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邮轮公司: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招标公告
北港邮轮公司: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招标公告
编号:GXTZ-ZB-2022第(50)号
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招标
招标 文 件
招 标 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PAGEREF_Toc17325 \h 3
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GXTZ-ZB-2022第(50)号
1.招标条件北海邮轮码头工程立项批复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桂发改交通〔2010〕1211号文批准,初步设计的批复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桂交水运函〔2011〕131号文批准。项目业主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筹、银行贷款,招标人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实施的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是北海邮轮码头项目的一部分,现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现对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招标项目名称: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
工程地址:北海港石步岭港区。
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北海港石步岭港区,项目拟建设1个邮轮码头,码头长度354m, 码头结构按10万吨级客船设计,采用两侧同时靠泊,内侧停靠1艘2万吨级邮轮,外侧停靠1艘10万吨级邮轮,并通过码头后方各项相关设施的建设,为国内外游客提供候船、通关、换乘、旅游等多项服务。在码头设置10KV总变电站,采用岸电系统向两个邮轮泊位供电,当邮轮停泊在港内时,改用岸电供电,充分减少污染,并起到节能效果。2万吨级泊位负荷约2MW, 10万吨级泊位负荷约10MW。
建设投资:2745.00万元
2.2招标范围
(1)本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岸电变频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变频设备至配电室进线电源电缆、电缆管理小车、岸电插座箱及变频设备电源输出至插座箱电缆,以及上述设备的相关监控、计量测量、继电保护。
(2)本工程设计阶段:方案可行性比选、初步设计阶段(含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设计变更服务)、负责施工图纸送审工作直至审核通过及相关现场施工配合服务。
2.3设计周期
(1)招标人发出通知后10日内完成方案送审版,15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送审版,30日内完成施工图(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送审稿,施工图审核通过后10天内提供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用的图纸(招标用的图纸必须达到施工图深度)。发包人根据管理需要如需中标人提前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经与中标人协商同意后,中标人应按时完成和提交。
(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期: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同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行业设计(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3.2业绩要求:无。
3.3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负责人:电力系统相关专业且具有工程师(含)以上职称[注:必须是投标单位员工,以近3个月(2021年12月-2022年2月)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为准;如为事业单位人员,提供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在编名录;如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其退休证及返聘合同复印件]。
3.4联合体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其他要求:
3.5.1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②与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③被责令停业的;④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⑤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的;⑥在最近五年内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或严重违约等的。
3.5.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3.5.3财务要求:①投标人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备注: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 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年份至所要 求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②投标人财务状况正常,经营状况应保持正常状态,无破产或被兼并情况。
3.6资格审查方式: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本项目招标文件为网上免费下载。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 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潜在投标人可以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xggzy.gxzf.gov.cn),完成投标单位账号注册即可下载招标文件。
4.2本项目有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项目的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由潜在投标人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网址:http://gxggzy.gxzf.gov.cn),操作流程与下载招标文件相同。
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2022年 月 日09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开标室开标当天在中心电子显示屏上公布,并以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布为准)。招标人将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5.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书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注意: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与开标会时需正确佩戴口罩,体温不得超过37.3°,没有疫情接触史或医学观察已满14天,否则将被劝返或隔离,必要时配合区域防疫机构强制隔离。投标人参加交易活动具体要求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外来人员进入我中心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流程图》及其补充通知。
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ztb.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jtt.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gxggzy.gxzf.gov.cn)(公告发布媒体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媒体)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光勋
电话:152*****698
传真:/
地址:广西北海海角路145号北海港大厦5楼
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左玲、林凯悦
电话:****-*******
传真:****-*******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十八层1801-1803、1805号
电子邮件:********@qq.com
8.交易服务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监督部门及联系电话
行业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监督电话:****-*******
行业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监督电话:****-*******
招 标 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北海海角路145号北海港大厦5楼 联系人:唐工 电 话:152*****698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十八层1801-1803、1805号 联 系 人:左玲、林凯悦 电 话:****-******* 传 真:****-******* 邮 箱:********@qq.com | |
项目名称 | 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 | |
建设地点 | 北海港石步岭港区 | |
1.2 | 资金来源 | 项目业主自筹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 | 招标范围 | (1)本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岸电变频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变频设备至配电室进线电源电缆、电缆管理小车、岸电插座箱及变频设备电源输出至插座箱电缆,以及上述设备的相关监控、计量测量、继电保护。 (2)本工程设计阶段:方案可行性比选、初步设计阶段(含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设计变更服务)、负责施工图纸送审工作直至审核通过及相关现场施工配合服务。 |
设计周期 | (1)招标人发出通知后10日内完成方案送审版,15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送审版,30日内完成施工图(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送审稿,施工图审核通过后10天内提供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用的图纸(招标用的图纸必须达到施工图深度)。发包人根据管理需要如需中标人提前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经与中标人协商同意后,中标人应按时完成和提交。(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期: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 |
