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申报表
2022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时间:2022年2月17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决策主体 | 决策承办单位 | 法律政策依据 | 履行程序要求 | 计划完成时间 |
1 |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 县政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法 | 对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动态调整 |
2 |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 | 县政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法 | 动态调整 | |
3 | 开化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村庄规划编制路径专题研究及杨林镇杨林村村庄规划 | 县政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法 | 对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2022年底前完成 |
4 | 《开化县长虹乡桃源村村庄规划》 | 县政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法 | 对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2022年底前完成 |
5 | 开化县国土空间规划(县级总规) | 县政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法 | 长期 | 力争2022年12月底完成 |
6 | 开化县国土空间规划(乡镇总规) | 县政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法 | 长期 | 力争2022年12月底形成阶段稿 |
7 | 加快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 县政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开化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开政办发(2017)114号) 2.《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开政办发[2019]19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浙自然资函〔2019〕30号) 5.《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12]83号) 6.《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乡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18]123号) | (暂时搁置) | |
8 | 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 县政府 | 县资源规划局 |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 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等 | 2021年7月26日已经完成 |
9 | 开化县征地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 县政府 | 县资源规划局 | 《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等 | 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等 | 2021年7月26日已经完成 |
10 | 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 | 县政府 | 县资源规划局 | 《关于重新公布开化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等 | 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等 | 2021年7月26日已经完成 |
11 | 出台《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及再出实施细则》 | 县政府 | 县资源规划局 | 《关于印发<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20〕25号) | 无 | 2022.6.30 |
12 | 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通知 | 县政府 | 县资源规划局(或县农业农村局) | 衢政办发〔2021〕5号 | 部门论证、县政府批复 | 2022年年底前 |
13 | “十四五”土地整治规划 | 县政府 | 县资源规划局 | 浙自然资厅函〔2021〕263号 | 专家论证、县政府批复 | 2022年年底前 |
14 | 开化县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 | 县资源规划局 | 县资源规划局 | 城乡规划法 | 长期 | 根据上级安排动态调整 |
15 | 《开化县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归集工作》 | 县资源规划局 | 县资源规划局 | 城乡规划法 | 按上级部门要求 | 2022年底前完成 |
16 | 国家公园城市设计 | 县资源规划局 | 县资源规划局 | 城乡规划法 | 2022年底前形成中期成果稿 |
联系人:谢文婷联系方式:157*****768
备注:各单位在申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时,对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基础上,需履行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的,应当在履行程序要求中载明。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应当载明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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