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DDYJ-2022-380179
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DDYJ-2022-380179
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2-******
(三)预算金额:2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1 | 人员要求:3 服务开始时间:2022.4.1 服务结束时间:2023.3.31 | 关于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采购需求书一、项目名称:聘请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2022年常年法律顾问二、履行内容:因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我局)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我局2022年常年法律顾问。第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我局聘请,指派律师担任我局的2022年常年法律顾问。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2022年常年法律顾问,可以为我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提供法律咨询;2、为我局草拟、审查、修改日常法律事务文书;3、向我局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4、应邀为我局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5、参与我局的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草拟、修改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所需的材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6、为我局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7、应邀为我局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有关法律事实根据甲方委托依法出具律师函;8、参与处理我局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9、依法接受我局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听证、仲裁或诉讼,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10、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我局的需要和提议,由双方随时联系确定;对我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接受。第四条为使律师事务所更好地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我局应做到:1、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2、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处理与本合同第二条事项有关的活动中所发生的鉴定、翻译、调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我局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我局委托出差外地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其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按我局工作人员的标准,由我局支付。3、为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指派专门人员作为联系人,协助、配合律师事务所开展工作。第五条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律师事务所应做到:1、接到我局需要办理第二条规定事项的通知时,律师事务所须及时安排律师办理;2、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律师事务所有权另派其他律师接替,并及时通知我局;3、对我局提供的有关重要资料、文件和在工作中所接触的我局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律师事务所应予以保密;4、未经我局授权,律师事务所不得代表我局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否则我局有权拒绝接受,所产生的后果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第六条我局每年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贰万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律师事务所为我局代理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办理工作量较大的专项非诉讼法律业务,应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优惠,具体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我局的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须优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我局同意并郑重声明:其不再另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给付任何财物,否则,所导致的一切后果与律师事务所无关。第七条因我局原因终止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不退还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对我局应付而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有权进行追偿。第八条若律师事务所律师没有履行其职责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纪律,因此造成我局经济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酌情向我局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顾问费。第九条合同有效期壹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条款。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未续签,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十条我局确认联系地址:江门市富民路9号,邮编:******,律师事务所向前述我局联系地址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我局。在合同有效期内,我局的联系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通知律师事务所,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2022年3月16日 | 1 | 项 |
编号 | 需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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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聘请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2022年常年法律顾问 |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2年03月16日
二、供应商报价须知(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定点议价规则(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四、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谢景超 0750-*******
采购单位: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202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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