质量要求 |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的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文件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执行;符合南方电网及工程项目属地供电部门的相关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同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行业设计(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业绩要求: 无。 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负责人:电力系统相关专业且具有工程师(含)以上职称 [注:必须是投标单位员工,以近3个月(2021年12月-2022年2月)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为准;如为事业单位人员,提供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在编名录;如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其退休证及返聘合同复印件]。 联合体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要求: (1)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②与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③被责令停业的;④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⑤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的;⑥在最近五年内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或严重违约等的。 (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3)财务要求:①投标人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备注: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 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年份至所要 求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②投标人财务状况正常,经营状况应保持正常状态,无破产或被兼并情况。 |
1.4.2 | 联合体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的; 6、在最近五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期10天前。投标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或答复后投标截止时间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顺延。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 月 日 11 时 0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24小时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24小时内 |
3.2.2 | 招标人是否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 是。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1,423,200.00元)。 备注: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编制依据以及各项调整系数如下: 1、编制依据:①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2002] 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②广西勘察设计收费指导标准(2020版)。2、专业调整系数:1.2;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小写:¥28,000.00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转帐 ?电汇方式 投标人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全额投标保证金转入以下指定帐号: 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帐号: ?银行保函方式: (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由投标人从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地级市分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或开标前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副本中附上银行保函的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如银行保函正本单独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应附上银行保函的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 □担保机构担保: 本款补充: 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时,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银行转帐或电汇单应注明“招标项目编号为GXTZ-ZB-2022第(50)号的投标保证金”。 |
3.6.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投标文件正本电子文件U盘1份,电子版格式要求:WORD文档格式和PDF文档格式)。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开标室开标当天在中心电子显示屏上公布,并以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布为准)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开标室开标当天在中心电子显示屏上公布,并以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布为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程序和记录提出任何异议。 |
5.2.1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监标人及投标人代表检查 开标顺序:“后到先开”逆序开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 | 评标办法 |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不足3名的按实际候选人数) |
7.3.1 | 履约担保 | 无 |
9.5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单位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67号 电 话:0771-2115619 邮政编码:530012 单位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 地 址: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与深圳路交叉路口西南侧 监督电话:****-******* |
10.1 | 未中标人的补偿或奖励:无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1、中标候选人公示:在评标结束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ztb.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jtt.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gxggzy.gxzf.gov.cn)(公告发布媒体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媒体)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2、投标文件的签署: 2.1. 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招标文件格式标明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签字(签全名或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副本内容应与正本一致,并为正本的1:1比例的清晰的打印见或复印件(如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报价文件相关表格(如有)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全名)或盖印章,禁止电子制版签名。 3、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差额定率累进记费方式计算收取,中标公告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
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和设计周期及质量要求
本次招标范围及设计周期及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和人员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应作废标处理;
(4)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投标人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投标人可自行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查明或合适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需的一切资料,招标人将予以支持。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投标预备会
无
1.11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偏差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基础资料;
(6)设计技术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其他材料(如有)。
2.1.2 根据本章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附件不全、歧义、前后矛盾等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澄清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投标文件的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基本情况
(5)2017年1月1日以来完成项目业绩情况汇总表
(6)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工程业绩情况表
(7)拟参加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8)主要人员资历表
(9)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0)其他
(11)报价文件
技术文件
设计工作大纲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2)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初步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3)设计工作内容及计划安排
(4)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5)后续服务计划及保证措施
(6)必要的图纸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2002] 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广西勘察设计收费指导标准(2020版)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设计费用,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
