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冻品无害化处理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走私冻品无害化处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同时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3月0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700-00850
项目名称:走私冻品无害化处理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450,000.00
最高限价(元):450,000.00
采购需求:
一、服务范围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
2、付款方式:按合同中约定。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服务内容:无害化处理物为走私冻品猪蹄,重量280吨,现储存于锦州笔架山食品有限公司第二冷冻厂。
5、区域要求:查处的冻品必须在辽宁省内进行销毁或存储,均不得运出辽宁省境外,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即刻取消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无害化处理中心服务内容与要求
冻品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负责冻品的交接、运输、存储和处理的相关人员须具备核酸检测报告,及装卸运输前对全部冻品进行全面消毒(中标供应商须出具消毒证明)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运输出库。中标供应商还应出具针对冻品的核酸检测报告。
(一)装卸流程内容及要求
1、采购人、执法部门及中标供应商需在装卸现场共同交接。
2、根据《罚没走私冻品无害化处理移交清单》的品种、 数量、包装、特征、移交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后的用途等信息,清点核对罚没冻品的类别、数量、产地等相关信息,核对是否存在货物替换,过程拍照记录。
3、核验完毕后,由采购人及执法部门见证,中标供应商按要求将罚没冻品装入中标供应商的封闭式运输车内,并施加检验铅封,登记车号及铅封号,过程拍照记录。
(二)运输流程内容及要求
1、运输车按指定路线运输到指定场所,到达后中标供应商核对检验铅封号是否完整。运输中途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如有更改,中标供应商应及时记录并报告执法部门。
2、执法部门将安排人员随运输车辆,一同前往指定场所。
3、中标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检验运输车辆应满足以下要求:全封闭式、可上铅封,具备自卸能力的运输车辆;具备GPS路线定位,能够记录路线轨迹信息;中标供应商应记录车辆出发和到达时间、地点以及路线。
(三)无害化处理流程内容及要求
1、为防止罚没走私冻品非法流入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满足可随机下厂抽查、及远程视频实时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督。
2、中标供应商应将罚没冻品从锦州笔架山食品有限公司第二冷冻厂移至卸货指定地点。
3、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的日销毁量完成销毁任务并记录。
4、罚没走私冻品无害化处理完毕后,中标供应商出具场所内罚没冻品销毁完毕说明书,并及时将相关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移交给执法部门留档备查。
5、无害化处理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环保等部门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资质要求;无害化处理过程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有关政策的规定,污水、烟气排放达到环保标准。
(四)入库储存流程内容及要求
1、对于无法直接处置的,应储存在冷库妥善保管。执法部门及中标供应商应对入库储存的罚没走私冻品共同见证处理。
2、中标供应商对入库储存的冻品进行核对,并提供入库储存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数量、重量、入库时间、地点等信息,过程拍照记录。
3、对于入库储存罚没走私冻品需要无害化处理时,中标供应商应配合执法部门按照“(三)”的流程进行公证。
★4、罚没走私冻品储存场所要求:储存场所必须是独立库房,如无独立库房,须单独设区(进行物理隔离);对于可能来自疫区的冻品,应单独隔离;罚没走私冻品入库后不得移动或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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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走私冻品分布区域及销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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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走私冻品分布在辽宁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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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方式:无害化处理,主要采用填埋或焚烧的销毁方式。
(六)具体服务要求
1、供应商负责冻品的交接、运输、存储和处理。
2、处理要求:应当采用科学、环保的处理工艺实施罚没走私冻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产出物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七)作业要求
1、供应商做好人工装卸和人工电锯破碎的防护工作。
2、供应商在进行清运和处置作业期间,须确保安全生产,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质量,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许可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供应商相关的风险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运输要求
1、运输车辆应采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转运待处理冻品。
2、转运待处理冻品前应与执法部门就转运时间、数量、种类等做好沟通工作。执法部门派出人员到达冻品存放库后,供应商方可按约定的数量、种类将待处理冻品装上专业转运车辆。装车过程中,执法部门派出人员对装车货物数量进行盘点并核查登记,确保冻品数量、种类准确,装车安全有序。
3、冻品装载完毕后,供应商根据执法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监督见证要求封存,执法部门派员随车押运,运往供应商处理场所。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4、供应商拟派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应当身体健康,负责冻品运输及运输车清洁、消毒工作。
5、供应商的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不能发生冻品液态滴漏事件,如发生则所有相关罚款、责任及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6、供应商的运输车辆应已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7、供应商运输司机必须合法合规持有相关驾驶执照,并经过岗前培训,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驾车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在车上不抽烟、不随意接听电话等,如违反交通规则,所有相关罚款及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8、供应商负责实施服务用工管理、服务纠纷处理、人员档案管理,与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供应商在提供冻品运输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及可能出现的矛盾协调均由供应商负责。
9、执法部门如对供应商工作质量不满意,一经投诉,如情况属实,供应商需在于24小时内予以纠正和整改。
10、执法部门对供应商服务人员是否适合运输工作有最终决定权,不适合的服务人员供应商应在48小时内无条件更换。
(九)装卸及暂存要求
1、无论是属于自行或委托储存(暂存)的场所都需符合冻品储存场所要求。 2、抵达供应商处理场所后,执法部门派出人员检查确认封条完好无损,供应商方可开封卸货,现场清点核验待处理冻品数量、种类。
3、卸载后,供应商应对转运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冻品转运至处理场所后,如单次转运数量高于日处理能力的,应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暂存,防止待处理的冻品腐败。
