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周良街道小庄子村110亩鱼池经营权-交易公告
宝坻区周良街道小庄子村110亩鱼池经营权-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2 11:05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发布区域 | 周良街道/小庄子村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小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转出方式 | 出租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宝坻区周良街道小庄子村110亩鱼池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140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鱼池共110亩,4个坑,其中1号坑31亩; 2号坑32亩;3号坑24亩,4号坑23亩,面积均不再丈量。2、投标者须在投标之日前(按农交所网上发布时间为准),交投标押金5万元和标书费用500元到农交所指定账户,标书费用无论中标与否不再退还。3、鱼池发包底价为每亩每年1400元,每次加价每亩10元,价高者中标,中标后不得反悔,若反悔,投标押金不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另行发包。4、中标者自投标之日起三日内签订合同,中标者投标押5万元(需再存入农交所指定账户5万元),共计10万元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承包期间若无违约行为,保证金10万元于承包期满后退还。5、一切产生的交易平台收取的费用,由中标者担负。6、在承包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提供电源。承包方享有鱼池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水费、电费等)由承包方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非法干涉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承包方生产设施。7、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和继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并负有依法利用、保护鱼池的义务,不得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8、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鱼池或者流转鱼池承包经营权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鱼池。9、承包方因生产需求,需要建附着物,必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建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自行承担。10、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保证鱼池周边环境卫生,无垃圾、无杂草,禁止使用国家淡水养殖的违禁药品,确保水质清澈。如出现环境卫生问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扣除押金进行环境治理。11、承包期间,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街道及上级部门,需要进行架设电线或绿化等工作,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允许。12、承包期间承包方不得私自扩坑,否自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13、承包期满,承包方应在(10日内)主动清除自己所属的地上附着物,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处置。14、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应按时无条件交出鱼池,如承包方未交出鱼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处置鱼池。15、如遇国家征用承包方全部鱼池,合同自动终止;若征用承包方部分鱼池,未征用的鱼池继续适用合同条款,承包面积重新核算。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让出征用鱼池,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年承包费的5‰承担违约金。所征用的鱼池赔偿费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附着物的赔偿按所属权归属。水面损失按街道统一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归承包方所有。如果虽已征地,但未占用鱼池,可顺延至承包期满,但承包方不享受鱼池补偿。16、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包方应及时通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适当减免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本村村民,需提供身份认证承诺书 | ||
转出用途 | 其他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50000.00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阶梯价 | 10 | ||
挂牌期 | 5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标签: 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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