3.2.2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说明”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总投标上限控制价。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撤销其投标文件,并收回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投标时需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采用电汇时,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采用银行保函时,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内继续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原件和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给招标人。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资格审查表
3.5.1 投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条和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按其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款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周期、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确认。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及电子版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各自的正本、副本)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中,投标文件提交电子文件时应与商务文件包在一个内层封套里,并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内层封套标识
内层封套应写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项目名称;
(3)投标人名称;
(4)在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前不准启封;
(5)注明“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外层封套应写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项目名称;
(3)在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前不准启封。
4.1.3 如果因投标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在投递过程中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开标后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款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公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节和本节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汇总评审意见,确定中标推荐顺序,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和记录。
7.合同授予7.1定标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1.3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管理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4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评标结果备案手续。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得到投标人的确定。
“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确认通知”可按本章附件1、2、3的格式填写。
7.3履约担保
签订合同前需提交履约担保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运工程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运工程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经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并可通过谈判确定中标人,将谈判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招标期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补尝和奖励
采用方案招标方式招标的,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按招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给及补偿和奖励。
10.2其他
10.2.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0.2.2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运工程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0.2.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通知书
致: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经公示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大写: )。
工 期:______________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 .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致: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确定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全称并盖章):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确认 通 知
致: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关于___________的通知,我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
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序 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项目负责人 | 投标报价 | 备 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 记录人: 监标人: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递交至___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_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及合同编号:GXTZ-ZB-2022第(50)号
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评标已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评标结果予以公示:
排序 | 投标人名称 | 预期中标价(元) |
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2004〕第11号、九部委令〔2013〕第23号修订)的有关规定办理。虚假投诉举报的,招标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受理质疑的部门: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电话:152*****698;
监督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监督电话:****-*******;
监督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监督电话:****-*******。
招标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8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的公示
招标及合同编号:GXTZ-ZB-2022第(50)号
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项目评标工作已经完成,中标候选人已按要求在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媒介上公示,公示期未收到任何异议。现将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中标人名称:
中标价:
招标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写,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字迹清晰可辨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主要人员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 |
设计周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 | ||
设计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投标报价 | 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分值构成 | 评分值总和100分,其中商务部分各评审因素的评分值合计 60 分,技术部分各评审因素的评分值合计 4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有效投标报价:小于或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 有效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符合性通过,投标报价在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 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若有效标超过5家,剔除最高投标报价、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 口设标底,标底权重 % ?设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 壹佰肆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1,423,200.00元)。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续上表
条款号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4 |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 (1) | 投标人的业绩 | 8 | 设计项目业绩 | 8 |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承接的配电工程或电力工程项目业绩,业绩证明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每个得4分。合同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每个得2分,满分8分,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此项业绩得0分。 |
