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林县自来水厂水源维修招标公告
米林县自来水厂水源维修招标公告
米林县自来水厂水源维修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CQCJZY-XZGC-*******
采购人: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期:二?二二年三月
目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25658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
HYPERLINK \l _Toc709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
HYPERLINK \l _Toc6584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26 -
HYPERLINK \l _Toc16583 第四章 供应商和响应服务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61 -
HYPERLINK \l _Toc13912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2 -
HYPERLINK \l _Toc31390 第六章 磋商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64 -
HYPERLINK \l _Toc28122 第七章 评审办法- 83 -
HYPERLINK \l _Toc24490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样例)- 95 -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米林县自来水厂水源维修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米林县自来水厂水源维修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zang.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 3 月22 日10 点 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QCJZY-XZGC-*******
项目名称:米林县自来水厂水源维修项目
预算金额:*******.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零壹仟柒佰元整)
最高限价:*******.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零壹仟柒佰元整)
采购需求:工程类采购,自来水厂水源维修项目招标范围:清单包含所有图纸内容等(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6)、《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7)、《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含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4.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不限制必须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三、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时间: 2022年 3月10日00 时 00 分 至 2022 年 3月15日 23 时59分
获取地点:投标单位应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本公司账号,完善企业基本资料后,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zang.gov.cn/)关注报名并下载采购文件
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文件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3 月 22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地点:林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4 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招标公告同时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系统中、并在招投标现场开标用企业CA锁制作电子标书的锁,解密上传的电子标书。
3、请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中需要签字的页面打印出来签字,并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6、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方式提交。(目前招投标系统只接受西藏本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藏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只认可西藏本地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大地保险公司西藏分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保单保函。)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林芝市米林县
联系人:赵明胜
联系电话:139*****6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林芝市巴宜区财富阳光写字楼606室
联系方式:陈女士 ********1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女士
电 话:********109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与本表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
1 | 采购人 |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3 | 采购项目名称 | 米林县自来水厂水源维修项目 |
4 | 采购文件编号 | CQCJZY-XZGC-******* |
5 | 磋商文件编制 | 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
6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已落实 |
7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130.17万元(壹佰叁拾万零壹仟柒佰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的响应为无效响应。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130.17万元(壹佰叁拾万零壹仟柒佰元整) | |
8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9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磋商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磋商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磋商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10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11 | 磋商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2 | 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评审 |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不管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优先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执行。 |
13 |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单独做出承诺(格式自拟)均可)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
14 | 联合体磋商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不允许转包。 |
15 | 考察现场、磋商会议前答疑会 | 磋商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 |
16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7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 |
18 | 合同履行期限 | 30日历天(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
19 | 工程质量 | 合格(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
招标范围 | 清单包含所有图纸内容 | |
20 | 磋商保证金 | 1.?磋商保证金缴纳金额:2600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足额缴纳。 2.交款方式: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方式提交。(目前招投标系统只接受西藏本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藏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只认可西藏本地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大地保险公司西藏分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保单保函。) 3. 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以前 注:不满足以上1.2.3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将在资格审查时作无效投标处理。 |
2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均可缴纳。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项目编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
22 | 合同分包及转包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及转包。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 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本项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
23 | 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工作咨询 |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09 |
24 | 磋商小组组成 | 磋商小组组成:3人。评审专家3人、采购人代表0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线上系统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25 | 磋商程序 | 1.按递交响应文件先后顺序与磋商小组一对一进行磋商; 2.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服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做为最终评审价格,各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最后报价; 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
26 | 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会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磋商会,并在采购人按磋商程序进行点名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未出席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供应商应当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只限1-2名被授权人参与现场磋商(请全程佩戴口罩)。 |
27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公告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1个工作日后,成交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09 地址: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林芝市巴宜区财富阳光写字楼606室) |
28 | 供应商询问、质疑 | 供应商询问、质疑由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效率如潜在供应商需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09 |
29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30 | 备选磋商方案和报价 | 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磋商方案和多个报价。 |
31 | 更正公告 | 此项目如有更正信息,我公司将会在法定时间内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更正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供应商注意关注、查阅、下载。 |
3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数额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中标价1.5%计取,供应商在磋商报价时应考虑该项费用。 |
33 | 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设计论证,其提供的设计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
34 | 投标资格 | 投标单位必须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齐全,满足本项目要求。 需拟派人员中有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劳务员等 |
