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管理办公室“户口簿印制”招标公告
人口管理办公室“户口簿印制”招标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户口簿印制”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单一来源公示
开始时间: 2014-07-28 截止时间: 2014-08- 06
撰写人: 吴成刚
主题内容: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户口簿印 制
采购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 无
采购项目:户口簿工本费
采购内容:户口簿印制
邀请采购供应商: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印中心
单一来源理由:
(一)《居民户口簿》作为居民户籍登记凭证具有唯一性。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 1995 】 91 号)规定:《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的内容与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可以办理与其相关的法律事务。长期以来,《居民户口簿》作为公民的身份凭证具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
(二)《居民户口簿》套印的“户口专用章”具有涉密性。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 1995 】 91 号)规定:《居民户口簿》的标准由公安部制定,由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公安部负责检查监督。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加盖和套印户口专用章的批复》(公复字【 1995 】 007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9-1995 》规定,印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套印“户口专用章”工作要求,必须符合具体印制质量和检验条件,运输时必须采用专车、专人押运的特殊要求。这些特殊的要求使《居民户口簿》的印制具有了涉密性。
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应在本公示有效期内(公示期限, 7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地址:武宁南路 128 号,邮编: 200042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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