(2) | 投标人的能力和信誉 | 14 | 管理体系认证、履约能力和信誉、财务状况 | 7 | 获奖情况【备注:同一工程项目以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2017年1月1日起至今以单位名义获得年度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国家级)每项1分, 获得年度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省级或自治区级)每项0.5分,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每项得1分,最高得7分。 | ||
3 | 提供 2018年、2019年及 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的,每年得3分(满分3分)。 备注:(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年份至所要求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4 | 获得“守合同重信用”每项得0.5分,信用评价为AAA级的得0.5分,其他等级或无等级的得0分,满分2分。 连续两年(2019年、2020年)参加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电网项目设计承包商评价,得2分,仅参加一年或未参加得0分,满分2分。 | ||||||
(3)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 13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和能力 | 3 | 项目负责人:电力系统相关专业且具有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得1分,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得2分,满分3分。 未提供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2021年12月-2022年2月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的不予计分。 | ||
分项负责人员资格 | 10 | 分项负责人:拟投入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有电力系统专业、电气专业、结构专业、造价专业、建筑等专业,各设计人员具备【中级(含)职称】得1分,具备【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的国家注册资格证书】的每人得2分,满分10分。 未提供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2021年12月-2022年2月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的不予计分。 | |||||
(4) | 投标价 | 25 | 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P-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P-偏差率×100×E2; 其中:P是投标价所占的评分满分值;E1是投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投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本次招标中,P=25,E1=1,E2=0.5。 一般情况下,投标价得分计算分值以保留两位小数为准,但当保留两位小数无法比较投标人综合得分值的高低时,可顺延小数位数取值,直至可比较高低为止。 | ||||
技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 (5)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 8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所在地区建设条件的认识 | 4 | 招标项目的理解和认识程度:①项目的理解和认识很好的得3.1~4分;②项目的理解和认识好,存在稍许偏差的得2.5~3分;③项目的理解和认识一般,存在偏差的得2.4分。 | |
总体设计思路 | 4 | 招标项目总体设计思路的认识:①很好的得3.1~4分;②好的得2.5~3分;③认识一般的得2.4分。 | |||||
(6) | 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初步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8 | 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初步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8 | 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初步认识及其对策措施情况:①对项目特点、关键技术考虑应对策设计得很好的得6.1~8分;②对项目特点、关键技术考虑应对策设计得较好的得4.9~6分;③对项目特点、关键技术考虑应对策设计得一般的得4.8分。 | ||
(7) | 设计工作内容及计划安排 | 8 | 设计工作内容及计划安排 | 8 | 招标项目设计工作内容及计划安排情况:①设计工作内容及计划安排得很好的,得6.1~8分;②设计工作内容及计划安排得好的,得4.9~6分;③设计工作内容及计划安排得一般的,得4.8分。 | ||
(8) |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8 |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 | 4 |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情况:①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可靠、考虑周全的得3.1~4分;②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可靠、考虑周全的得2.5~3分;③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可靠、考虑周全一般的得2.4分。 | ||
设计的进度保证措施 | 4 | 设计进度保证措施情况:①设计进度保证措施可靠的得3.1~4分;②设计进度保证措施基本可靠的得2.5~3分;③设计进度保证措施一般的得2.4分。 | |||||
(9) | 设计的后续服务计划及保证措施 | 8 | 设计的后续服务计划及保证措施 | 8 | 招标项目设计的后续服务的计划及提供相关保证措施情况:①招标项目设计的后续服务的计划及提供相关保证措施很好的得6.1~8分;②招标项目设计的后续服务的计划及提供相关保证措施比较好的得4.3~6分;③一般的得4.2分。 |
本次设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评标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各项分值构成见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见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见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见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资人须知”第1.4条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条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单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条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款商务部分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款技术部分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
3.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细微偏差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 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1.1.2.7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
1.1.2.8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1.3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5 勘察设计资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的资料。
1.1.3.6 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第 6.5 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 12.5 款的规定使用。
1.1.6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1.10.2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发包人要求
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其他义务
2.6.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6.3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6.4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6.5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监理人
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发包人的指示
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 条执行。
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 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试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其他义务
4.1.6.1 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4.1.6.2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1.6.3 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4.1.6.4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5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4.1.6.6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 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 之日起 28 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2.2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人。设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2.3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未列入投标文件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不得分包。
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4.3.5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4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5项目负责人
