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镇七村、八村三级污水管网工程招标公告

虹桥镇七村、八村三级污水管网工程招标公告


虹桥镇七村、八村三级污水管网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ZJDL-********

招标单位: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机构: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日 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



目 录

招标公告..................................................1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 ..........2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4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一) 总则........................................................7

(二) 招标文件....................................................8

(三) 投标文件.................... ..... .........................9

(四) 投标.................... ... ... ...........................12

(五) 开标........................................................13

(六) 评标........................................................16

(七) 合同授予....................................................21

(八)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2

(九)纪律和监督...................................................22

(十)其他事项.....................................................23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2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2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7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50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造价及投标报价

一 工程量清单(另册)..........................................61

二 工程预算造价及投标报价......................................61

三 商务标格式(另册)或商务标制作说明(采用电子辅助评标)......65

第四章 图纸(另册).............................................66

第五章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要求...............................6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68


招标公告

虹桥镇七村、八村三级污水管网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虹桥镇七村、八村三级污水管网工程已由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乐发改投资[2010]30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源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财政拨款100%,招标人为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工程为虹桥镇七村、八村三级污水管网工程,位于虹桥镇七村、八村。本次招标DN300HDPE双壁波纹管7218.7m,DN400HDPE双壁波纹管1725.1m,DN75 UPVC平壁管13380m,DN110 UPVC平壁管13380m,Φ400*300PE材料塑料检查井586座,Φ700圆形砖砌污水检查井246座,Φ1000盖板式圆形砖砌污水检查井90座,Φ1500砌砖截流井1座,Φ2920*1680矩形砌砖截流井6座。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本工程概算建安费约 981万元。

招标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路面拆除及修复工程,HDPE双壁波纹管、UPVC平壁管铺设,PE塑料检查井、砖砌检查井、砖砌截流井及业主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具体以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说明为准。

(2)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4.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市政公用工程名录中的A类或B类预选承包商,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叁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格。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yqztb.gov.cn上的建设工程交易栏下的招标公告中于者2014 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12日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电子图纸。本次招标商务标评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6.招标文件疑问提交请进入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yqztb.gov.cn/yqweb/ztbwebdy/zhiyilist.aspx(项目质疑答疑补疑区)

7.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4 年9月2日10:00时,地点为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清市市府路1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开标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招标单位: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

■ 投标保证金汇缴及退付以转账形式进行。

■ 投标保证金款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中汇出。

■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8万元必须在2014 年9月1日17:00前到达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银行账户(投标人可任选其中一个账户办理)。

●账户一:

户 名: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 号:****************9

开户行:农行乐清市支行营业中心

●账户二:

户 名: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 号:****************880

开户行:中信银行温州乐清支行

●账户三:

户 名: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 号:****************01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清市支行

(行号:********0024)

●账户四:

户 名: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 号:****************9789

开户行:建行乐清支行营业部

■ 投标保证金汇交流程:投标人→到银行办理入账业务→到计财科开取投标保证金往来款票据→计财科财务人员核对银行到账单后予以开具。

■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到其原汇出银行账户,流程:未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持公司开具的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正规收款收据,到建设项目交易科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建设项目交易科经办人审核盖章→计财科财务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财务管理程序办理退款业务。

■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到中标人原汇出银行账户,流程:中标人→与业主签定合同后,持施工合同副本原件﹑招标人出具的“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以及中标人开具的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正规收款收据,到建设项目交易科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建设项目交易科审核后开具“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款通知书”→计财科财务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财务管理程序办理退款业务。

★ 以下几种转账形式的到账时限仅针对受理银行在正常程序内的所需时间,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还应充分考虑其它各种因素(如各地银行方面的原因,双休日节假日,以及退票等情况),及时无误办理转账业务,确保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前到达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银行账户。

■ 投标保证金账户一(农行)办理投标保证金入账业务注意事项:

1、采用农行同系统加急电汇或非农行系统大、小额支付电汇方式:

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1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

2、采用农行同系统普通电汇或浙江农行范围内的网内通存方式:

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2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

3、投标人使用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农行系统的全国汇票方式: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前到计财科背书→农行乐清市支行营业中心办理入账(见票即付);

4、使用非农行的全国汇票、转帐支票方式:

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3天前到计财科背书→农行乐清市支行营业中心办理收妥抵用。

■ 投标保证金账户二(中信银行)办理投标保证金入账业务注意事项:

1、采用中信同系统加急或非中信系统大、小额支付电汇方式:

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1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

2、采用中信同系统普通电汇或浙江中信范围内的网内通存方式:

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2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

3、投标人使用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中信系统的全国汇票方式: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前到计财科背书→中信乐清支行营业厅办理入账(见票即付);

4、使用非中信的全国汇票、转帐支票方式:

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3天前到计财科背书→中信乐清市支行营业厅办理收妥抵用。

■ 投标保证金账户三(邮储)办理投标保证金入账业务注意事项:

1、采用邮政储蓄银行同系统加急或非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大、小额电汇方式:

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1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

2、采用非邮政储蓄银行的转账支票方式:

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2天前到投标人开户行办理转账业务。

■ 投标保证金账户四(建行)办理投标保证金入账业务注意事项:

1、采用建行同系统加急电汇或非建行系统大、小额支付电汇方式:

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1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

2、采用建行同系统普通电汇或浙江建行范围内的网内通存方式:

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2天前到投标人开户银行办理;

3、投标人使用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建行系统的全国汇票方式: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前到计财科背书→建行乐清市支行营业部办理入账(见票即付);

4、使用非建行的全国汇票、转帐支票方式:

投标人→至少应在规定的交款截止时间3天前到计财科背书→建行乐清市支行营业部办理收妥抵用。

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页码

条款号

条款名目

说明与要求

1

7

1.1

工程名称

虹桥镇七村、八村三级污水管网工程

2

7

1.1

建设地点

虹桥镇七村、八村

3

7

1.1

立项文号

乐发改投资[2010]303号

4

7

1.1

建设规模

本工程为虹桥镇七村、八村三级污水管网工程,位于虹桥镇七村、八村。本次招标DN300HDPE双壁波纹管7218.7m,DN400HDPE双壁波纹管1725.1m,DN75 UPVC平壁管13380m,DN110 UPVC平壁管13380m,Φ400*300PE材料塑料检查井586座,Φ700圆形砖砌污水检查井246座,Φ1000盖板式圆形砖砌污水检查井90座,Φ1500砌砖截流井1座,Φ2920*1680矩形砌砖截流井6座。

本工程概算建安费约 981万元。

5

7

3.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6

7

1.1

质量要求

合格

7

7

2.1

招标范围

招标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路面拆除及修复工程,HDPE双壁波纹管、UPVC平壁管铺设,PE塑料检查井、砖砌检查井、砖砌截流井及业主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具体以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说明为准。

8

7

2.2

工期要求

180日历天

9

7

2.3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实行施工总承包

10

7

4.1

投标人

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为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市政公用工程名录中的A类或B类预选承包商,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11

7

4.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2

11

13.1

工程报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综合单价报价

13

11

15.1

投标有效期

60个工作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12

16

投标保证金

按首页《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有关规定办理

15

7

6

踏勘现场

本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16

8

8.1

投标人疑问

提 交

2014 年8月13日17:00时前以不记名方式发提问至:

http://www.yqztb.gov.cn/yqweb/ztbwebdy/zhiyilist.aspx(项目质疑答疑补疑区)

17

8

9.1

招标文件

答疑公布

招标人将在2014 年8月14日17:00时前在

http:// www.yqztb.gov.cn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建设工程-答疑公告栏目中公布,投标人自行查看或下载。

