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网络Wifi-6建设货物招标公告
无线网络Wifi-6建设货物招标公告
质疑供应商名称:南宁联得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8号A座第9号房
邮编:******
联系人:黄帅 联系电话:156*****395
授权代表:杨沛彬
联系电话:188*****993
我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直接递交方式递交来的《质疑函》,对广西师范大学智慧校园雁山校区无线网络Wifi-6建设货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2-G1-******-KLZB)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方与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质疑问题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作出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质疑事项一: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 二、货物技术、数量需求
序号2 汇聚交换机
★2、为了提高设备可靠性,要求支持内置可拔插双电源;为了提高设备散热性能,要求提供可插拔的独立风扇模块,且数量不少于4个,投标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产品彩页或官网截图或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其中一项,并加盖投标人CA章;
▲6、支持直接对业务报文标记以获得丢包数量和丢包率的实时统计,支持网络级和设备级丢包数量和丢包率统计;
★7、支持VXLAN基本功能,支持集中式网关和分布式网关部署方式,支持BGP EVPN协议实现VXLAN隧道动态建立,并且可以通过Netconf/YANG进行配置,投标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产品彩页或官网截图或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其中一项,并加盖投标人CA签章;
▲8、支持智能运维,基于增强型媒体传输质量指标特性,将设备作为监控节点周期统计并上报音视频业务类指标参数至网络分析平台,由网络分析平台结合多个节点的监控结果,对音视频业务质量类故障进行快速定界;
▲9、支持Telemetry技术,可以配合网络分析组件通过智能故障识别算法对网络数据进行分析,精准展现网络实时状态,并能及时有效地定界故障以及定位故障发生原因,发现影响用户体验的网络问题;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要求如下:“1)本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标注“▲”项的条款属于重要技术参数指标,仅作为评分因素”,以上要求参数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彩页、官网和功能截图等)进行证明的要求。经确认,该要求参数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所有,并附上了在华为官网查询的截图和链接。
法律依据:
以上参数是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均不满足三家(包括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
严重违反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第4点:技术参数的核定固定值的 禁止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提出质疑。要求把上述提到的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技术参数内容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质疑事项一答复】:
(1)本项目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项目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带“★”条款的要求在市场上有不少于3个品牌满足,包括质疑人列举的华为品牌,还有H3C、迈普等品牌均满足要求,技术参数未带“★”条款为非实质性条款,在本次招标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响应采购需求的品牌参与竞争,所以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所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均不满足三家(包括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2)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严重违反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第4点的规定”;桂林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市财采〔2018〕2号)规定的对象为桂林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而本项目的采购人广西师范大学不属于其规定的对象范畴,在未有要求执行《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情况下,质疑供应商质疑的法律依据引用此《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不正确,其依据无效。
(3)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4)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形”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内容除了质疑供应商描述的内容外还有“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质疑供应商认为“本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实”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一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 二、货物技术、数量需求
序号3 24口POE接入交换机
★2、支持POE供电功能,每个电口最大可提供功率为30W,整机最大可提供380W的POE功率;交换机上电时可以实现对PD设备的供电,交换机重启时(如软件版本升级重启)对下挂PD设备供电不会中断,投标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产品彩页或官网截图或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其中一项,并加盖投标人CA章;
7、支持Telemetry技术,可以配合网络分析组件通过智能故障识别算法对网络数据进行分析,精准展现网络实时状态,并能及时有效地定界故障以及定位故障发生原因,发现影响用户体验的网络问题;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要求如下:“1)本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标注“▲”项的条款属于重要技术参数指标,仅作为评分因素”,以上要求参数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彩页、官网和功能截图等)进行证明的要求。经确认,该要求参数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所有,并附上了在华为官网查询的截图和链接。
法律依据:
以上参数是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均不满足三家(包括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
严重违反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第4点:技术参数的核定固定值的 禁止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提出质疑。要求把上述提到的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技术参数内容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质疑事项二答复】:
(1)本项目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项目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带“★”条款的要求在市场上有不少于3个品牌满足,包括质疑人列举的华为品牌,还有浪潮、迈普等品牌均满足要求,技术参数未带“★”条款为非实质性条款,在本次招标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响应采购需求的品牌参与竞争,所以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所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均不满足三家(包括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2)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严重违反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第4点的规定”;桂林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市财采〔2018〕2号)规定的对象为桂林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而本项目的采购人广西师范大学不属于其规定的对象范畴,在未有要求执行《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情况下,质疑供应商质疑的法律依据引用此《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不正确,其依据无效。
(3)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4)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形”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内容除了质疑供应商描述的内容外还有“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质疑供应商认为“本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实”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 二、货物技术、数量需求
序号424口POE+接入交换机
★2、端口能力:电接口支持POE供电功能,每个电口最大可提供功率为60W,整机最大可提供720W的POE功率;交换机上电时可以实现对PD设备的供电,交换机重启时(如软件版本升级重启)对下挂PD设备供电不会中断,投标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产品彩页或官网截图或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其中一项,并加盖投标人CA章;
▲9、支持智能运维,可以基于增强型媒体传输质量指标(eMDI)特性,将设备作为监控节点周期统计并上报音视频业务类指标参数至网络分析组件,由网络分析组件结合多个节点的监控结果,对音视频业务质量类故障进行快速定界;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要求如下:“1)本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标注“▲”项的条款属于重要技术参数指标,仅作为评分因素”,以上要求参数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彩页、官网和功能截图等)进行证明的要求。经确认,该要求参数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所有,并附上了在华为官网查询的截图和链接。
法律依据:
以上参数是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均不满足三家(包括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