35 | 采购人其他补充内容 | 合同计价方式及响应报价风险: 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方式,总价款包括完成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漏项、少计工程量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中,不予调整。 供应商依据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资料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响应报价,一旦成交,响应报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得到调整。响应报价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配合费、预留金以及采购文件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单价及合价,供应商没有填写单价及合价的项目,采购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采购人发出的采购文件内容和格式不许增加和修改,供应商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或认为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不一致时,应在磋商截止日之前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文件全部内容。如响应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与采购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并按不利于供应商进行处理。 |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磋商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3 “磋商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服务及相应工作的供应商。
3. 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响应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5.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设计论证,其提供的设计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磋商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磋商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竞争性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公告;
(二)供应商须知;
(三)响应文件格式;
(四)供应商和响应服务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磋商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磋商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样例)。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磋商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磋商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
7.3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潜在供应商应保持在磋商时间前每日都需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
7.4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磋商采购单位提出申请,但磋商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磋商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竞争性磋商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9.响应文件的语言
9.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应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响应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响应均以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2.联合体响应(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设计及知识产权。
13.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供应商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实质性要求)
14.1 技术部分。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项目进度计划与措施;
(3)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风险控制措施;
(6)相关承诺;
(7)保障措施要求;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2商务部分。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
第五章);
(2)承诺函;
(3)商务应答表;
(4)供应商承诺给予磋商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采购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磋商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实质性要求);
(5)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3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响应文件格式
15.1 供应商应执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6.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6.1 供应商磋商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
16.2磋商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16.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6.4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的除外;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供应商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1)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7)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实质性要求)
18.1 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
18.2 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磋商地点。响应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19.2递交响应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响应供应商名称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磋商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19.3本次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0.2 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
20.3 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响应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0.4 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响应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响应将被拒绝。
五、成交
21. 定标原则
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定标程序
21.1 磋商小组将磋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1.2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将磋商报告送采购人。
21.3 采购人在收到磋商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1.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1.5 采购单位不解释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不退回响应文件和其他磋商资料。
22.成交通知书
22.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2.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磋商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4成交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3. 签订合同
23.1 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3.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3.3成交人拒绝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3.4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财务科室。签订的合同编号按照本项目成交通知书上的编号执行。
23.5成交人在合同履行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人出具的验收书(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财务科室。
24.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进行分包。
25.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进行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6.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7. 履行合同
27.1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7.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8. 验收
28.1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规定范围内的要求进行验收。
28.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人凭“验收结果”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七、磋商会议纪律要求
29. 供应商纪律要求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磋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0.1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响应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磋商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磋商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磋商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0.2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0.3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相关情形除外,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要求进行评审);
(3)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八、质疑和投诉
31、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办理。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提出与答复流程
31.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1.3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起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1.6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31.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诉提起
31.8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1.9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九、其他
3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磋商方法、3.磋商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
xxxxx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响应时间: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项目(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1)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响应而委托代理人响应适用。
(2)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响应而非委托代理人响应适用。
三、承诺函
致: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供应商及所投服务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强制性条件;
二、截至响应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四、供应商和响应服务其他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
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五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
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性响应文件”格式
?