18

投标人的

替代方案

不允许有替代方案

19

12

17

投标文件份数

刻录有商务标内容的电子光盘壹份,其余纸质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资格后审申请书、技术标各一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另须提供资格后审申请书需核对的证书原件<附原件清单>,由各投标人自行保管,待需要时及时提交核查)

20

13

19.1

投标文件提交

收件人: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地点:乐清市市府路1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

21

13

20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14 年9月2日10 :00时前

22

13

23.1

开  标

开始时间:2014 年9月2日10:00时

地点: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乐清市市府路1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

23

17

31

评标方法与标准

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4

22

36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金额:工程建设合同价的10% 。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县(区、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

25

其他注意事项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交易席位费500元/次。

2、投标人缴纳交易席位费、开取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的时间为开标当日8:30至11:00。其他时间来办理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负。请投标人在领取投标保证金发票时,仔细核对发票上的日期、投标单位、保证金金额等,如发现有误,请马上要求改正。

3、本招标文件中如出现不一致时,均以此“前附表”为准。

4、商务标评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5、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内容将不作变动。

6、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7、本招标文件及相应的补充文件、通知等解释权属 招标人 所有。

26

招标文件

的编制费

根据省物价局“浙价服[2007]249号”文件规定,招标代理公司将收取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费650元(其中含制作电子标书技术服务费50元),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

27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在制作商务标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咨询:

技术服务电话:杨涛 130*****706或徐乐仁130*****870

2、投标文件封面及有关要求处签署要求: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后审申请书的封面及有关要求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下同),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后审申请书的封面(如技术标为暗标,技术标封面除外)、投标函、诚信投标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盖章代替,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或按废标处理。

3、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若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则须为企业资质证书上所载明的人员,即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否则按无效或废标处理。

4、★要求投标人在资格后审申请书中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

账户中转出的证明:要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和“汇款凭证”(汇款凭证需完整载明“付款人”的账户信息)的账户信息相一致,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汇款凭证不需要提供原件需提供复印件。

5、投标人开标时必须携带《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证书》原件(名录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A类或B类)。

注:本招标文件中有关时间安排及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本招标文件涉及的时间为“北京时间”。


二、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至第6项所述。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经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承包人。

1.3有关单位:

(1)建设单位: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 ,即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

(2)招标管理机构: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3)设计单位: 乐清市科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4)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4现场情况: 已满足进场施工条件。

2招标范围、工期及承包方式

2.1招标范围

2.1.1本次招标的招标范围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

2.1.2具体工程内容详见招标图纸。

2.2工期要求

2.2.1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第8项所述。

2.3本工程的承包方式见前附表第9项所述。

3资金来源

3.1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第5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前附表第10项所述。

4.2资格审查方式见前附表第11项所述。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踏勘现场

6.1 招标人将按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但须投标人自行评估与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许可和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二)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7.1.1招标公告

7.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3投标人须知

7.1.4评标办法和标准

7.1.5合同条款

7.1.6技术规范和要求

7.1.7图纸及其他资料

7.1.8工程量清单和商务标格式

7.1.9商务标制作说明

7.1.10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

7.1.11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

7.1.1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2 投标人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的规定提出,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9.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时间前在http:// www.yqztb.gov.cn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建设工程-答疑公告栏目中公布,投标人自行查看或下载。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9.5对招标文件中存在有表达不清或有多种解释而未明确规定,投标人又没有在规定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拥有解释权。由此而导致投标人不中标或中标后产生不利因素,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三) 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招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汉语)。

10.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包括纸质和刻录有商务标内容的电子光盘) 、 技术标 、 资格后审申请书组成。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认真编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商务标务必按《商务标制作说明》要求编制,确保纸质商务标和电子商务标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或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若有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另外投标人必须提供资格后审需核对的证书原件<附原件清单>,由各投标人自行保管,待需要时及时提交核查;送至评标室后不得增补)。

11.2纸质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本工程商务标制作时,投标人如有疑问,可咨询软件公司技术人员:杨涛 130*****706或徐乐仁130*****870):


序号

商务标正本内容

商务标副本内容

1

封面

封面

2

投标函

投标函

3

投标总价

投标总价

4

总说明

总说明

5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6

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计算表

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计算表

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8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9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0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11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3

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14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5

计日工报价表

计日工报价表

16

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表

总承包服务费报价表

17

主要工日价格表

主要工日价格表

18

主要材料价格表

主要材料价格表

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及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投标人投标时不用打印此表,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11.3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各专业工程施工方法、技术措施;

②工期和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

③主要材料采购及运输、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的使用安排;

④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

⑤主要人员到位率、投入机械设备(见附表1.15)、投入本工程流动资金、保修服务及各单位工程的人员投入等承诺;

11.4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内容包括:

(1)封面;

(2)《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1.1);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表1.2-1)或《授权委托书》(附表1.2-2);

(4)《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证书》复印件(名录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A或B类);

(5)、《投标人一般情况表》(附表1.3)、《投标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表》(附表1.4) 、《投标项目技术负责人一般情况表》(附表1.5)、《项目班组人员配备情况表》(附表1.6))、《拟在本合同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附表1.7)、《投标企业资格条件及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附表1.8)、《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附表1.9)、《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附表1.10)、《诚信投标承诺书》(附表1.11);

(6)附件格式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证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多处附件格式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证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相同,如相同的只需提供一份复印件);

(7)为了防止投标人借资质“挂靠”和递交虚假材料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严格审查,即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的投标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中的聘用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的社会养老保险缴款单位(需提供社保部门的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出具的投标截止日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正常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出票单位等内容相一致;须提供相关审查资料复印件;

(8)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中转出的证明,要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和“汇款凭证”(汇款凭证需完整载明“付款人”的账户信息)的账户信息相一致,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汇款凭证”(汇款凭证需完整载明“付款人”的账户信息)复印件,汇款凭证不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9)以上资料与资格后审申请书装订成册,如为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除外),否则其内容将不予承认,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和商务标格式”数据包里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采用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设备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因素。由投标人根据现行预算定额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测算,结合市场价格信息,企业管理技术水平,综合测定自主报价。

13.2 合同的施工地点为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含设备购置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资料、工程量清单,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自由竞报投标报价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13.3 本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是根据图纸及有关资料,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是统一投标报价口径的主要依据,除非本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13.4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投标人应自行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总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4投标货币

14.1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15投标文件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合理且为招标人所需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办理与退付详见《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

16.2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2.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6.2.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16.2.3投标人串通投标;

16.2.4投标人经专家评审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隐瞒不良行为记录、隐瞒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提供虚假业绩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

17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17.2投标文件(纸质)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纸质)封面上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内容应完全一致,副本内容字迹模糊不清处,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封面及有关要求处签署要求: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后审申请书的封面及有关要求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下同),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后审申请书的封面(如技术标为暗标,技术标封面除外)、投标函、诚信投标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盖章代替,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或按废标处理。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商务标的修改必需按《商务标制作说明》要求进行。

(四) 投标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识及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的保管

18.1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和资格后审申请书须分别装订成册,允许分册装订,所有投标文件不能用活页夹装订。

18.2 ★商务标(包括纸质和刻录有商务标内容的电子光盘,要求光盘的非数据面注明投标人名称并装入商务标密封袋内)、技术标、资格后审申请书应分别密封。

18.3在密封袋的外表面上应清楚地分别标明“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后审申请书”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外表面上加盖投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18.4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附原件的清单)由投标人自行保管,需要时另行提交。

18.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招标文件第17款、第18.1款、第18.2款、第18.3款、第18.4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9.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9.2.1逾期送达的;