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 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 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设计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用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5.1.5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勘察设计范围
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勘察作业要求
5.4.1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天内,向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勘探
(1)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
形地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取样
(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试验
(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 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
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其他要求
(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过程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5勘察设备要求
5.5.1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订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安全作业要求
5.7.1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订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5.8环境保护要求
5.8.1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事故处理要求
5.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10.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5.10.6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7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5.10.8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5.10.9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 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开始勘察设计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1.3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6.1.4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1.5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6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5.2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 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完成勘察设计
6.6.1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7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 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设计文件
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原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 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
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工作质量责任
9.1.1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
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计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9.3.3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9.3.5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9.4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招标期间配合
10.1.1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10.1.2招标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施工期间配合
10.2.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2.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2.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
10.2.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0.2.6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10.2.7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 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 11 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合理化建议
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1.1本合同的报价方式、价格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 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 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1.5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中期支付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1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 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2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 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2.5暂列金额
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2.6.1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后 28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 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6)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7)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10.1 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9)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13)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4.2发包人违约
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专用合同条款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如下补充、细化: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6 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设计工作大纲。
1.1.1.7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清单表。
1.1.2.2 发包人:。
1.1.3.1 工程: 本次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为: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第6.1款的约定开展设计工作,发包人不另行发出设计通知。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第6.1款的约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开始勘察设计日期由设计人自行确定。
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专用合同第6.1款约定的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
1.1.5.4 暂列金额: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
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投标报价说明;
(6)通用合同条款;
(7)发包人要求;
(8) 报价清单表;
(9)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且设计人提供履约担保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补充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具体数量和期限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另行商定。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本项修改为: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设计人。因前述原因修改发包人要求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增加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周期不予延长。
2.发包人义务
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本款修改为:设计人应按第6.1 款的约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不另行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6其他义务
2.6.4本项修改为:设计人应对发包人书面指令进行技术审核,发包人书面指令可能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设计人应书面提出意见,发包人坚持不做修改的,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管理
3.2监理人
3.2.1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 否。
3.4决定或答复
3.4.2 本项补充约定:
发包人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商定。
