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相关业务工作受理的通知
关于疫情期间相关业务工作受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缩短办理时间和提高办事效率,现将疫情期间相关业务工作受理的通知说明如下:
(一)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建议相关单位采取网上办理送检相关业务,可通过我院官网首页的“业务大厅”在线办理业务受理、检验进度查询、检验报告查询、复验申请等业务。样品与相关材料等物品邮寄至我院。可参照网页的“受理流程”了解具体网上办理流程。
(二)如确需现场办理,办理人员需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佩戴口罩,并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结果报告,出示健康绿码与行程码,并配合我院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和检测后,方可现场办理。
(三)相关业务受理问题,可与业务大厅电话联系。
业务受理电话:0311-********,********(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
0311-********,********(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
注:中高风险地区暂不接受现场受理。
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2022年3月16日
标签: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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