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招标公告

劳务派遣招标公告


永川金科地产旗下项目劳务派遣

招标单位:重庆市金科上尊置业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您好,如果贵公司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遇到任何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欢迎致电金科股份开发建设监察部负责人。

姓名:蔡红梅 联系方式: 135*****021


目 录

1、 服务范围

2、 招标的范围及内容

3、 投标报价及合同价

4、 付款方式

5、 评标原则及内容

6、 投标人须知

7、 招标日程安排

8、 投标文件确认书

附件一:投标报价范围

附件二:《投标人报名暨资格预审表》

附件三:劳务派遣协议书

永川金科地产2014-2015年劳务派遣业务

一、 服务范围:

适用于永川金科地产旗下区县开发的所有项目的劳务派遣服务。

二、 招标的范围及内容:

按照招标单位所提供的招标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投标。

三、 招标内容:

永川金科地产2014-2015年度劳务派遣服务。

1、投标报价:

分项报价,报价包含以下内容:

1)按月计算的全日制用工人员管理费;

2)按日计算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管理费。

2、合同确定价:由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签订的具体价格为准。

四、 付款方式:

每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支付一次劳务费用。

五、 评标原则及内容:

投标单位将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后,我司根据时间节点对第一次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考察方式为我司直接参观或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选人进行评审时,参照以下条件进行评标:

1、 评分原则:费用标准占比重60%,公司实力(垫资)占比重30%,服务水平占比重10%;

2、 能提供更多相关服务资源者优先。

3、 在同等条件下与金科有过业务往来的单位优先。

4、 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如资质;服务或其他承诺将写入合同、最近两年的服务业绩等,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 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在永川、大足、荣昌有固定经营场所者优先。

6、 若两家单位标的一样,甲方则根据是否有过合作、可以兑现的服务(需写入合同)以及双方资质进行评标。若投标单位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未到甲方指定地方则视为投标单位弃权。

六、 投标人须知:

1、 投标单位企业必须提供自己的公司简介。

2、 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只能以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一次。

3、 企业和项目领导班子必须要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服务业绩,其社会信誉由招标单位或招标单位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考察和进行社会调查。

4、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5、 在投标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公司办公场所照片(至少三张),原件和复印件各壹份(复印机需盖公司宣章),原件待我司核对后退还,招标单位留盖公司宣章复印件。

6、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故评标时投标人须派人到现场,所提交的资料将不退还,作为下次合作的参考资料。

7、 投标内容应包括服务质量,供招标公司参考。

8、 中标公司应在七日内与招标单位所指定的时间、地点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的,均属于违约,我公司将取消与该公司的所有合作,并将其违约行为通报集团的其他公司。

9、 中标人若在此次合作过程中配合较好,全面符合招标公司的要求,我司将把投标单位收入我司媒体资源库内,并优先考虑下半年的续签合同资格。

10、 报名时请提交:

1)投标文件确认书;

2)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3)最近两年与一线企业合作的清单;

4)公司及服务内容简介。

七、 招标日程安排:

1、 投标单位必须在 2014年 8月10 日 18:00 前将《投标文件(经济标)》密封盖鲜章送达永川金科地产营销管理部许迎洁处(中途答疑时间由我司另行通知),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无论任何理由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2、 开标具体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

3、 本邀请文件中遗漏之处及有不明之处,请联系永川金科地产营销管理部:许迎洁,电话:***-******** 157*****247

4、 本邀请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重庆市金科上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

5、 《投标文件(经济标)》中须有:

1)投标标价表;

2)投标单位授权“谈判人”的委托书,若法人参加则不需要此项;

3)谈判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文件确认书;

5)投标人报名暨资格预审表(未与我司合作过的单位需填写);

6)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7)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8)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9)最近两年与一线企业合作的清单。

10)金科股份营销类招投标真实承诺书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777号金科·中央公园城营销中心

联系人:许迎洁

联系电话: ***-******** 157*****247

投 标 文 件 确 认 书

重庆市金科上尊置业有限公司:

我单位自愿参加2014年8月-12月永川金科地产旗下项目的劳务派遣业务投标,对贵单位2014年 月 日发出的该投标文件及相应资料全部内容予以确认,并按贵公司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我公司保证本工程中标后绝不转包和挂靠,并按照合同要求按质、按期完成任务,一旦招标单位发现我司有上述违规行为,我司甘愿承受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处罚。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一: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1、按月计算的全日制用工人员管理费:

2、按日计算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管理费:

备注:管理费不包含派遣人员工资,管理费中标后由永川金科地产与中标单位协商确定。

附件二:《投标人报名暨资格预审表》

投标人报名暨资格预审表


招标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报名时间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企业电话

经营范围

企业传真

企业组建时间

开户银行

账 号

企业概况

自有人数

管理人员

其他:

固定工

合同工

合计

与本公司合作经历

最近两年业绩

拟投入本项目团队力量

项目负责人姓名

电话

职务及职称

相关负责人姓名

电话

职务及职称

项目部人员安排:

项目团队最近两年业绩

(盖章)

招标委员会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作为本表的附件,本表一式两份。视招标内容的不同,选择填写。