4.设计人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4.2.1本工程履约保证金: 无。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本项修改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项目负责人
4.5.4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的, 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资历和授权范围等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5.勘察设计要求
5.1一般要求
5.1.3本项修改为: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由此导致费用增加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周期不予延长。
5.3勘察设计范围
5.3.2工程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人要求和投标报价说明和清单。
5.3.3 阶段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人要求和投标报价说明和清单。
5.3.4工作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人要求和投标报价说明和清单。
主要工作范围如下:
(1)本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岸电变频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变频设备至配电室进线电源电缆、电缆管理小车、岸电插座箱及变频设备电源输出至插座箱电缆,以及上述设备的相关监控、计量测量、继电保护。
(2)本工程设计阶段:方案可行性比选、初步设计阶段(含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设计变更服务)、负责施工图纸送审工作直至审核通过及相关现场施工配合服务。
5.7安全作业要求
5.7.1设计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商定 。
5.10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本项第(1)目修改为:(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开始勘察设计
6.1.1本项修改为:
本工程设计服务期限自中标通知发出次日起算。具体约定如下:
(1)招标人发出通知后10日内完成方案送审版,15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送审版,30日内完成施工图(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送审稿,施工图审核通过后10天内提供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用的图纸(招标用的图纸必须达到施工图深度)。发包人根据管理需要如需中标人提前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经与中标人协商同意后,中标人应按时完成和提交。
(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期: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6.1.2本项修改为:
设计人应按合同第6.1.1项的约定开始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不另行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本款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可以延长,但勘察设计费用不予调整。其他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约定如下: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500元;逾期违约金根据专用合同第6.1.1项约定的各个期限分别计算。
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签约合同金额的10%。违约金达到签约合同金额的5%后,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4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6.4.1 本项修改为: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由设计人承担,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解决。
6.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费用增加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周期不予延长。
6.6完成勘察设计
6.6.3 本项补充约定:发包人要求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7.暂停勘察设计
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7.1.1 本项补充约定: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的,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周期可以延长。
8.勘察设计文件
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本项修改为:
(1)招标阶段配合服务: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参考资料、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按发包人划分标段提供),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以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3)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一份。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发包人要求和报价文件未明确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约定。
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施工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专题设计成果等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设计咨询审查单位对其进行审查,发包人负责相关勘察研究实验成果、设计文件的报审及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并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予以及时解答,但发包人的任何解答均不免除和减轻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一切责任。审查和报批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审查费、图纸修改费、会议费、专家费等)由设计人承担。
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本项补充约定: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周期予以延长。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本款修改为: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设计人对发包人按第1.6.2 项约定提供的文件负有审查责任,因发包人提供文件错误的风险由设计人承担。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2施工期间配合
10.2.6 本项补充约定:
按照施工的进展阶段,设计人应按现场需求,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决定后是否派驻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若需派驻,本招标项目设计后续服务人员在施工阶段不应少于1人(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 本项修改为:
仅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属于合同变更情形,以下情形均不属于合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发包人基于仿真结果或其他需求优化总平设计方案;
(2)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5)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
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确定 。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确定 。
11.1.2 本项修改为:
基准日后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不属于合同变更情形,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周期不予延长。
11.2合理化建议
11.2.1本项修改为:
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无论是否被发包人采纳,均不构成合同变更。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1.1本合同的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
(1)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为含税价。
(2)风险包干范围:在合同实施期间,包括但不限于物价波动风险(含政策性调整)、法律变化风险(增值税税率调整按合同约定)、规范标准变化风险(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发包人提供文件错误的风险均由设计人承担。
因新冠疫情和疫情防控造成人工、材料、设备等要素市场价格变化导致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长的风险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本工程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① 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签约合同金额的15%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设计费,不再扣回);
② 设计人将全部施工图送审稿报送发包人,施工图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或取得批复)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签约合同金额的95%。
③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100%。
注:每次款项支付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请款函,和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付款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支付手续。
12.1.4 本项修改为: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2.1.6 本项修改为:无论初步设计概算是否发生调整,发包人均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12.2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 签约合同金额的15%,银行转账或支票。
12.4费用结算
12.4.1 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3份,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