xxxxx项目
其他响应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响应时间: 年 月 日
一、磋商响应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项目编号:包号(如有): 】竞争性磋商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响应。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响应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响应总价为人民币元。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4、我方同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人民币万元(大写: )的磋商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承诺、声明的;
(7)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5、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收到的任何响应。
6、我方同意从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磋商响应函,并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90日历天期满之前均有约束力。
7、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响应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日期:
二、承诺函
致: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响应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响应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我方未参与本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响应的供应商。
四、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司未被对列入按财库[2016]125号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六、如果有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八、我司完全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明,承诺由此造成的纠纷由我单位全权负责。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三、磋商保证金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我方现递交磋商保证金(大写)元(¥ 元)人民币。
磋商保证金的保证内容是:
1.如果我方在交纳了磋商保证金以后放弃响应;
2.如果我方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
3.如果我方接到磋商人签发的成交通知书后,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或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
4.违反竞争性磋商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违反上述保证内容的,你方有权没收我方的磋商保证金。
当我方落标时,可在成交人与磋商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向你方退领磋商保证金。
(附磋商保证金单据)
四、初始报价记录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响应报价 | 人民币小写(保留两位小数点): | |||||
人民币大写: | ||||||
磋商保证金 | 人民币小写: | |||||
人民币大写: | ||||||
工程质量 | ||||||
合同履行期限 | ||||||
备注 | ||||||
供应商: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公章) | (签字或盖章)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注:初始报价记录表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磋商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及公司营业执照一起单独密封在信封内,标明“初始报价记录表”字样,并将此信封单独密封,加盖公章,以备磋商会之用。不得与其他响应文件一同密封。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响应文件。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六、施工组织设计
(格式自拟)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近三年内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等。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1.类似项目指建筑面积与本项目接近(房屋维修改造);施工工艺、施工流程与本项目类似;人员配备接近本项目要求。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 他
备注:
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3.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要求的信誉进行书面承诺或文字说明,加盖法人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十、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注:
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如未提供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的,则其参与投标的监狱企业不能享受采购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声明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用提供以上声明函。
十二、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
致: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中我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十三、企业助廉守法承诺书
企业公司名称 | (盖章) | 企业公司法人 | 注册地址 | ||||
承诺人姓名 | 性 别 | 民 族 | 住址 | ||||
项目名称 | |||||||
项目主管单位或业主 | |||||||
承 诺 内 容 | 本人代表企业(公司、个人)在生产经营性活动中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公司、个人)有关连接从业的各项规 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行为规范、廉洁从业; 二、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赠送礼金礼品,不利用各种关系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如违反承诺,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处罚,同意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列入“黑名单”。 承 诺 人 签 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 承 诺 时 间: 公司名称:(签章) |
第4章供应商和响应服务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
效力要求
1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含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果发现虚假承诺,作无效响应处理);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负责人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
二、响应服务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按照供应商所在地的规定数额执行。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文件及其他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下述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或国家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2)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近三年经第三方审计财务的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以各项资质证书取得的时间,按规定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近期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2年任意一个月供应商税收缴纳(税务查询记录不能代替纳税凭证)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声明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中国
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查询截图为准)。
6.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提供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提供承诺函原件)。
7.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有
效期内、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按此提供);
2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注:①在有效期内;②由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3法人授权书原件(注:①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适用;②
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授权资格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4.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二、应当提供的响应服务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说明: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磋商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第一节 招标工程量清单
(另册)
第二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工程概况
l.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详见须知前附表。
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详见须知前附表。
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详见本工程地勘报告。
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详见本工程地勘报告。
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3.1。
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1.2.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无 。
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无。
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无。
2.2.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无 。
2.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以签订合同为准。
3.工期要求
3.1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质量标准
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特殊质量要求
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在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的情况下,力争区内样板工
程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防护
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针对本工程为确保施工安全,提供制度支持与保证体系。
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详细施工安全管理计划,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6.2临时消防
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工地现场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专人管理,五级大风以上禁止使用明火。
6.3临时供电
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在项目现场临时用电做到人走电断。
6.4 劳动保护
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针对施工活动中的人力、物力、和环境为对象,建立一个安全的生产体系,确保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6.5脚手架
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搭设脚手架前须编制详细脚手架搭设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每日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文明施工
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瓷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出入大门口的形式,可按实际情况衽现场封闭管理。
6.8环境保护
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各种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禁止将有毒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戴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实行门卫制度,严禁与工程无关人员进入工地现场。