19.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0.2若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而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相关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责任和制约,均须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20.3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不包括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在该等情形下,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同意放弃和/或豁免招标人因终止本次招标而导致投标人现实和/或有损害的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返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4根据本须知第16.2款规定,自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包括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五) 开标

23开标

23.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前附表22项所规定的时间或按本招标文件得以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开标会议。

23.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企业资质证书上有登记的人员即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详见附表1.13),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表1.14),以证明其身份;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以证明其身份;投标人还须携带《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证书》原件(名录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A或B类);以上证件均由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对后予以签字确认;另外投标人应携带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和缴纳交易席位费收据原件,并由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对后予以签字确认;否则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注:在核对期间,如出现某投标人代表临时不在场,而在核对其他投标人的相关证件结束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的,此投标人的相关证件有效,否则为无效。

23.3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还与投标人。

23.4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监督;

(2)由最后一家签到的投标人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及标底的密封情况;

(3)宣布工程标底造价;

(4)确定评审区间

①开商务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以投标人投标文件正本投标函中标注的投标报价金额为准);

②将电子光盘导入计算辅助评标系统,核对纸质商务标和电子商务标的水印码一致;投标函的工期、签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即为有效投标报价。

③本工程设最高限价和最低成本控制价,高于最高限价和低于最低成本控制价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评审区间为最低成本控制价(含)至最高限价(含)之间,以上最低成本控制价、最高限价及评审区间按本规定的方法确定后,不再受其他任何因素(包括投标文件评审阶段中作废标处理的和在详细评审阶段中评标价修正等因素)的影响而改变。

最高限价=(工程预算造价-暂定价总额)× 95%+暂定价总额

最低成本控制价:

出现以下情况时,则该投标和报价不再进入最低成本控制价的计算:

(a)在开商务标前已作废标处理的;

(b)在商务标开启后已确认为废标的或予以拒绝的;

(c)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d)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 (工程预算造价-暂定价总额)×K+暂定价总额(K为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76%、77%、78%、79%、80%其中之一,由最后一家签到的投标人代表抽签)。

最低成本控制价=[T×(1-N)+(工程预算造价-暂定价总额)×(1-B)×N]+暂定价总额

T为所有进入最低成本控制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和一个次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扣除暂定价总额)×95%(若投标人等于或少于五家,则取所有进入最低成本控制价计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扣除暂定价总额)×95%)。

B= 12%

N为最后一家送到的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35%、40%、45%其中之一。

暂定价总额=0元。

④投标人的排序对评委和评标室内的工作人员在评审商务标前保密,商务标暂存开标室。

(4)确定评审顺序及中标候选人

①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报价按低到高进行排序,送报价由低到高的前5家(若第5家有并列情况则一并送入)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件至评标室评审,同时开启资格后审相关资料原件,和投标人核对后送评标室评审;当经评审后的资格后审文件少于3家时,按排序依次递补开启资格后审文件和资格后审相关资料原件,补足至3家合格投标人(如果报价在评审区间内的投标人不足3家,则投标人资格后审文件全部送入)。

② 送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至评标室评审,经评审后少于3家时,继续按①送资格后审文件、资格后审相关资料原件和技术标,进行评审,补足至3家资格后审和技术标都合格的投标人(如果报价在评审区间内的投标人不足3家,则投标人资格后审文件全部送入)。

③ 对通过②评审合格后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如果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应按①和②程序补足3家进行评审,依次递补后合格投标人仍不足3家时,则按实际人数确定中标候选人。不足3家投标人的,专家认为仍有竞争性可继续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④ 在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最低报价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报价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低报价者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代表不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对开标结果予以默认。

注:所有评标过程中的分值均不予公布。

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据实记录并签字确认,其投标文件无效,不得进入下步程序: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标识、书写、盖章和签字的(在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后审申请书各阶段都适用);

(2)开标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23.2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

(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有缺失的(在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后审申请书各阶段都适用);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二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未提供光盘、光盘不能正常读取、光盘水印码和纸质商务标水印码不一致的、纸质商务标水印码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的情况。

24.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 评标

25评标会议

25.1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5.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合同授予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根据本须知第29条发现的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7.2★投标人应确保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在评标期间,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质询或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的,投标人应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在 15 分钟内予以书面回复或确认,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时间以开标室工作人员通知询标开始为准)

28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8.1开标后,投标文件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4.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8.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8.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错误的修正

29.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实质性内容。

29.2商务标中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的错误加以修正后请该标书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作为详细评审比较的依据。如果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按投标违约对待。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29.2.1 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

29.2.2 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合价金额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为准;

29.2.3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30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0.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 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31 评标办法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制定本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组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

三、评标程序:

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分四个阶段分别进行:第一阶段为商务标的开标及确定评审区间,招标人按规定开启商务标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确定评审区间及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文件;第二阶段为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第三阶段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按规定开启技术标,并对其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第四阶段为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的详细评审。最终在合格的投标文件中向招标人推荐投标报价最低、次低和第三低的投标人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商务标报价有两个及以上相同时,则以抽签决定名次)。若经评审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仍具有竞争效果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一名或二名中标候选人。

四、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开标后,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书写、盖章和签字的(在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后审申请书各阶段都适用);

(2)本须知第 17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 17.3 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有缺失的(在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后审申请书各阶段都适用);

(4)投标人提供的光盘水印码和纸质商务标水印码不一致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验收、施工工期、保修期等要求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或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8)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招标文件其他作无效或废标处理规定的;

(10)凡发现有二份及以上投标文件相互之间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且经询标而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该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移交给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废标处理的结果;

(11)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

(12) 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具体条文前用“★”标示)。

五、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有效投标人的资格后审申请书统一评审。投标人必须满足下列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凡不能满足下列必要条件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应当作废标处理,不进入下一轮评审:

(1)提供《资格后审申请书》;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3)提供《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投标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表》 、《投标项目技术负责人一般情况表》、《项目班组人员配备情况表》 、《拟在本合同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投标企业资格条件及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

(4)根据乐政发[2009]45号文件,要求提供《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

(5)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6)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

(7)提供《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证书》复印件(名录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A或B类);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且主营范围符合要求,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资质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须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0)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正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1)项目负责人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须提供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还在办理之中,须提供证明文件,其证明文件必须由发证机关盖章证明(提供原件),并注明注册单位,且时间在有效期内;

(12)申请人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前三个岗位必须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载明的情况一致,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应与提供的任职文件相一致)注册建造师“B类证书”和专职安全员“C类证书” (按“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配备),应提供相应人员证书复印件;

(13)提供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14)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应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15)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如已提供专职安全员“C类证书”的可不提供安全员岗位证书)须提供相关岗位证书复印件;

(16)为了防止投标人借资质“挂靠”和递交虚假材料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严格审查,即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的投标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中的聘用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的社会养老保险缴款单位(需提供社保部门的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出具的投标截止日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正常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复印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出票单位等内容相一致;

(17)★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中转出的证明,要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和“汇款凭证”(汇款凭证需完整载明“付款人”的账户信息)的账户信息相一致,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和“汇款凭证”(汇款凭证需完整载明“付款人”的账户信息)的复印件,汇款凭证不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18)具有行贿犯罪不良行为记录且处罚日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年内的单位,及具有其它不良行为记录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处于公示(或发布)期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隐瞒上述不良行为记录参加投标的单位,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投标弄虚作假处理。

注:1)行贿犯罪不良行为记录以检察机关查询结果为准;(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由招标人查询);

2)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以下列查询途径的查询结果为准:

(A)在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http://www.yqgj.gov.cn,按“进入网站首页>公示专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途径查询;

(B)在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wzcb.gov.cn,按“进入网站首页>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的途径查询;