附件三:《金科股份营销类招投标真实承诺书》

金科股份营销类招投标真实承诺书

1、保证此次招投标不与其他竞标人相互串通哄抬投标报价,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以任何非正当手段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保证此次招投标无关联关系企业或兄弟公司以不同的公司名义参加金科股份的同一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3、金科股份在营销招投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或其他影响招投标的正常开展的情况的发生,将有权扣除投标单位的保证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应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4、金科股份在标的实施过程中或标的完工后如发现投标单位有上述行为或者其他围标、串标行为的,一次性扣除该项目中标总额10-20%的罚款。

投标单位确认: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件四: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因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劳务派遣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则合同顺延。

第二条 劳务派遣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递交的《劳务派遣岗位需求表》派遣符合乙方要求的劳务人员至甲方工作,《劳务派遣岗位需求表》须注明甲方用工岗位、用工期限及岗位薪资标准;

2、乙方派遣给甲方的劳务人员,为乙方员工,由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条 费用结算与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2、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劳务派遣费包含以下内容:

(1)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等;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管理费:每人每月 元(大写: );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社保局每年核定的实际缴费额执行;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雇主责任险》保险费每人每年600元,若被派遣员工离职或甲方退回被派遣员工,保险费不退回甲方;但甲方重新录用被派遣员工后,在原保障期限内,由新录用被派遣人员替换原名额,甲方不再重新支付保险费;

(5)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按照总额的 计算的税金,若政策发生变化,则按照实际法律规定支付此项费用。

3、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劳务派遣费包含以下内容:

(1)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2)劳务人员的保险费及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管理费共计每人每天¥ 元(大写:贰拾元整)。

4、结算时间和方式:

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明细制表》加盖公司公章交与乙方,乙方于每月12日前将《劳务费用明细表》加盖公司公章交与甲方,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甲方按照《劳务费用明细表》将当月劳务费用转入以下账户: 若乙方未按时递交《劳务费用明细表》,则甲方付款时间按照费用明细迟交天数顺延。

5、如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产生个人所得税,则由乙方代为扣除,并向税务部门缴纳。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明确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内容、要求及劳动报酬。

2、为被派遣人员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被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3、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4、明确告知被派遣人员甲方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且有权按照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对被派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并实施奖惩。

5、明确告知被劳务派遣人员相应岗位的工时制度,如安排被派遣人员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遣返退回乙方。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 2000元以上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派遣劳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根据本协议第五项第6条(1)至(5)款,甲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的,应向乙方提供或传真有关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认定事实材料经乙方确认后处理;根据本协议第6条(6)、(7)款,甲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的,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处理。

8、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协议期间的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如有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若甲方需使用非全日制劳务派遣人员,须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劳务派遣岗位需求表》提交给乙方;甲方接受乙方派遣的人员后,须完善《劳务派遣录用人员信息表》并在正式录用前1个工作日内回传给乙方,且经乙方对接人员签收后方可录用。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用人需求,在甲方递交《劳务派遣岗位需求表》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推荐符合甲方要求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在30天内,向甲方推荐符合甲方要求的全日制用工人员。

2、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岗位安排,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并接受甲方日常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甲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甲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

3、乙方负责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甲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协助甲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

4、乙方应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甲方情况。

5、乙方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输送派遣给甲方,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

6、负责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入职手续、体检、劳动合同的续订、解除、终止等日常劳动合同管理事务(注:体检费由员工自理)。

7、负责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调档、审档、存档、转档、户口接收、挂靠等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党、团员组织转入及转出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职称评审费用除外)。

8、负责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法规、政策,为派遣人员办理相应五险的缴纳和享受手续,如派遣人员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规对甲方要求予以落实(包括:为员工办理五险停保,档案调转、离职手续、结算薪资、为离职岗位招聘补缺招聘等)。

9、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应付劳务管理费和社保等相关费用,以及违反劳动政策和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甲方索赔。

10、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追讨。

11、乙方负责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的申请、鉴定、认定、赔付手续及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具体工伤生效时间如下:

(1)工伤保险申报之日起24小时后生效。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用工人员信息后3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手续。

第五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如上岗之前,甲方应为被派遣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被派遣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规定的员工手册、生产安全规程等。

2、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3、发生工伤、工亡情况时,甲方应积极参与施救,并及时通知乙方处理;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工伤、工亡申报、认定及申请赔偿,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或工亡时,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负责申报理赔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对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付后依照法律规定仍需要企业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4、甲方应及时抢救因公负伤的被派遣人员,若情况紧急,甲方可垫付医疗费用,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到达医院后,甲方不再继续垫付医疗费用,乙方应将甲方垫付的医疗费用一次性给付给甲方或由乙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一次性给付给甲方。若因乙方申报不及时或其他工作过失致使费用不能报销而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告知不及时而造成费用不能报销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若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将退回因公致残的被派遣人员,由乙方重新委派。

6、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被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7、甲方不得向乙方退回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性劳务派遣人员,以及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派遣人员。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客观原因甲方的确需要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确定甲方需裁减或不能用工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本协议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处理。

5、甲乙双方往来函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经指定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甲乙双方指定经办人员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模板作为合同附件,如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变更,须及时以正式函件告知对方,若未及时告知,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协议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甲方《劳务派遣岗位需求表》和劳务费用结算明细内容为本协议有效组成内容部分。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3、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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