严重违反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第4点:技术参数的核定固定值的 禁止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提出质疑。要求把上述提到的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技术参数内容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质疑事项三答复】:
(1)本项目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项目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带“★”条款的要求在市场上有不少于3个品牌满足,包括质疑人列举的华为品牌,还有浪潮、迈普等品牌均满足要求,技术参数未带“★”条款为非实质性条款,在本次招标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响应采购需求的品牌参与竞争,所以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所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均不满足三家(包括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2)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严重违反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第4点的规定”;桂林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市财采〔2018〕2号)规定的对象为桂林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而本项目的采购人广西师范大学不属于其规定的对象范畴,在未有要求执行《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情况下,质疑供应商质疑的法律依据引用此《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不正确,其依据无效。
(3)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4)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形”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内容除了质疑供应商描述的内容外还有“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质疑供应商认为“本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实”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三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 B分标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表
序号5高密AP
2、提供1个GE/5GE自适应电口和1个GE电口;提供1个标准USB端口;
▲3、内置不少于2个PCIE物联网模块插卡接口,支持Zigbee、RFID、Thread 等物联网扩展;
4、内置智能天线,内置蓝牙,支持蓝牙串口远距无线运维;
▲6、在距离吊顶安装的AP至少20米的位置处,可以获得不小于-65dBm的信号强度、以及不小于1.1Gbps的下行吞吐量;
7、支持基于802.11k和802.11v协议的智能漫游,以及基于802.11r协议的快速漫游,使低漫游灵敏度的终端能够漫游到最佳AP;
8、支持本地转发模式下的应用识别和QOS分类,针对QQ、微信等常见应用;
9、支持硬件加密;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要求如下:“1)本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标注“▲”项的条款属于重要技术参数指标,仅作为评分因素”,以上要求参数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彩页、官网和功能截图等)进行证明的要求。经确认,该要求参数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所有,并附上了在华为官网查询的截图和链接。
法律依据:
以上参数是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均不满足三家(包括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
严重违反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第4点:技术参数的核定固定值的 禁止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提出质疑。要求把上述提到的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技术参数内容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质疑事项四答复】:
(1)首先,本项目未有B分标的采购需求,质疑人应是笔误了。其次,本项目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项目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高密AP”技术参数带“★”条款的要求在市场上有不少于3个品牌满足,包括质疑人列举的华为品牌,还有浪潮、迈普等品牌均满足要求,技术参数未带“★”条款为非实质性条款,在本次招标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响应采购需求的品牌参与竞争,所以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所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均不满足三家(包括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2)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严重违反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第4点的规定”;桂林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市财采〔2018〕2号)规定的对象为桂林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而本项目的采购人广西师范大学不属于其规定的对象范畴,在未有要求执行《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情况下,质疑供应商质疑的法律依据引用此《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不正确,其依据无效。
(3)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4)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形”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内容除了质疑供应商描述的内容外还有“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质疑供应商认为“本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实”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四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
“货物采购需求”一览表 二、货物技术、数量需求
序号7面板AP
★3、下行提供4个GE电口;提供1个RJ45直通口(兼容RJ11),提供1个USB端口,投标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产品彩页或官网截图或功能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其中一项,并加盖投标人CA章;
4、内置智能天线,内置蓝牙,可扩展实现蓝牙串口运维;配合定位服务器,可实现蓝牙终端、Tag的精确定位;
7、支持基于802.11k和802.11v协议的智能漫游,以及基于802.11r协议的快速漫游,使低漫游灵敏度的终端能够漫游到最佳AP;
8、支持本地转发模式下的应用识别和QOS分类,针对QQ、微信等常见应用;
▲9、支持硬件加密;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要求如下:“1)本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标注“▲”项的条款属于重要技术参数指标,仅作为评分因素”,以上要求参数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彩页、官网和功能截图等)进行证明的要求。经确认,该要求参数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所有,并附上了在华为官网查询的截图和链接。
法律依据:
以上参数是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均不满足三家(包括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
严重违反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第4点:技术参数的核定固定值的 禁止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提出质疑。要求把上述提到的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技术参数内容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质疑事项五答复】:
(1)本项目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项目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带“★”条款的要求在市场上有不少于3个品牌满足,包括质疑人列举的华为品牌,还有浪潮、迈普等品牌均满足要求,技术参数未带“★”条款为非实质性条款,在本次招标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响应采购需求的品牌参与竞争,所以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所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均不满足三家(包括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无法满足)”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2)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严重违反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第4点的规定”;桂林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市财采〔2018〕2号)规定的对象为桂林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而本项目的采购人广西师范大学不属于其规定的对象范畴,在未有要求执行《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情况下,质疑供应商质疑的法律依据引用此《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不正确,其依据无效。
(3)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4)质疑供应商认为“此参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形”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内容除了质疑供应商描述的内容外还有“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质疑供应商认为“本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实”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此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五不成立。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质疑答复人名称:广西科联招标有限公司
答复质疑的日期:2022年3月15日
附件信息:
4.6 M
3.1 M
招标
|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