(C)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http://www.zjjs.com.cn,按“进入网站首页>信息查询>不良行为企业人员查询>企业不良行为查询”的途径查询;

(D)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按http://www.mohurd.gov.cn,“进入网站首页>诚信体系>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的途径查询;

(19)拟任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如隐瞒下列事实参加投标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1)已经在其所在单位中标或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2)曾经在其所在单位中标或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虽已变更,但原项目尚未通过验收,且变更时间在2009年4月2日后的;

(20)投标人须按以上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且与资格后审申请书装订成册,如为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注:《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证书》和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开标时必须随身携带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核对,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不需要提供原件),否则其内容将不予承认,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六、技术标审查

评标委员会通过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通过式,采用专家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如果技术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以按技术标评审不合格处理:

①各专业工程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不可行;

②工期和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③主要材料采购及运输、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的使用安排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④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不可行;

⑤主要人员到位率、投入机械设备、投入本工程流动资金、保修服务及各单位工程的人员投入等承诺不可行;

七、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通过技术标评审、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以按商务评审不予通过:

(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上造价工程师或市政专业造价员未加盖资格印章的;

(2)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未按要求(要求详见“七、工程量清单和商务标格式”)报价的;

(3)投标书采用总价让利或百分比让利让利方式进行报价的;

(4)擅自将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暂定费用进行变动、补充和修改的;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6)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不相符的,或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明显不匹配的,经评标委员会书面质询,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不成立的;

(7)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8)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未附情况说明、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咨询合同书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等。

(9) 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必须废标的。

八、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推荐按投标报价最低、次低和第三低的投标人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商务标报价有两个及以上相同时,则以抽签决定名次),并出具书面的《评标报告》。

九、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作废。

十、如果在投标文件中,发现或嫌疑投标人有违规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可建议招标人把相关资料转送招标投标管理单位、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处理。

十一、定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和前款所述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如发生投诉争议等情况时,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存在不符合本项目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参加本项目和其他项目投标,如其拟任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项目定标前,确定已在其他项目中标的(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参加本项目和其他项目投标,如其拟任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项目定标前,确定同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由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其中一个项目作为中标项目。

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七) 合同授予

32合同授予

32.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31、评标办法和标准”所确定的中标人。

33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3.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人。

33.2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后的第一中标人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后,若有经核实的违规行为,招标人有取消其中标资格的权力,并依次替代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4中标通知书

34.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提交施工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34.2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5合同的签订

35.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3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分包必须获得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违反该等规定,招标人将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以及终止合同,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36履约担保

36.1合同签署同时,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36.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6.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撤销中标通知书和/或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因此另行选定中标人而遭受的报价差额损失等),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7其他事项

37.1招标文件的备案

本标文已经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未尽事宜将另发补充文件或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办理。

37.2根据温州市建设局温建建〔2006〕63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承发包双方应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配合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对有关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情况的监管工作和及时、全面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

37.3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八)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九)纪律和监督

39纪律

3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9.4 对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40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十)其他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施工承包合同

(一) 合同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虹桥镇七村、八村三级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虹桥镇七村、八村三级污水管网工程;

2.工程地点:虹桥镇七村、八村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乐发改投资[2010]303号 ;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工程内容:

本工程为虹桥镇七村、八村三级污水管网工程,位于虹桥镇七村、八村。本次招标DN300HDPE双壁波纹管7218.7m,DN400HDPE双壁波纹管1725.1m,DN75 UPVC平壁管13380m,DN110 UPVC平壁管13380m,Φ400*300PE材料塑料检查井586座,Φ700圆形砖砌污水检查井246座,Φ1000盖板式圆形砖砌污水检查井90座,Φ1500砌砖截流井1座,Φ2920*1680矩形砌砖截流井6座。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招标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路面拆除及修复工程,HDPE双壁波纹管、UPVC平壁管铺设,PE塑料检查井、砖砌检查井、砖砌截流井及业主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具体以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说明为准。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二) 通用条款(略)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三) 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招标单位发的工程预算造价),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详见总平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详见总平。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详见总平。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乐政发[2009]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2)乐政办 [2013]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文件;(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文件;(4)温建建[2009]287号《关于推行法人管理项目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文件;(5)温建建[2010]316号《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6)温住建发[2011]19号《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的文件;(7)温住建发【2012】39号《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的文件;(8)温住建发[2012]190号《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9)温住建发【2012】344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10)温住建发【2013】1号《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11)温住建发【2013】2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12)温住建发【2013】197号《关于加强市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13)温委发〔2011〕8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14)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按现行国家、浙江省和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验收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施工图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招标单位发的工程预算造价);(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预算书。

注: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伍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整的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每月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伍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4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发包人现场指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应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应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历天内,对单项工程量差异≥3%且累计合价金额占中标价≥2%的项目,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请求,同时提供差异部分工程量计算表,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对,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和造价调整,但投标单价不予调整。中标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核对请求,或核对理由不充分的,工程量清单和中标造价将不予调整。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和造价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注:1、道路拆除与修复数量为暂定项目,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单价不变。

2、道路拆除与修复数量为图纸暂定项目,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单价不变。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鉴证等;对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投资控制的履行、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资料等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的复核。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发包人负责在工程开工前提供场地附近水电接入的具体位置(此部分费用由发包人负责),由承包人自行接至施工所需位置(此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出现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单位汇报。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完整的竣工图纸;2)完整的项目竣工备案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及完整的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各6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并提供电子文件一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件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签订合同时另行确定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到位率要达到投标工期的80%以上(按每月得30天数计算,每月到达不少于24天),累计到位率达不到投标工期80%的,项目负责人每缺勤一天罚扣伍仟元人民币。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项目经理未到位处理。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标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按每次壹万元人民币罚扣。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者的项目经理,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更换的项目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15天内,逾期视为应未到位,并按项目经理到位率处罚处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并到岗,逾期视为应到人员未到位按项目班组人员到位率的担保处理办法处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单位确实需要更换人员的,更换的人员的职称、业绩、项目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必须不得低于更换的人员且必须经业主同意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按更换人次进行罚款。更换人员按壹万元/人次罚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①项目负责人每月到位必须达到24天以上,每缺勤一天扣罚人民币伍仟元,其他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每月到位必须达到24天以上,每缺勤一天扣罚人民币叁仟/人。②项目管理人员未经业主及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管理能力,技术水平若达不到项目要求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更换人员,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更换不合格人员,否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5.4款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6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签订前承包方向发包方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支付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此保证金发包方在承包方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承包方:

①项目负责人及班组技术负责人的到位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的20%;②工期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的20%;③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20%;④安全文明施工为履约保证金的20%,文明施工必须达到乐清市文明标化工地,否则发包人有权扣回安全文明施工费,同时扣罚相应的履约保证金;⑤民工工资担保为履约保证金的20%。

工期按规定的投标工期(经发包人签证延续的工期自然延续);质量验收按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为准。若承包人没有达到上述相应的要求的,将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管理、核实工程量工程款等工作。

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变更设计;(2)超工程预算造价范围的计量;(3)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4)工期延长;(5)索赔事项;(6)开、停工令;(7)其他发包人认为需要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如需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等基本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另见授权书;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5.3.2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安全生产费用内容具体详见温住建发[2012]190号文件附件1“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一览表。”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6.1.4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乐清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达到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的,违约金按安全文明施工费下限的50%计算。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温住建发〔2012〕190号《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必须在三天内修正完毕并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七天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延误≤30天的,每延误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仟元/天;延误>30天的,每延误1天,第31天开始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仟伍佰元/天;尾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如台风等。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样品(规格、型号、颜色、产地、价格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需要和投标承诺而进行优选确定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所有材料、设备采购后必须经监理方验收后方能用于工程;