★5、暂存场所必须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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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存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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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定期对暂存场所、处理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确保不污染环境,不传播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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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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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实施冻品转运、暂存、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掌握相应的防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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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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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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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完毕后,供应商工作人员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做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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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冻品处理过程涉及工具、场所和物品等进行全面消杀,防止传播疫病。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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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要求
★1、本项目须全程采用视频记录,实时跟踪、平台追溯等信息化管理手段。2、供应商应当为冻品进厂卸货、暂存、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建立完整的台账记录,台账记录应不少于一式二份,完成本次走私冻品无害化处理任务后,其中一份台账记录应当交付给采购人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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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台账记录应包括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转运时间、车牌号 、相关冻品种类、数量、转运目的地、经办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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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及暂存台账记录应包括相关冻品来源、种类、数量、特征 状态、存放场所、存放条件、消毒方法、接收时间、经办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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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环节台账记录应包括处理时间、操作人员、处理方式、处 理数量、产出物内容、数量、去向等。
6、涉及本项目走私冻品无害化处理的台账记录要求至少保存三年。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有能力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内容。 (2)供应商至少有一间合法经营且被政府部门允许进行冻品无害化处理相关的处理场所(或厂)的经营权,(提供的资料能明确分辨出该场所可进行无害化冻品处置 ,并提供供应商自有的经营权证明和政府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如供应商的处理场所(或厂) 不涉及排污且无需办理该证的,可出具相关文件说明)。 (3)属于自行运输的,供应商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委托运输的,供应商的委托运输方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自行运输的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属于委托运输的需提供相应承诺)。 (4)具备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资质和条件(包括税务、环保、卫生、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提供相应证明或承诺 。 (5)生产过程和产出物料符合不污染环境、不传播疫情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或承诺)。 (6)具备进出厂区、处理(生产)全过程视频监控设备,符合远程实时监控要求(提供现场图片)。 (7)具有规范的台账管理制度,对所有接收、处理的冻品进行登记 编号,载明接收时间、品种、重量、特征、状态、存放场所、存放条件 、入库单号、处置情况、成品情况及移送的部门、经办人员等信息,自觉接受执法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见证(提供相应证明或承诺) 。 (8)无害化处理产出物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出物料(包含但不限于残渣、副产品)严禁用作动物饮料,或可能进入人或动物食物链的其他用途(提供相应证明或承诺)。 (9)具有满足未处理冻品存储需要的冷库,并符合远程实时监控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或承诺)。 (10)具备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质和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或承诺)。 (11)本项目不得分包或转包. (12)截止报名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3月03日 08时30分至2022年03月07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同时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3月0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文件及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现场。
六、开启
时间:2022年03月0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燊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永和国际35-7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同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2、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3、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辽宁政府采购网),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4、请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发布的变更公告,如因未关注变更公告发生的任何问题,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5、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下载采购文件的具体操作,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首页→帮助中心→下载专区下载供应商操作手册(链接:http://ggzy.jz.gov.cn),供应商操作有疑问的,可在项目采购公告有效期内向软件开发公司技术人员询求指导,自行完成下载采购文件。
6.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纸质版投标文件、以介质形式(如:光盘、U盘、移动硬盘、电子邮件等)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及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的承诺函,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和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52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燊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永和国际35-7号
开户行: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账户名称: 辽宁燊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史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