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骆岗公园接驳工具招标采购一期(锂电轮式观光列车、锂电观光车)

合肥骆岗公园接驳工具招标采购一期(锂电轮式观光列车、锂电观光车)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骆岗公园接驳工具招标采购一期(锂电轮式观光列车、锂电观光车)

原项目编号:2022BFFAZ00279

原公告日期:2022年02月16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骆岗公园接驳工具招标采购一期(锂电轮式观光列车、锂电观光车)项目2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AZ00279-2

一、投标人疑问

1、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23 座锂电观光车技术参数要求(第68页),其中要求“★乘客座椅:全部朝前三人连排矮靠背座椅(皮革面料+高回弹 PU+不锈钢扶手)、安全带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实物照片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

说明:以上参数中,要求乘客座位为“全部朝前三人连排矮靠背座椅”,且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实物照片扫描件,如按此参数招标,23座需设计成8排全部朝前座椅,与招标参数中车型尺寸长宽高,转弯半径存在冲突,且车型不美观。

目前行业内23座观光车,座椅结构基本为共计六排座位,除第一排3人外,剩余5排均为4人连排座椅,且厂家为兼顾合理的转弯半径一般采用最后一排向后设计,可保障乘客乘坐的舒适空间,提高车辆的实用性及美观性;

附:多品牌23座观光车参考图:

(傲威) (绿通) (益高)

综上所述,我方建议23 座锂电观光车采用:1、★乘客座椅:四人连排矮靠背座椅(皮革面料+高回弹 PU+不锈钢扶手)、安全带;五排向前,一排向后设计。2、如要求投标车型必须设计成全部向前,为保障各投标人合理投标,23座乘客座椅在投标文件中的评审依据是否可改为:提供所投产品乘客座椅设计效果图,希望贵方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谢谢。

答:1.考虑到车辆安全性及美观性,招标文件第68页23座锂电观光车技术参数要求中★乘客座椅修改为“全部朝前四人连排矮靠背座椅(皮革面料+高回弹 PU+不锈钢扶手)、安全带”。

2.效果图不能证明投标人具有生产能力,此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1标段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业绩要求:2017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电池总容量不少于150kWh的锂电池观光列车供货业绩:

(1)100 万元≤单个合同总金额<500 万元,每提供一 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1 分;

(2)500 万元≤单个合同总金额<1500 万元,每提供 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2 分;

(3)单个合同总金额≥1500 万元,每提供一个符合要 求的业绩,得 3 分。”

事实依据: 以业绩规模做为中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我司了解国内市场能同时满足电池总容量不少于150kWh且单个合同金额≥1500万元的锂电池观光列车生产厂家寥寥无几,此项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针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1标段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专利证书2分:投标人取得旅游观光列车相关产品的国家发明专利证 书,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证书得1分,本项目满分2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分。”

事实依据: 以限定发明专利为加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答:详见1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变更部分内容。

4、1标段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认证4分:1.投标人具有中国旅游景区协会颁发的“景区优质供应商”证书的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证书的(全国索道与游乐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 以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答:该项要求旨在选择出最优质、最专业、服务最好的供应商,体现了获证企业各方面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奖项本身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并且该项属于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不涉及投标人准入性资格类的排他性,目的就是根据不同投标企业的实力加以选优,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2标段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企业实力4分:2.投标人具有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观光车分会理事 单位及以上级别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以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分:投标人取得旅游观光车相关产品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

请求: 综上所述,同时满足业绩超过1500万,具有旅游观光列车相关产品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具有中国旅游景区协会颁发的“景区优质供应商”证书,具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证书的要求(全国索道与游乐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明确指向了国内某个企业,对其他供应商存在严重不公平性,对上述质疑,请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认真评估本项目资格要求、评分标准中存在的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并予以修正。

答: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工程机械行业组织,观光车分会理事及以上单位充分证明企业的综合实力和行业影响力,该项属于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不涉及投标人准入性资格类的排他性,目的就是根据不同投标企业的实力加以选优,此项评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2标段招标文件中初步评审和商务技术文件中投标人业绩中的表述“本标段采购的锂电观光车为使用锂电池作为动力源且14座电池容量≥200AH(23座电池容量≥400AH)的14座(23座)观光车,投标人业绩合同清单中所列锂电观光列车须与本标段供货要求所要求的锂电观光车一致。”

其中“投标人业绩合同清单中所列锂电观光列车须与本标段供货要求所要求的锂电观光车一致。”指的是否是对应业绩证明材料可以体现为使用锂电池作为动力源且14座电池容量≥200AH(或23座电池容量≥400AH)的14座(或23座)观光车,其余技术参数与本项目招标需求中要求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是否可以?

答:

业绩合同清单中所列锂电观光车需要满足使用锂电池作为动力源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14座电池容量≥200AH;

(2)23座电池容量≥400AH。

其余技术参数可以与本项目招标需求中要求的技术参数不完全不一致。

二、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03月08日10时00分”,现延期到“2022年3月16日10时00分”;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5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附件:

(2标段)合肥骆岗公园接驳工具招标采购一期(锂电轮式观光列车、锂电观光车)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pdf


标签: 观光车 锂电 轮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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