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做到及时报告原则,即现场人员发现治安事件,应立即向上级汇报。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施工现场设专职门卫人员,加强对出入人员的管理,施工人员应佩戴工作止痛卡以示证明。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原有给、排水、电等。
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原有给、排水、电等。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样品
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无。
9.1.2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材料代换
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
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无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进度报告
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进度例会
11.2.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如工程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监理应及时召开例会,各方查找原因。
12.试验和检验
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砌块、钢筋、砼、砂浆、预制板等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砌块、钢筋、砼、砂浆、预制板等。
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4.计量与支付
14.1付款申请单
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瓷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无 。
15.3竣工清场
15.3.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以签订合同为准 。
第四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1 | ||||
2 | ||||
…… | ||||
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特殊技术要求
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五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章 评审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办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方法和标准进行磋商,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磋商采购单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四)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磋商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磋商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磋商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磋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对于供应商而言,除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磋商方法
本项目磋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 磋商程序
3.1熟悉和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停止磋商。
3.1.1磋商小组正式磋商前,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的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磋商小组熟悉和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发现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磋商:
(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竞争性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磋商价法之外的磋商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磋商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竞争性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竞争性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4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磋商情形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向磋商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磋商小组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磋商。
3.2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响应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
3.3符合性检查。
3.3.1磋商小组依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明确规定。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磋商小组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审查内容如下:
审查项目 | 是否合格 | 说明 | |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论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预算金额(竞争性磋商文件有最高限价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 | |
2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包括形式及金额); | |
3 | 响应文件 签署盖章 |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人名章的; | |
4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 |
5 | 响应文件格式 | 响应文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 | |
6 | 备选方案 | 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在同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 | |
7 | 投标内容 |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无实质性遗漏 | |
综合评定 | |||
说明:1.合格打“√”, 不合格打“×”。 2.有一项内容不合格,综合评定为不合格。 3.采购机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调整审查内容。 |
3.3.2响应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初始报价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一)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二)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三)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四)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供应商或者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一)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二)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磋商有效期等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审的;
(三)响应报价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四)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及服务项目的除外);
(五)技术、商务、资格性内容没有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六)竞争性磋商文件有明确要求,但响应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3.4比较与评价。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响应处理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磋商价法的,磋商结果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磋商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可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磋商小组不得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之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磋商采购单位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响应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三)磋商方法和标准;
(四)磋商记录和磋商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五)磋商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磋商小组授标建议;
(七)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中签字确认,对磋商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磋商结果。
3.8磋商争议处理规则。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反映。磋商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9.1在磋商过程中,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9.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磋商时不予承认的响应文件内容事项;
(二)响应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响应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对不同语言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注:磋商小组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直接作无效响应处理。
3.10 低于成本价响应处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1 磋商采购单位现场复核磋商结果。
3.11.1磋商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报告前,磋商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磋商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磋商结果或者重新磋商:
(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磋商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磋商结果或者重新磋商,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磋商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磋商采购单位认为磋商小组磋商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磋商结果或者重新磋商:
(一)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磋商现场的;
(二)磋商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三)磋商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磋商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磋商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4. 磋商细则及标准
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4.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响应供应商的总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标项目 | 权重 | 评 标 办 法 | ||
一 | 报 价 | 30 | (1)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在磋商承诺不变的基础上进行报价(采用两次报价方式,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首轮报价,第二次报价作为参与计算的最终磋商报价),报价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的报价将被拒绝。 (2)对所有供应商的磋商价格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评分: 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各响应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响应报价)×0.3×100 注:(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会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注:以上政策不重复扣除 | ||
技术部分 (50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12分)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计划、②对本项目各个分部分项完整的施工方案、③重点部位及关键节点部位的施工工艺及技术方案、④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用电、用水、交通进行部署。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且表达清晰、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的,满分12分,每有一项内容缺项或内容表述不完善、不详细扣3分,最高扣12分。 | |||