12.5暂列金额
本合同无暂列金额。
12.6质量保证金
本款修改为:本合同不设质量保证金。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本项补充约定:
本合同不可抗力包括:
(1)地震:仅指里氏七级以上地震情形;
(2)瘟疫:仅指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情形(但设计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有可归责事由除外)。
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1.2本项修改为:
除合同第13.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其余各种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损失各自承担,设计工期相应延顺。
14.违约
14.1设计人违约
14.1.1本项修改和补充以下内容:
本项第(11)修改为: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单个施工合同段签约合同价30%的;
本项补充(14)、(15)目:
(14)设计人违反合同第4.5.4项约定项目负责人擅自授权的;
(15)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后续服务的;
14.1.2本项补充约定:
①设计人发生第(1)目至(4)目违约情况,发包人除有权单发解除合同外,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金额的 10 %的违约金;
②设计人发生第(5)目违约情况,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金额的 1 %的违约金;
③设计人发生第(6)目违约情况,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人违约金;
④设计人发生第(7)目违约情况,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 元/次违约金;
⑤设计人发生第(8)目违约情况,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 元/人违约金;
⑥设计人发生第(9)目违约情况,设计人应按返工费用(含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的 2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⑦设计人发生第(10)目违约情况,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因此导致单个施工合同段工程费用调整增加累计超过该施工合同段签约合同价10%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该施工合同段签约合同价0.1%的违约金。
⑧ 设计人发生第(11)目违约情况,违约金计算方法:单个施工合同段签约合同价的0.1%。
⑨ 设计人发生第(12)目违约情况,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用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事故造成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视违约情节严重程度,要求设计人支付5万元至10万元的违约金。
⑩设计人发生第(14)目违约情况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0元/人违约金。
? 设计人发生第(15)目违约情况的,视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5万元至10万元的违约。
注:本合同设计人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均在合同价款中扣除。
14.2发包人违约
本款修改为: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14.2.2 发包人发生14.2.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
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
15.争议的解决
15.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由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签署。
甲方通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为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
2、工程地址:北海港石步岭港区。
3、建设规模:
本工程位于北海港石步岭港区,项目拟建设1个邮轮码头,码头长度354m, 码头结构按10万吨级客船设计,采用两侧同时靠泊,内侧停靠1艘2万吨级邮轮,外侧停靠1艘10万吨级邮轮,并通过码头后方各项相关设施的建设,为国内外游客提供候船、通关、换乘、旅游等多项服务。在码头设置10KV总变电站,采用岸电系统向两个邮轮泊位供电,当邮轮停泊在港内时,改用岸电供电,充分减少污染,并起到节能效果。2万吨级泊位负荷约2MW, 10万吨级泊位负荷约10MW。
二、乙方承担的勘察设计任务包括:
(1)本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岸电变频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变频设备至配电室进线电源电缆、电缆管理小车、岸电插座箱及变频设备电源输出至插座箱电缆,以及上述设备的相关监控、计量测量、继电保护。
(2)本工程设计阶段:方案可行性比选、初步设计阶段(含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设计变更服务)、负责施工图纸送审工作直至审核通过及相关现场施工配合服务。
三、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
(9)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五、项目负责人:_____;
六、勘察设计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七、甲方和乙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勘察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
八、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乙方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职务)
_(姓名)_(姓名)
_(签字)_(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廉 政 合 同
根据《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设计人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运工程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叁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_(姓名)_(姓名)
(签字)(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方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工程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设计人 (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参照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肆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姓名): 其授权的代理人(姓名):
(签字): (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履 约 保 函
致: (发包人全称)
鉴于 (设计人全称)(下称“设计人”)与 _________(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 (项目名称)合同协议书,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2.担保有效期自本保函自______(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设计人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一、项目概况
详见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1、招标方案图
2、其他资料另附
三、其余所需资料
其余所需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收集
(若设计描述与本发包人要求不同,则以本发包人要求为准。)
一、项目概况
工程地址:北海港石步岭港区。
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北海港石步岭港区,项目拟建设1个邮轮码头,码头长度354m, 码头结构按10万吨级客船设计,采用两侧同时靠泊,内侧停靠1艘2万吨级邮轮,外侧停靠1艘10万吨级邮轮,并通过码头后方各项相关设施的建设,为国内外游客提供候船、通关、换乘、旅游等多项服务。在码头设置10KV总变电站,采用岸电系统向两个邮轮泊位供电,当邮轮停泊在港内时,改用岸电供电,充分减少污染,并起到节能效果。2万吨级泊位负荷约2MW, 10万吨级泊位负荷约10MW。
二、招标范围
(1)本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岸电变频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变频设备至配电室进线电源电缆、电缆管理小车、岸电插座箱及变频设备电源输出至插座箱电缆,以及上述设备的相关监控、计量测量、继电保护。
(2)本工程设计阶段:方案可行性比选、初步设计阶段(含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设计变更服务)、负责施工图纸送审工作直至审核通过及相关现场施工配合服务。
三、设计周期
(1)招标人发出通知后10日内完成方案送审版,15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送审版,30日内完成施工图(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送审稿,施工图审核通过后10天内提供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用的图纸(招标用的图纸必须达到施工图深度)。发包人根据管理需要如需中标人提前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经与中标人协商同意后,中标人应按时完成和提交。
(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期: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四、施工图勘察设计须提供的图纸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的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文件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执行;符合南方电网及工程项目属地供电部门的相关要求。
五、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范围
(1)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编制施工图设计,包括且不限于总平面布置、中压系统图、配电房照明、配电房接地网,码头岸电电源系统的设计及评审、后续服务等工作,同时提供招标人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发包人要求、技术规格书、招标用图,设计深度满足招标人的招标需要。
(2)应按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及部门管理规定,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图纸送审并通过相关供电部门审核,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3)设备设计包括不限于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岸电、供电照明、信息与通信、控制、消防、环保、动力。