承包人提供的产品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人为其产品不符合要求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产品,直到发包人满意为止,并保持综合单价不变。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暂估价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解决。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解决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解决。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设计文件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设计变更是发包人的权力,只要是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予执行,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人、监理人及发包人签字盖章后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为依据。承包人无权单独与设计人联系工程变更事宜。

10.3工程变更

10.3.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

(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按照本合同规定程序、格式与时限办理,必须明确变更内容及变更价款。

(2)发包人以下采用 2 种方式将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14天。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1)每月 25前报送;

2)每季度末前。

10.3.2重大工程造价变更

(1)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工程造价变更:

1)工程单项或累计变更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

2)涉及单项价款增减在 3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无

(2)重大工程造价变更前,发包人应当编制变更造价预算书并按以下程序取得经济可行性批准后方可执行:

1)涉及10.3.2 .1)款情形的,发包人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核准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

2)涉及10.3.2.2)款情形的,发包人应报经 相关部门 的审核同意后执行;

3)涉及10.3.2.3)款情形的 无 。

(3)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经批准后,发包人应当将经批准的变更预算书作为变更指令的附件递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变更的暂定金额和临时性付款依据。承包人接到重大工程造价变更指令后,应当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发包人按温建建[2010]316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文件的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变更价款后同期调整合同价款的支付。

(4)发生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的,承发包人须于7日内将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双方约定由 承包人 负责报送。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10.3.3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依照温建技[2009]21号《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10.3.4禁止擅自变更

1)承包人未经合法或合同约定程序不得变更施工,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的,承包人应当自行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非紧急或特殊情况,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执行温建建[2010]316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文件规定程序的,承包人应当拒绝变更施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履行拒绝义务擅自变更施工的,不予增加变更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

10.3.5变更价款确定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14天内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发包人应当接收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予以答复。承包人未在14天内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的,视为放弃变更工程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应同时附有以下文件:

a、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

b、合法的工程变更文件;

c、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

d、其他编制变更价款报告的相关计价依据性资料。

3)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承包人修正或补充后可在7天内重新提交。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核减造价的予以调整,增加造价的不予调整:

a、由于承包人履行合同过失而需要变更的;

b、应承包人要求或建议而采取变更措施,但发包人及其工程没有因此受益的;

c、承包人擅自变更的;

d、承发包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无 。

5)监理工程师就工程造价与费用的确定、调整、变更或施工索赔进行任何签证意见与解释须经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未取得发包人授权的,须经发包人的确认。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4.1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受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8款及招标文件执行。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无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专用条款12.1。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一律不作调整,合同价款须承担下述风险:

a. 必要的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b. 合同期间材料设备价格(招标文件规定的动态管理的材料除外)、机械费的涨跌; c. 连续72小时以内停水、停电不能施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d. 工程量清单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或施工规范要求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内;e. 因施工场地窄小、场内施工不便等需增加的各种费用;f.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预计的其它费用;g. 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约定内容的全部费用。除有关文件规定及下述因素可调整合同承包价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变更合同价。

(1):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有误(多项,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调整。其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经发包人、监理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2):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调整,其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经发包人、监理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3):合同价调整约定:

① 凡清单单项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的清单项目或实际完成工程清单单项合价超合同总价2%以上,或合同单价与标底单价【含折算系数】偏差超过30%的清单项目,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与清单项目数量比较)超过±15%外部分的工程量,根据工程预算造价组价原则重新组价*折算系数确定。除此外, 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其单价按合同单价计算,措施费按合同程序调整(包干费用除外)。

* 折算系数=(投标总价—暂定价)/(工程预算造价—暂定价)*100%

注:1、道路拆除与修复数量为暂定项目,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单价不变。

2、道路拆除与修复数量为图纸暂定项目,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单价不变。

② 工程量清单中多项、漏项和新增或取消的项目(由设计变更引起),其造价的调整根据工程预算造价组价原则重新组价*折算系数。

③ 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子项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则以标底单价分析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根据定额子目,依据工程预算造价组价原则调整(含折算系数)。调整公式:

结算价格=变更后子目组价*折算系数-变更前子目组价*折算系数

④ 暂定材料价格调整

调整公式为

(业主签证材料单价价格—材料暂定价格)*(1+税率)

(4):暂定项目综合价格调整

A:能按定额分解组价的按②处理

B:不能按定额分解组价的,根据市场调查,以综合市场价,经甲方监理签证后,实进实出,计取税金。

(5):在施工工期内,合同单种主要材料[指该材料合价占合同造价(扣除暂定价)的比例达到1%及以上]其价格出现较大浮动时[指该材料使用期市场信息价平均值和投标基期价格相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及以上时]按下述方法调整:

I、本项目投标基期价格以项目开标当月信息价为准。

II、调整方式:a、当价格相比上涨幅度在10%及以上时:价差=材料定额用量*[指该材料使用期市场信息价平均值-投标基期价格*1.1] *(1+税金)

b、当价格相比下降幅度在10%及以上时:价差=材料定额用量*[指该材料使用期市场信息价平均值-投标基期价格*0.9]*(1+税金)

注: 材料使用期市场信息价平均值分二种情况:(1)一般材料按合同工期[含追加工期]前80%月份信息价平均值。(2)对于阶段性使用材料如道路沥青等按该材料实际使用期各月份信息价平均值

III、 合同或清单编制说明中已规定包干的项目的所含材料其价格变动不与调整。

(6):人工费动态管理结算办法:人工费按价差法法动态管理,调整公式:

人工费动态调整额=结算定额人工费合计*(调整期平均人工费单价/开标当月人工费单价-1)*(1+税金)

(7):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不能在约定期限内签定合同、或合同签定后不能在约定时间开工及施工期间全面停工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经合同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下,其期间材料价格出现较大浮动时[指该材料使用期市场信息价平均值和投标基期价格相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及以上时],其上涨价差全额由发包方承担,其下降价差全额由承包方受益。反之,其上涨价差全额由承包方承担,其下降价差全额由发包方受益。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3、其他价格方式:无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预付款按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的10%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支付时间为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并且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施工、材料和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位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并办理安监手续为支付条件。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2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70% 时全部扣清。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浙江省2010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省市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号前,进度完成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月报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在审核进度款时商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采用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采用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将该月已完工程量及进度款报表提供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实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进度完成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月报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完整报表后5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审查后的报表5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本工程采用月支付制度;每期按通过审批的已完成工程款的75%支付(不含预付备料款),当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款的85%(含预付备料款)时停止支付;当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14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0%;经工程结算审计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采用。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采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3.2.2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3.2.5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3.3.1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不采用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

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造价咨询单位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

6)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追加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

7)承发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照温建建[2010]239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办理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价款结算书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

14.2.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执行。

14.2.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10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5%的工程结算款;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若无质量问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后价格的5%(以银行转账),保修期满后14天内余款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约定为2年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合同条款办理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办理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办理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办理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办理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办理 。

(7)其他: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日常工程管理违约责任、总包单位未尽总包管理职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如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则按现场安全文明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累计总额不超过高额工程保函额度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履约担保,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作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日常工程管理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正常管理,对不服从正常管理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发包人有权按1000~20000元/次进行经济处罚。

施工中总包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包括总包自行分包的)实施总包管理,若发生总包单位未尽总包管理职责,以各种不合理理由干扰或阻止分包单位正常进场施工或者扣留应付的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经合理协调后仍不予配合且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发出处罚通知,并自通知之日起,按1000-10000元/日予以处罚,直至分包工程得以继续正常施工之日止。

