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对青神县新建档案馆智能档案密集架采购的质疑答复

关于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对青神县新建档案馆智能档案密集架采购的质疑答复

关于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对青神县新建档案馆智能档案密集架采购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01 16:11

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仙桥村8组
委托代理人:杨正怀 187*****777

四川森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认为青神县新建档案馆智能档案密集架采购(采购编号:SCHBCG22007,四川省政府采购网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文件对其权益造成损害,于2022年2月21日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受采购人委托,我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受理,现对质疑事项一并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中3.2.5综合评分标准,序号2技术指标35%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指向性、排斥性及不合理不合规。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1、质疑人认为货物类产品检测报告的有效时间基本均定为一年内有效,电子产品类检测报告的有效时间基本均为每批次,因此采购人招标要求需要的检测报告为产品制造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采购公告首次发布之日止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时效性,此要求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指向性、排斥性及不合理不合规性,为某企业量身打造;
2、质疑人认为 “冷轧钢板、塑粉”的检测综合时间需要20个工作日,而招标公告至开标当日只有十天,无法完成所有内容检测,因此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指向性及不公平不公正性,排斥了其他潜在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人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供开标之日止一年内“冷轧钢板、塑粉”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开标时间顺延十个工作日,电子产品类应提供开标之日止上一批次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有效合法佐证得分。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中3.2.5综合评分标准,序号3履约能力质量保障10%,序号5售后服务10%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指向性:
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品质验证证书、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国家认监委官网查询截图,未提供或产品认证范围不符合不得分),各项证书的认证范围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及指向性,为某企业量身打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人要求:请采购人集合实际采购货物标准及要求规范各证书的统一认证范围。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中3.2.5综合评分标准,序号4样品10%存在严重的不合理不合规。
质疑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招标文件中对样品要求逐页明细清晰,主观判断明了,所以采购人在此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作为佐证得分,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质疑人要求:取消投标人提供样品的要求。
质疑答复:
一、检测报告一般不注明有效期,对所检验的产品有效,检测报告没有有效期的限制。质疑人关于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供应商要求开标截止日一年内的检测报告,会对潜在供应商形成限制。电子类产品的检测报告是第几批次,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均无从考证,但电子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当与检测报告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二、采购人同意统一证书的认证范围,详见更正公告。
三、质疑人引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原文如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本次采购档案密集架属于定制产品,对其核心组成部件无法用文字准确描述,因此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明确样品制作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质疑事项二成立,质疑事项一和三不成立。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青神县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采购人:青神县档案馆
代理机构:四川恒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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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智能档案 密集架 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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