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拖移、保管及救援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拖移、保管及救援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14 10:54
质疑人名称:德阳市德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歇月村4组
联系人:罗蓉
联系电话:134*****234
被质疑人1: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108 国道南50米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136*****788
被质疑人2:四川执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德阳市旌阳区长江西路二段175号华山广场A座2-402号(华山大厦对面)
邮 编:******
联系人:邹老师
联系电话:191*****791
我单位于2022年3月4日收到贵公司关于“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拖移、保管及救援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510*****2200008)”的质疑书,现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5页第4项履约能力“供应商自2016年1月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类似业绩指提供车辆拖移、救援、保管的服务),每具有1个,得2分,满分10分。”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及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回复:本项目要求的类似业绩与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相关,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非不合理条件,“车辆拖移、救援、保管的服务”属于服务类别,不属于特定区域、行业限制,也并未特定部门、系统、项目。故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第八款“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 号)第十三条“采购文件中不得以特定部门、系统、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且《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 号)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该法规已不适用。故质疑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如你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本次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出投诉。
四川执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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