)风速大的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

(4)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完成全部工程

开工后250日历天

5000元/天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①因承包人质量安全管理不善被发包人、监理人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停工整改的;②承包人未按规定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请求工程施工所需的指令、批准影响工程施工的;③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待工待料的;④因承包人原因无故停工,自业主发出要求恢复施工通知之日起10日内,承包单位仍未恢复施工,则自动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单位所完成未支付工程款;⑤承包单位无故停工两次及以上,则自动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单位所完成未支付工程款(以发包人发出要求恢复施工通知文件为依据)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验收合格后保管全部的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主体结构及防渗体的混凝土试块、有防渗功能的土方填筑、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等重要原材料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10 %,关键项目: /,单价调整方式:本工程工程量无论变化多少单价均不作调整。清单内的有项目均按清单单价(钢筋、水泥除外)。工程量清单外的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本工程招标财审价编审依据的有关计价规定计算后,乘以投标折扣率[折扣率=(1-开标现场实际抽取换算后的K)]计算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其他各项费用按本工程招标财审价的标准计算。若相关计价规定中无此细目的,根据市场具体价格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最终由财审确认。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钢筋、水泥除外)。

(1)钢筋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内各个月政府部门发布的罗源县建筑材料信息价平均值(按罗源县造价站发布的钢筋、水泥材料信息价)与财审预算价格进行对比,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水泥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内各个月政府部门发布的罗源县建筑材料信息价平均值(按罗源县造价站发布的钢筋、水泥材料信息价)与财审预算价格进行对比,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且在办理竣工结算并经罗源县基建审核中心审核完成时给予调整。

16.1.2采用造价信息价调整差额

工程造价的信息来源:《福建工程造价信息》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10%,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以现金(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在15个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17.3 工程进度款

17.3.1 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月进度报表,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认定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述已完成工程量的80%(按实际进度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涉及变更的项目须经财政审核后再进行支付), 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80%进度款;②经工程完工验收后向发包人移交内业资料并经财政评审核定后,支付至核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③待保修责任期满后28天内一次付清剩余尾款。

根据榕人社监﹝2020﹞18号文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方式包括工程支付银行保函、工程款支付保险保函、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未尽事宜按照榕人社监﹝2020﹞18号文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完工结算价款的3%,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无息退还。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陆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

18.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完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执行,验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签订合同时商定) 、 / 、 / 。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签订合同时商定)、 / 、 / 。

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 需要 (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签订合同时商定)/

18.9 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19缺陷责任期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承包人须以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为本项目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其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本款中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本款中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第三者进行保险,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其他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其他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28天内 ;

保险条件: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6)若政策性调整、拆迁工作未完成等特殊原因,造成本项目停建或缓建、规模缩小或扩大时,发包人只对已发生的工程量负责,根据已发生的工程量与承包人办理结算,发包人不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拆迁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进场施工,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工期经承包人报发包人书面批准后予以顺延。

(7)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暂停施工的,相关事由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同时承包人不得据此要求发包人支付经济赔偿或要求增加费用。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防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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