分包单位出现安全、质量、进度等问题,总承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无偿使用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以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费用在已在工程预算造价中予以综合考虑)。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的生命财产险以及第三方人员的生命险等与建筑施工有关的一切险种,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否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7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必须按期如实支付工人的劳动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于工人工资的发放。

21.2如因合同单方原因终止履行合同,无责任方没收责任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且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1.3双方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1.4发包人索赔

21.4.1承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

21.4.2发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以书面索赔函的方式向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索赔款项应直接从承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

21.4.3发包人索赔时,应当详细说明索赔事由、索赔理由、索赔要求、工期与费用的计算方式、索赔证据和依据。

21.4.4发包人索赔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如下资料:

(1)符合第21.6.3款要求的索赔报告;

(2)索赔工期、费用计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文件;

(3)索赔证据资料;

(4)索赔依据资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说明文件。

以上所有文件均应提供一式三份,其中至少包括一份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索赔费用计算书须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签章。

21.5承包人索赔

21.5.1发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承包人索赔的,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受理,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审核答复。

21.5.2承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逾期未提交索赔意向书或提交索赔意向书后28天内未提交正式索赔报告的,视为不涉及价款的损失或工期的延长,发包人不予赔付或批准。发包人有权不接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提出的任何一揽子索赔,除非该索赔基于新发生的索赔事件。

21.5.3承包人索赔也应符合第21.6.3款、第21.6.4款的要求。

21.6合同结算管理

21.6.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

21.6.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21.6.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21.6.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21.6.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

21.6.6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追加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

21.6.7承发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照温建建[2010]239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的通知〉》文件规定办理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价款结算书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

47.8工程造价文件的送达

47.8.1合同当事人依照本合同和相关规定递交变更通知书、价款变更报告、合同价款结算书等工程造价及合同履行文件的,承发包人应当予以接受。

附件(暂略)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工程保修期为: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2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后价格的5%(以银行转账),保修期满后14天内余款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2:

廉政责任合同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经济活动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以下廉政责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或供销商(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

第三条:甲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守则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国关于廉政建设及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各项条款,自觉按合同办事,严禁因违法违纪、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三、甲、乙双方人员洽谈业务时,必须选择在办公场所或甲方确定的其它公共场所,甲方需二人以上共同参加,严禁私下商谈串通。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回扣;对无法拒收的,应及时上交指挥部综合办公室。

二、甲方人员在业务交往中或项目结束后,不得接受乙方以任何形式给予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甲方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四、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项目结束后,也不得进行上述赠送。

二、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人员报销应由甲方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乙方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宴会、旅游和娱乐活动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人员若违反本合同,其主管部门将对违法、违纪、违规人员严肃查处。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前提是乙方没有上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如发现乙方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有权终止其经济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登记入册,取消其在甲方的任何经济项目的投标活动资格。同时,有义务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其不良记录情况。

三、乙方人员若违反本合同,乙方应对违法违纪人员严肃查处,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如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报复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必须将“廉政责任合同”贯穿于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实施的全过程,及时布置、认真检查、严格考核。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

第十条:本合同作为本次所签订的《 》经济合同的附件,经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其加以解释。

第十二条:管辖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 或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用地、合格的施工设施和真实、准确、齐全的地下管线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

2、严格贯彻执行市、区有关行业部门的条例,掌握安全动态。对上级相关安全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等及时向乙方传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由甲方主管安全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各种培训,乙方应及时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让每个工人在教育记录上签字。

3、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负责监督乙方领导、组织、规划、检查、处罚及监督教育、培训等相关具体活动事项。

4、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进行监督,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有权责令乙方清除不安全隐患的权利。

5、甲方应在乙方入场一周内催促乙方上报劳务人员花名册及管理人员分工情况。

6、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7、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违章要及时通知,提出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利的给予罚款处理。甲方有权对严重违章行为和存在较大隐患的施工过程停工整顿,不执行甲方要求的,清除出场。

8、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控。

9、甲方有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管理政策、法规,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章,不服从甲方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必须为其招收的外地务工人员办理所需的一切必要手续和证件,在项目开工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乙方应根据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征得发包人安全部门同意。

3、严格履行发包人特种作业工作审批制度,根据各施工阶段,将对断路、动火、动气、动水、临时用电和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报批,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4、乙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责任,任何第三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以外,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交通、施工、机电、消防等安全事故,要立即抢救伤者,采取措施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现场,积极主动的配合甲方处理事故。

5、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管理责任。乙方项目部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6、乙方总承包人应维护甲方的声誉、利益,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7、乙方施工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特性配备足够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甲方工作。

8、乙方负责人绝不能纵容、包庇专项工程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不允许充当队(班组)的保护伞,从而拒绝甲方的管理要求,养痈为患。

9、乙方在工人入场一周内应安排填写三级教育卡,不得缺人、漏人,三级教育卡由乙方保存好备查,经常教育由乙方负责。

10、遵守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各项法规、制度,不得违章办事和作业,乙方应落实岗位责任制,不得违章指挥。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批评、拒绝执行以及检举、控告的权利;乙方明知甲方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乙方承担责任。

1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严禁破坏、私自收藏、倒卖或隐瞒不报

12、服从管理人员及上级检查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13、乙方所使用的自带或外租的设备、设施,确保性能完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要有租赁单位资质证书、设备编号、检测报告、合格证,操作者上岗证及检查维修制度。对机械设备现场要有专人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符合上述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在施工期内,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养,爱护保护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及劳保工具、设施器具,并做到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严禁偷盗、挪用、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一经发现加倍处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15、乙方根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定出安全管理计划,并按照双方合同规定无条件配合甲方工作。凡属乙方出现“三违”和其它未遵守执行甲方规定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

1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法纪,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本条款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经济处罚,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7、乙方每次更换和调动管理人员,必须事先向甲方通报,并落实好各项合法手续,严禁出现未经教育和考核的人员上岗。否则出现一切后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第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

18、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19、从事食品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证,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并要保持清洁卫生,有消毒措施和管理制度,严禁食物中毒。

20、施工单位对现场和作业面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用于安全防护,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21、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袒胸露背,穿拖鞋上岗,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冬季,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等电器设备。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严禁酒后上班。

三、其它:

1、本责任书未尽事宜亦按规定正常执行,不能成为某个方面的借口、推辞,责任书在生效期内,如果双方还有其它条款,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2、有新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时,以新的为准。

四、本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温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专用补充条款

本专用条款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需要拟定,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优先解释。

47.1 概算工程建设费

经批准的相应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为 元,该控制总额及概算工程建设费批准文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承发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概算工程建设费批准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7.2工程变更

47.2.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

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按照本合同规定程序、格式与时限办理,必须明确变更内容及变更价款。

2、发包人以下采用 种方式将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14天。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1)每月 前报送;

(2)每季度末前。

47.2.2 重大工程造价变更

1、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工程造价变更:

(1)工程单项或累计变更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

(2)涉及单项价款增减在 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2、重大工程造价变更前,发包人应当编制变更造价预算书并按以下程序取得经济可行性批准后方可执行:

(1)涉及47.2.2.1(1)款情形的,发包人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核准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

(2)涉及47.2.2.1(2)款情形的,发包人应报经 的审核同意后执行;

(3)涉及47.2.2.1(3)款情形的 。

3、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经批准后,发包人应当将经批准的变更预算书作为变更指令的附件递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变更的暂定金额和临时性付款依据。承包人接到重大工程造价变更指令后,应当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发包人按《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温建建[2010]316号)的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变更价款后同期调整合同价款的支付。

4、发生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的,承发包人须于7日内将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双方约定由 负责报送。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

