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州环审批〔2021〕117号
阿州环审批〔2021〕117号
阿州环审批〔2021〕117号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黑水县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黑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黑水县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黑水县芦花镇铁别村(原黑水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旁),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阿坝州黑水生态环境局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阿州黑环罚〔2020〕2号),业主现已缴纳了罚款,编制完成《黑水县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主动向我局申请审批报告书,该项目为补评。
项目包括生活垃圾无害化小型垃圾处理厂和垃圾转运系统。热解厂建设2座热解气化炉(日处理垃圾能力分别为20吨和30吨)配套建设其它公辅设施;转运系统建设垃圾中转站5个(沙石多乡25t/d、知木林乡7t/d、扎窝乡7t/d、木苏乡15t/d、色尔古镇10t/d),服务范围为黑水县县城及芦花镇、沙石多乡、知木林乡、扎窝乡、木苏乡、色尔古镇等3镇14乡。项目劳动定员为15人,实行三班制,8h/每班,年运行330天,服务年限10年(2020-2030 年)。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1.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38%。
项目属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取得了黑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黑水县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黑发改行审〔2019〕39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符合《“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阿坝州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
根据阿坝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黑水县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阿州自然资函〔2019〕77号)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项目选址、规模、工艺设备及污染防治措施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2015年第90号公告)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项目不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相关选址要求。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的环境管理机构、人员等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计合同,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之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对卸料平台、垃圾储坑(含渗滤液收集池)、垃圾热解间、柴油储罐区、危废暂存间、炉渣间(含飞灰固化间)、化粪池等采取重点防渗;对综合泵房、消防水池、办公房等采取一般防渗;对厂内排水系统、渗滤液收集池及排污管道均做防渗处理。
(三)落实运营期废水处置措施。厂区排水必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设置;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作周围土地施肥;垃圾渗滤液,车间地坪清洗废水经“MVC蒸发”系统进行浓缩处理后,喷入热解炉中进行热解气化处理,不得外排。
(四)落实运营期废气处置措施。
热解气化烟气(尘)经工艺处理为“烟气冷却+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标准限值后,经45米高烟囱排放。
垃圾储存间顶部设置除臭喷雾系统,采用密闭且微负压将室内废气经管道抽至焚烧炉内处置。废物提升机设在密闭负压通道内,进料口上方设吸气罩,收集后的气体经管道抽至焚烧系统作为助燃空气;热解气化炉停炉检修或故障时,垃圾贮坑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吸附过滤后达标排放;烘干废气经一次风机作为助燃气送入热解气化炉中。
项目以厂界为边界划定100m的卫生防护区范围,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项目。
(五)落实运营期噪声防治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六)落实运营期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炉渣经冷却后采用钢桶桶装在渣库暂存,定期进入黑水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除臭产生的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收集后进入热解气化装置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中废金属交由当地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回收利用。
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飞灰为危险废物,不能与炉渣混合处置。项目飞灰经水泥固化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后,运至黑水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区域分区填埋。若项目飞灰固化后浸出液污染物浓度经鉴别后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标准限值,你单位必须将飞灰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否则项目不得运行。
(七)项目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SO2)10.74t/a,氮氧化物(NOX)33.56t/a。
(八)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工作,认真制定运营期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环保设施备用电源,防止停电等事故导致污染;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完善项目建设施工工艺,保证防渗效果,落实危废暂存间“三防”措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项目烟气出现重大事故,分散控制系统(DCS)进行紧急停炉、停机操作;按要求设置垃圾储存池和渗滤液收集池;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九)按照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按监测要求规范设置监测孔(口),保留地下水检测井作为监控井,监测数据等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你公司应根据公众的反映,以适当、稳妥、有效的方式,积极主动将项目建设环保知识告知工程区域内公众,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担心,避免因公众参与工作不到位,导致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及对策措施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阿坝州黑水生态环境局,阿坝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阿坝州黑水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抄送:阿坝州黑水生态环境局,阿坝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责任编辑:州生态环境局标签: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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