(4)发包人已完成项目项目初勘、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和修订补充,以满足施工图编制需要。不因发包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原因免除设计人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对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设计人认为需补充勘察的,设计人应自行补充勘察,认为设计人已将补充勘察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增加费用。
2、施工图设计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配电工程
按初步设计要求设计。
①本工程高压柜采用移开式柜型;
(2)供电线路
按初步设计要求设计。
①供电考虑从码头二层配电房预留10kV中置柜接电,并整体满足码头用电需求;
②本项目供电电压为10kv;
③本项目考虑布置船舶岸电设备;
3、施工图勘察设计须提供的图纸
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
投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年月_____日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表
五、2017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项目业绩情况汇总表
六、正在进行或新承接的工程业绩情况表
七、拟参加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八、主要人员资历表
九、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其他资料
十一、报价文件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目录为“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则目录为“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招标人全称):
1.经现场踏勘和研究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 _号至第 号补遗书)后,我方就上述勘察设计任务及相关服务进行投标,其中投标总价为 元,详见报价清单表。
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通知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
3.项目负责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任职务: ,职称: 。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5.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函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方以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担保与本投标函同时递交。
8.我方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现行水运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符合规范要求的勘察、设计标准开展勘察和设计工作。
9.在此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将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后续服务,后续服务的承诺为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________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 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 (全称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 ___(单位)(姓名),其身份证号码: 。作为我方合法授权代表,以我方名义并代表我单位全权处理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项目投标相关事宜:
1、 。
2、 。
本授权书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满。
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
投 标 人: (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1、若采用转账,投标人应下面格式填写,并在开标前提供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原件以备核查。
致: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根据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投标保证金要求,已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元按招标文件中 的形式缴纳至 (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账户)。
投标保证金交付凭证
复印件粘贴处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参加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的投标,__________(担保人名称,以下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者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 (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_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_年 月 日
四、资格审查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勘察资质等级 | 其 中 | 高级职称 | |||||
设计资质等级 | 中级职称 | ||||||
营业执照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注册资金 | |||||||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帐号 | |||||||
经营范围 | |||||||
备 注 | |||||||
注: 1. 在本表后应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上述所有执照、证书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2.(若有)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项目名称 | 起讫时间 | 发包人 | 完成情况 | 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提供2017年1月1日日以来承接的项目业绩。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
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正在进行或新承接的工程设计业绩情况表
起讫时间 | 项目名称 | 项目概况 | 建设单位 | 工程投资 | 备 注 |
注:1.投标人应如实将已中标还未签订合同(包括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始)的主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等级、规模、总投资、设计周期、项目负责人。
3.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姓 名 | 年 龄 | 拟在本项目中 担任的职务 | 技 术 职 称 | 专业 | 工 作 年 限 | 备注 |
注:1.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
2.本表后附各主要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等)的复印件;附近3个月(2021年12月-2022年2月)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如为事业单位人员,提供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在编名录;如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其退休证及返聘合同复印件。
1. 一 般 情 况 |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学 位 | 身份证号码 | ||||||||
学 历 | 毕业学校 | 专业 | ||||||||||
职 称 | 执业资格 | 为投标人服务时间(年) | 在本项目任职 | |||||||||
2. 经 历 | ||||||||||||
时 间 | 负责过的主要工程(类型、规模、内容) | 该项目中任职 |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 |||||||||
3. 获奖情况 | ||||||||||||
4. 目前承担的任务 | ||||||||||||
注:1.本表人员应与主要人员汇总表中所列人员相一致,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等)的复印件。
2.项目负责人及分项负责人还应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备注: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 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年份至所要 求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能力信誉资料
2.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标报价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1 | 方案可行性比选 | |||||
2 | 初步设计(含概算) | |||||
3 | 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设计变更服务) | |||||
... | ... | ... | ... | ... | ... | ... |
总报价 |
注:
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以上报价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投标报价相一致。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已包括了承担相应服务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评审、交通、差旅费(按甲方要求不限次数)、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等一切费用,国家规定的相关调整系数自行考虑在内。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海邮轮码头岸电工程设计
投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年月_____日
2.1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2.2 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初步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2.3 设计工作内容及计划安排
2.4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2.5 后续服务计划及保证措施
2.6 必要的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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