47.2.3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依照《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温建技[2009]2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47.3禁止擅自变更

47.3.1承包人未经合法或合同约定程序不得变更施工,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的,承包人应当自行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7.3.2非紧急或特殊情况,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温建建[2010]316号)规定程序的,承包人应当拒绝变更施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履行拒绝义务擅自变更施工的,不予增加变更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

47.4 变更价款确定

47.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14天内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发包人应当接收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予以答复。承包人未在14天内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的,视为放弃变更工程价款的权利。

47.4.2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应同时附有以下文件:

1、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

2、合法的工程变更文件;

3、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

4、其他编制变更价款报告的相关计价依据性资料。

47.4.3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承包人修正或补充后可在7天内重新提交。

47.4.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核减造价的予以调整,增加造价的不予调整:

1、由于承包人履行合同过失而需要变更的;

2、应承包人要求或建议而采取变更措施,但发包人及其工程没有因此受益的;

3、承包人擅自变更的;

4、承发包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7.4.5监理工程师就工程造价与费用的确定、调整、变更或施工索赔进行任何签证意见与解释须经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未取得发包人授权的,须经发包人的确认。

47.5发包人索赔

47.5.1承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

47.5.2发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以书面索赔函的方式向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索赔款项应直接从承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

47.5.3发包人索赔时,应当详细说明索赔事由、索赔理由、索赔要求、工期与费用的计算方式、索赔证据和依据。

47.5.4发包人索赔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如下资料:

(1)符合第47.5.3款要求的索赔报告;

(2)索赔工期、费用计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文件;

(3)索赔证据资料;

(4)索赔依据资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说明文件。

以上所有文件均应提供一式三份,其中至少包括一份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索赔费用计算书须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签章。

47.6承包人索赔

47.6.1发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承包人索赔的,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受理,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审核答复。

47.6.2承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逾期未提交索赔意向书或提交索赔意向书后28天内未提交正式索赔报告的,视为不涉及价款的损失或工期的延长,发包人不予赔付或批准。发包人有权不接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提出的任何一揽子索赔,除非该索赔基于新发生的索赔事件。

47.6.3承包人索赔也应符合第47.5.3款、第47.5.4款的要求。

47.7合同结算管理

47.7.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

47.7.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47.7.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47.7.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47.7.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

47.7.6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

47.7.7承发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的通知〉》(温建建[2010]239号)的规定办理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价款结算书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

47.8工程造价文件的送达

47.8.1合同当事人依照本合同和相关规定递交变更通知书、价款变更报告、合同价款结算书等工程造价及合同履行文件的,承发包人应当予以接受。

47.8.2承发包人约定的送达方式:

47.9争议的解决

发生发包人不予批准承包人索赔报告、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持有异意或承发包人未能就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审核达成一致意见等合同履行争议的,承发包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由发包人召集政府职能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参加的索赔协调会议;

2、向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调解;

经上述方式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1款约定方式解决。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造价及投标报价

(一)工程量清单(另册)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浙建建【2010】224号及温州市建设局有关规定,本工程投标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用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使用综合单价法。本工程投标报价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1.5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1.7 工程量清单(另册)。

(二)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标价

2. 工程预算造价

2.1工程预算造价编制依据:

1.《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2.《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

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5.《浙江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6.《浙江省建设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8. 温建建[2010]317号《关于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9. 温建价〔2014〕4号《转发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10.温住建发[2011]219号《建发浙江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

11.温住建发[2012]39号《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和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的指导意见》;

12.温住建发[2012]190号《关于转发财政局、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3温住建发[2014]100号《关于建设工程部分施工费率调整的通知》

14.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0版)》与有关造价政策的规定,经审定本工程为市政工程三类;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时,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0版)》及温住建发[2014]100号《关于建设工程部分施工费率调整的通知》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低于2010版取费定额相应费率上限乘1.9系数计算,其余施工组织措施费、利润等按弹性费率区间的中值计取, 企业管理费按2010版取费定额相应费率中值乘1.3;规费中的民工工伤保险费按0.9%计取;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费暂不并入企业管理费,在规费之后单独列项,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按1%计取;税金按城镇标准以3.513%计取。

2.2 材料单价

(1)材料除有暂估价及暂估金额的以外,均以当前市场价格计算(包括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没有市场价格的,依次参考《乐清建筑》、《温州工程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近期的材料价格,计算工程预算造价。

(2)本工程动态管理材料种类见专用条款11.1。

3、投标报价要求

3.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乐清建筑》或《温州工程造价信息》或《浙江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依据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人对本工程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3.2.2 开标前,投标人不得修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应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3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请求,同时提供差异部分工程量计算表,双方对工程量进行核对,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和造价调整,但投标单价不予调整。中标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核对请求,或核对理由不充分的,工程量清单和中标造价将不予调整。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和造价作为签订合同和办理结算的依据。”(要求对标时采用)

3.2.3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报价,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之和。

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3.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3.6.1投标人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市场行情(包括市场材料价格)及投标人企业状况,考虑各项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自主报价。

3.6.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3.6.3投标人投标的产品必须满足系统功能要求,其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性能、主要技术指标不低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产品的性能及主要技术指标,品牌档次要求不低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产品推荐品牌的档次,若招标人或监理单位认为其产品不符合要求档次低于推荐产品的档次,则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更换产品,并保持综合单价不变。

3.7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要求

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清单自主报价。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采用综合单价;以费率方式计价的,可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相应规定计取。

投标人认为清单所列措施项目中不发生费用的,应以“0”计价,不得删除。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投标人增加的措施项目,应填写在相应的措施项目之后,并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序号栏中以“增××”示之,“××”为增加的措施序号,自01起顺序编制。

3.7.1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包括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用;

(3)脚手架费:是指完成本工程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费用。

(4)工程垂直运输费:是指本工程在招标工期内完成全部工作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费用。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干,今后不予调整。

(5)施工降水、排水费

(6)施工围堰、围护等费用根据现场情况自行考虑(汛期间的围堰拆除及重建),包干计入技术措施费中,以后不再调整。

(7)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投标单位根据本工程各专业、乐清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技术措施费用项目,其费用由投标单位可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一次性包干使用,今后不予调整,具体项目包括:

①本工程施工用电变压器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费用计入相应报价中。若投标单位认为需进一步平整或铺筑施工道路等,或认为施工场地还需要清理等所发生的费用,或还需要临时低压接电及线缆铺设,或还需要临时用水接水管铺设,可测算相应所需要的费用计入包干费用内,一次性包干,今后不予调整。

②本工程所在区域常限电、停水,施工用水、用电需二次引入费用或自备发电机、储水设施费用(包括由于停水、停电及施工用水加压而增加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③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由中标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联系,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中标单位负责。如给招标单位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招标单位可从中标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④凡工程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或招标管理部门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由招标单位承担的,但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管理费(如村、镇管理费、行车干扰费、环保费)等一次性包干,今后不论是否漏项均不予调整;

⑤业主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工地现场办公室及宿舍共2间(承担由此发生的水电费用;办公用房房间应进行满足办公条件的室内装修),其费用由各投标单位自行报价,计入包干费用内,一次性包干;

⑥风险费用: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除动态管理外)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等不利事件引起的费用;

3.7.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职工教育经费、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等。

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投标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各专业、温州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干,今后不予调整。

3.8 其他项目费报价要求:

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内容。

3.8.1 暂列金额:按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金额计算,不得变动,否则按废标处理。

3.8.2 暂估价:按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金额计算,不得变动,否则按废标处理。

3.8.3 计日工:由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3.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价值和服务内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3.9 工程规费、税金报价要求:

