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集《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集《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编制了《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4月1日。
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4月1日下午5:00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scjspcyk@guilin.gov.cn,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工作日期间):0773-*******。
附件:桂林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3月14日
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及各级各类学校校外配餐(送)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的场所。
配餐(送)单位,是指根据各级各类学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切配、分送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等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配餐(送)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校食品安全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和配餐(送)单位负责履行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日常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分工负责监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六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在新建或改建学校食堂时,须将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平面图及设施设备相关材料报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教育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二)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食堂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三)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四)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五)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六)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开展经常性的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七)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餐饮服务行为,落实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八)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九)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由教育部门审定同意后,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积极推进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并作为配有食堂的新开办学校统一建校要求。
(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纳入学校的综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学校领导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及学校食品安全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联合市场监管、卫生部门开展春、秋季开学期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学校整改落实。
(四)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做好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学校食堂和配餐(送)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审定经营范围。
(二)对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对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
(四)督促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员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食品安全隐患。
(六)指导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考试。
(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及食源性传染病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安全健康的知识宣传教育,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
(二)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受到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以及对事故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依法开展诺如病毒等食源性传染病防控处置工作,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宣传信息,当出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负责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反馈突发事件采样检测信息,做好传染病疫情控制和技术指导。
(四)定期在学校开展饮用水、厨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掌握并研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将风险监测结果通报给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五)强化疫情监测预警与处置。指导学校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学校周边食品摊贩摆摊设点以及食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依法取缔校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的食品流动摊贩,加强日常巡查,制止非法食品摊贩设摊并向学生兜售食品的行为。逐步引导食品摊贩向划定经营区域(路段)集中经营,并确定经营时段。
(二)加强对学校食堂的餐厨废弃物处理的检查,重点对学校食堂餐厨垃圾台账和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管理环节、垃圾分类情况以及是否用无资质单位非法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升学校餐厨垃圾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内部自查,明确检查项目,建立自查清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
??(二)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
??(三)组织对购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查验,落实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
??(四)组织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标识、记录,并移出食品处理区,依法依规处置;
??(五)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有条件的食堂应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肉、禽、蛋等)原则上应实行集中统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以保证食品原料产品质量稳定,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食堂购进的米、面、油、米粉,其生产企业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等,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五)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供应外购熟食肉制品、非预包装糕点类食品。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实行“五专”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实行色标管理,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要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逐步实现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可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并开展快速检测。
第四章 ?配餐(送)单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民主、公开、透明原则,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配(送)单位中,择优选择配餐(送)单位。
第三十二条选择配餐(送)单位,要严格履行资质审核和实地考察程序,重点审核和考察配餐(送)单位的资质信誉、生产能力、服务质量、加工场所、工艺流程、卫生状况、运输车辆、运输距离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校外配餐(送)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办法,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与配餐(送)企业签订供餐(应)合同(协议),划分权责,存档备查。
协议(合同)内容包括:校外配餐(送)单位服务标准、取得资质情况、材费标准、缴费方式、服务期限、供餐场所等。明确约定发生食物中毒或不合格食品处理办法、违约责任。协议(合同)签订后,学校要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二)检查配送食品的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及时分发的,必须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三)检查配送食品的外观感官性状是否异常。
(四)检查配送食品所用容器、餐具以及车辆是否干净整洁等。
(五)每天检查食品分餐员的健康状况,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人员不能担任分餐员工作。
(六)落实配餐食品的每餐留样。
(七)落实学校负责人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八)协议(合同)履行期间,学校应根据需要对配餐(送)单位进行实地食品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组织配餐(送)单位为辖区内有需求的学校集中配餐(送),强化过程、质量和价格监管。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家长微信群、校内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布集中集中配餐(送)单位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服务协议(合同)、餐费标准、每周带量食谱、主副食的餐量、主要原料来源等信息,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校外配餐(送)单位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备营业执照,取得载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和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并关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
(三)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四)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 配餐(送)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应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和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的来源等信息提供学校公示。
(二)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三)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鼓励建立HACCP或ISO*****体系,实行“4D”或“6S”管理,逐步通过认证。
(四)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食品配送过程,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
(六)配餐(送)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七)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八)应当餐加工、当餐供应,食品要烧熟煮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九)食品应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容器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餐具饮具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J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消毒。
(十)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三十八条配餐(送)单位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配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食用时限、配送对象、发货人以及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出库、送达时间记录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配餐(送)单位要配合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做好用餐满意度调查工作,对于学校、学生、家长、教职工反映的配餐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调整和改进。
第四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配餐(送)单位发现配送学校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立即停止配送,立即告知学校停止使用和食用,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学校配餐(送)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配餐(送)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第四十一条配餐(送)单位要加强成本核算管理,科学确定配餐成本构成,合理定价,做到质价相符。
第四十二条 配餐(送)单位应负责配餐全程运输和餐后垃圾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实行配餐(送)单位退出机制,配餐(送)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为学校供餐、配送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为学校配餐(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出现降低配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配餐食谱的。
(五)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的。
(六)转包、分包配餐业务、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
(七)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对学校备(分)餐场所进行约定,如采用冷链配送,用餐前需对食物进行加热的,学校要设置加热场所和备(分)餐场所;如常温配送(即用餐前无需加热),学校应设置备(分)餐场所。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五章??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人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要求: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工作帽应能将头发全部遮盖。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玩手机等行为。
(三)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必备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应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包括有关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制作规程等,考核可采用询问、观察实际操作、答题等方式。
第六章??委托经营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实行委托经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大、中专院校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首先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受托经营单位不得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九条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与受托经营单位签订《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保证食品安全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受托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对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
第五十一条 受托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员。
第五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托经营单位的监督,每月组织人员对受托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督促整改,并建立相关记录;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五十四条应建立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及退出机制,将市场监管部门所通报的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对已备案并运行的受托经营单位每年考评两次,将考评结果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辖区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信用评价体系,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学校解除委托经营协议的受托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
第五十六条 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如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发生)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堂、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配餐(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单位和学校生活饮用水、食源性传染病防控等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属地检查对象全覆盖。每年组织开展春、秋季开学期间学校及配餐(送)单位食品安全联合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及配餐(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及配餐(送)监管工作责任制,制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强化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监管工作开展飞行检查,督促履行监管责任。
第六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分级确定的等级每年对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开展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应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详细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风险分级评定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食堂及配餐(送)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通报。
第六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校食堂及配餐(送)单位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应急处置
第六十六条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医务室(医院)的“哨点”作用,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落实事件报告责任人。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供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防止事故扩大,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事故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采取控制可疑食品、转送中毒病人、查封事故现场等相关措施。如事态严重,应提请公安部门介入。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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