项目进度计划与措施 (18分)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与措施:①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②完整的项目工期保证措施、③劳动力配备及管理措施、④主要人、料、机使用计划及管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且表达清晰、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的,满分18分,每有一项内容缺项或内容表述不完善、不详细扣4.5分,最高扣18分。 | ||||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12分)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①制定完整的文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②制定完整的文明施工措施、③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④安全保证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且表达清晰、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的,满分12分,每有一项内容缺项或内容表述不完善、不详细扣3分,最高扣12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8分)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①制定完整的环境保护措施、②制定完整的卫生保护措施、③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措施、④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现场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且 表达清晰、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的,满分8分,每有一项内容缺项或内容表述不完善、不详细扣2分,最高扣8分。 | ||||
商务部分 (18分) | 项目经理资格与业绩 (5分) | 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②近三年具有类似工程项目且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每提供1项得1分,最多得3分。(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资料并能证明其担任此项目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资格与业绩(4分) | ①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得2分,②近三年具有建筑工程且担任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每提供一项得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项加1分,最多得2分。(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资料并能证明其担任此项目技术负责人) | ||||
其他主要人员 (5分) | 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劳务员每一人员 1 分,每缺少一个人员扣1分,扣完为止。 | ||||
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情况 (4分) | 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情况(以社保出具的证明或保险单原件为准),应当购买保险的人员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劳务员;应当购买的保险种类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险。 评分办法:所有人员保险齐全得4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缺少一人扣1分,其他人员每缺少一人未购买保险扣0.4分,扣完为止。 | ||||
其它(2分)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2分) | 以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为准,每有一项得0.5分,最多得2分。 注:如产品不涉及节能环保要求,此项均不得分。 |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 废 标
5.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两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废标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供应商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磋商采购单位。
5.2对于磋商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磋商小组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定标
6.1. 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6.2. 定标程序
6.2.1 磋商小组将磋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6.2.2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送采购人。
6.2.3 采购人在收到磋商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最低磋商价法的,磋商结果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磋商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
6.2.4 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6.2.5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并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6.2.6 磋商采购单位不退回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资料。
7. 磋商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磋商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磋商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磋商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磋商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磋商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磋商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磋商程序、磋商方法、磋商因素和磋商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磋商格式评分和撰写磋商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磋商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磋商过程中和磋商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磋商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磋商内容。
(六)服从磋商现场磋商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磋商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样例)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 (采购人名称)以(政府采购方式) 对(同前页项目名称)项目进行了采购。经(相关评定主体名称)评定,(成交投标人名称) 为该项目成交投标人。现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和(成交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2 成交通知书;
1.3 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4 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5 绩效考核表、——承诺书、回避声明及廉政承诺书。
2.标的
2.1 标的名称:
2.2标的质量:
3.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本项目服务费即检查服务费,包含了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并对乙方派出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4.2乙方提供服务结束后,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相应的服务费。
4.3为完成项目实施,甲方应配合乙方,满足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理要求,向乙方做好相关政策解释,提供相应的资料等。
4.4甲方需对乙方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审核验收。
4.5甲方根据合同规定,按乙方提供服务所达到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4.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5.2乙方根据提供服务所达到的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5.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服务要求及质量标准完成相关工作。
5.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5.5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6.1付款方式:
7.履行期限
8.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服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并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签订后无法按时履行或无法按合同文件要求履行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用,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成交金额30%的违约金。
9.不可抗力
9.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9.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0.——
10.1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应做好——工作,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不得泄露任何与本次招标相关的内容。
10.2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因乙方人员故意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国家——事项泄露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乙方人员应在工作期间遵守甲方和被查单位的各项——规定,严禁对——内容进行拍摄、照相、录音,因调查取证需要进行记录时必须有甲方人员在场。
10.4乙方人员有违反——协议的,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反映,并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10.5以上——协议中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合同生效
1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2.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变更的,需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备案。
12.3本合同一式5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4份,乙方1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见证方(盖章):
见证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时间: 年月日
附件1:第二次报价(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总价 (人民币/元) | 大写 | |
小写 | ||
合同履行期限及工程质量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说明:1、本表价格一栏空白,落款处供应商名称(盖章)处由供应商事先加盖公章,单独准备至少3份(供应商应尽量避免书写错误,并准备充足数量的本表格),不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同装订,由供应商代表随身携带至磋商现场;
2、本表中磋商报价在磋商后,由供应商根据现场磋商情况,在磋商现场手工填写作为供应商对本项目的最终报价。
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供一份最终报价的投标工程量清单。
附件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表格(工程类)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名称 | ||||||
供应商 | 项目及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 | ||||||
分期验收 | 是□否□ | 分期情况 | 共分期,此为第期验收 | |||||
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简易验收 □验收小组验收 | |||||
验收内容 | 施工内容 | 施工进度 | 施工质量 | 施工人员 配备情况 | 施工设备 配备情况 | 安全文明标准 |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
第三方机构 情况说明 | (设计、监理等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 |||||||
存在问题 和改进意见 | ||||||||
最终结论 | 合 格□ 不合格□ | |||||||
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
代理机构意见 | 采购单位意见 | |||||||
经办人: 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负责人:(采购单位公章) | |||||||
供应商确认: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说明:1.该表为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采购代理机构意见”,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无需填写该项内容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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