各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填写规费、税金金额,在投标报价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取。规费和税金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的费率计取。根据温住建发[2014]100号文件规定,规费中的“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为 0.9 %;税金税率为 3.513 %。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包括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按温住建发[2012]190号文件执行,计算按温住建发[2014]100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 不低于2010版取费定额相应费率上限乘1.7系数计取,其中工程费用低于2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工程(专业工程单独发包除外)按不低于2010版取费定额相应费率上限乘1.9系数计取。

3.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性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3.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三、 商务标格式(另册)及商务标制作说明(采用电子辅助评标)

www.yqztb.gov.cn网的工程建设交易栏下的招标文件中下载)


第四章、图纸及其他资料(另册)


第五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要求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投标人应使设计、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序号

规 范 代 号

规 范 名 称

1

CJJ 1-90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

GBJ 97-87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3

CJJ T8-2011

城市测量规范

4

CJJ 18-88

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5

CJJ 36-2006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6

CJJ 37-2012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7

CJJ 44-91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8

CJJ 56-94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9

CJJ 57-94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10

CJJ/T 59-94

柔性路面设计参数测定方法标准

11

CJJ 66-95

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

12

CJJ 73-97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13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

14

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5

GB 50268-2008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6

DBJ/CT509-2001

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工字形室外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17

CECS 129:2001

埋地给水排水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注:以上摘引部份规范名录以供参照。有关工程的建筑﹑结构﹑施工﹑安全﹑建材﹑机械﹑设备以及质量标准,国家与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与标准,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与掌握,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有关内容,必须在施工活动中自觉﹑严格地执行并相互监督。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

乐清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后审申请书

工程名称:

投标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申 报 日 期:


附表1.1

资格后审申请书

致: (招标人名称)

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 (投标申请人名称)的名义,在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 (招标工程名称)投标人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

2、本申请书附下列内容的相关文件、证书、证明、合同的原件及原件的复印件:

2.1评标办法资格审查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2.2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如有)

3、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们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申请书中有关财务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证明资料的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投标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1)一般质询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2)有关人员方面的质询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3)有关技术方面的质询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4)有关财务方面的质询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5、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

5.1你方保留修改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后审合格且能满足变更后要求的投标人。

5.2你方保留拒绝不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和任何迟到的申请以及纠正对资格后审做出的错误判断(评审)的权利。

5.3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发现我方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你方有权利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的权利。

5.4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由于我方投标主体或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情况,使得我方资格已达不到资格后审的合格标准,你方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权利。

6、除不可抗力外,我方保证不会中途放弃投标,否则,视为违约,愿意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相同金额的违约金,并同意从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抵扣。如果我方投标被接受,除不可抗力外,我方保证履行资格后审申请中作出的承诺(包括资金、拟派本项目工程的人员、施工机具及设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环保等方面),以确定按合同要求完成本项目工程,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被清退出场,并为此负法律责任。

投标申请人(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后审文件中须附此证明书。


附表1.2-2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在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代理时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开标、询标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特此委托。

附:


代理人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联系电话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由投标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后审文件中须附此证明书。


附表1.3

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表


1

企业名称: (盖章)

2

企业总部地址:

3

乐清办事处地址:

4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5

企业注册地: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年份:

6

营业范围 (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企业资质等级 (附资质证书复印件)

8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许可证复印件)

9

企业是否通过ISO9000认证 (如有,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10

企业是否通过ISO14000认证 (如有,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11

企业是否通过OHSAS18000认证 (如有,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12

上一年度是否获得银行企业信用等级称号 (如有,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13

上一年度是否获得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称号 (如有,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14

其他需说明情况:


附表1.4

投标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表

投标申请人(盖章):


1

项目负责人姓名: 性别:

职称: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

项目负责人专业:

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附证书复印件):

项目负责人 “三类人员B类证书” (附证书复印件):

3

工作简历:

4

近 五 年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

5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附表1.5

投标项目技术负责人一般情况表

投标申请人(盖章):


1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2

性别:

年龄:

职称(附证书复印件):

3

工作简历:

4

近 五 年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

5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附表1.6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投标申请人(盖章):


姓名

拟任岗位

年龄

性别

专业

学历

职称

上岗证书

安排上岗起止时间

备注

1、 我单位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安全等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均已列入本表;

2、 列入本表的人员,一定保证开工后到位,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均属违约行为,擅自更换或不到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或投标承诺处理。

注:附上述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已提供专职安全员“C类证书”的,安全员岗位证书可不提供)。

附表1.7

拟在本合同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在本合同任 职务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职称

专业特长

证书编号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为投标人服务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合计 日历天

简 单 经 历

年月至年月

任职的工程名称

规模(万元)

任何职

备注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注:1、在本合同中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安全等人须填写本表,每人一张,不得兼职。


附表1.8

投标企业资格条件及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

投标申请人(盖章):


招标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程名称

工程概算

万元

投标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

及证号

营业执照

及证号

安全生产许

可证编号及

有效时间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资质等级

B类证书

职 称

备 注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任职资格

名 称

姓 名

A类证书

职 称

备 注

法定代表人

企业经理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

企业技术

负责人

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名 称

姓 名

C类证书

职 称

备 注

安全员1

安全员2

安全员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另备原件核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意见、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审核意见无需填写。


附表1.9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

招标人: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工资卡制度。按照《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并存入相应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保函》。

2.本企业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本企业及所承包工程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劳动保障监督机构查实并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工资保障金账户中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保障金被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本企业保证在7天内向工资支付保障金户头追加等额保障金。

4.本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承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时若有涉及本企业的欠薪案件尚在处理未终结的,同意暂缓办理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

5.同意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按银行有关规定管理并结算利息。保函在担保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期手续。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设立期间,司法机关有权对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五份,承诺企业、发包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或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或出具保函的银行各一份,盖章后生效。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10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针对 工程的招标我方作出如下承诺: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委派 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 工程的投标,该项目负责人目前无在建工程,也不存在“项目负责人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但已更换”的情形(项目负责人简历见附表)。

我公司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如瞒报、虚报或不能履约承诺的,一经查实,我方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我方进行的任何处罚,并在温州市市级报刊登报向招标人公开致歉,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投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表1.11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的原则参加  虹桥镇七村、八村三级污水管网工程 的投标;

一、 杜绝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的一切挂靠、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并选派有丰富经验、

无在建项目、无不良行为的在编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五大员”等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相应的项目经理部,严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等要求保证拟派人员的到岗率。

二、 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 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投标

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 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

的合法权益;

五、 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 不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 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退还的处理;愿意接受资管办(中心)作出的限制交易、停止交易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12

原件清单

投标申请人(盖章):


序号

证书名称

份数

序号

证书名称

份数

1

16

2

17

3

18

4

19

5

20

6

21

7

22

8

23

9

24

10

25

11

26

12

27

13

28

14

29

15

30

提交的所有证书原件已列入原件清单中。

经办人:

201 年 月 日

代理机构

提交的证书原件数量和名称已核对。

经办人:

201 年 月 日

退还证书原件确认无误。

经办人:

201 年 月 日

代理机构

退还证书原件确认无误。

经办人:

201 年 月 日

备注

请投标人填写好提供的所有证书名称后装入证书原件袋中。

附表1.1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开标时携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活动的,请携带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表1.14

授权委托书(开标时携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在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代理时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开标、询标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特此委托。

附:


代理人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联系电话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活动的,不必提交本授权委托书。


附表1.15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一览表

投标人(盖章):

机 械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额定功率(KW)

或容量(M3)

或吨位(T)

厂 牌 及

出厂时间

数 量(台)

新 旧

程 度

%

(本表为技术标附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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