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化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公示
关于《开化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公示
现将《开化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当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为: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5日。
反馈电话:开化县畜牧业发展中心0570-*******.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7日
开化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快构建重大畜禽疫病防控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长效运营监管机制
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单位,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实行“谁处理、补给谁”,建立健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全县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确保病死畜禽“收集无遗漏、处置全覆盖”。
二、严格落实收集处理运营责任
(一)明确运营单位业务范围。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开化亲乡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全县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和收集处理可追溯管理体系的建设管理,承担全县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等运营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管,并为部门监管提供便利条件;实行“联单制”和信息化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收集、处理等工作表。
(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要高标准管理,确保处理能力满足全县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需求,严格落实环保和畜禽防疫条件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封闭式病死畜禽运输车辆和传送设备,避免运输途中出现跑冒滴漏,规范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副产品,避免养殖场间交叉感染,执行一场一车制度,实现无害化处理全过程“零污染”。
(三)建立病死畜禽收集体系。运营单位负责建立收集调度中心,配足统一收集人员队伍,配置专用收集车辆,确保全县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收集处理全覆盖。要将运营单位地址和收集调运中心的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以联系卡等形式告知各畜禽养殖场和乡镇畜牧兽医管理员。收集调运中心接到畜主、畜牧中心或乡镇畜牧兽医管理员报告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到户到点收集,做到一场一车,在收集、运输、贮存过程中应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人畜共患病的传染,并注意交通运输安全。
(四)落实畜禽养殖主体责任。全县保留的畜禽养殖场要做好冷库、冰柜等病死畜禽暂贮设施设备的维护,建立养殖档案,加强沟通,及时准确向运营单位报告病死畜禽信息,并妥善保存病死畜禽收集票据以备查。
(五)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各乡镇、芹阳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要加强突发动物疫情、河道等公共区域死亡畜禽的应急收集处置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乡镇、运营单位应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三、切实履行乡镇部门监管责任
(一)乡镇: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分管领导,明确责任人,落实人员加强对辖区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督促养殖场落实主体责任,及时配备冷库、冰柜等病死畜禽贮存设施和建立养殖档案,明确告知各类养殖主体,对未按要求配备贮存设施、擅自处理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的,将不再享受政策扶持,并追究随意遗弃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任;对农村散养户出现病死(害)畜禽的,要积极协助农户联系运营单位,及时上门收集统一处理,确保散养户不随意遗弃或掩埋病死畜禽;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规范处理死亡畜禽的行为。同时,要落实人员负责河道、道路、垃圾中转站等公共区域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置和日常巡查,对已腐烂发臭的死亡畜禽登记备案后,一律就近无害化处置,不进入运营单位;对辖区养殖场(户)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收集现场监管。
(二)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运营过程的监管,对收集、处理的数量、重量进行审核确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设置病死畜禽处理举报电话,加强举报线索的处理力度,依法打击随意丢弃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三)财政局:负责落实无害化处置政策性补助,监督无害化处理资金规范使用。
(四)保险公司:严格落实畜禽保险业务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对未按照要求配备贮存设施、私自处理病死畜禽的,不得纳入保险理赔范围。
四、严格落实补助政策
(一)补贴范围
养殖环节补助范围为开化县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屠宰环节补助范围为开化县范围内畜禽屠宰环节产生的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包括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病害猪损失补贴。公共场所收集的无主畜禽和散户产生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参照养殖环节标准进行补助。对有关部门查获的涉案畜禽及其产品依法须当事人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的,依法实施,不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因重大动物疫病被强制扑杀的畜禽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属地乡镇承担。其他规定不应列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的从其规定。
(二)补贴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养殖环节补助对象为运营单位。屠宰环节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及病死猪损失补贴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屠宰环节产生的病死(害)畜禽及其产品委托运营单位处理,所需费用由屠宰企业与运营单位按委托处理协议结算。
(三)补贴标准
1.病死猪、羊集中无害化处理每头补贴80元(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病死牛集中无害化处理每头补贴400元(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
2.死胎、木乃伊胎、胎衣、家禽等其它畜禽集中处理每吨不高于3500元。
3.屠宰企业补贴标准。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按80元/头予以补助,病害猪损失补贴为800元/头。进屠宰厂时已死亡的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使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合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对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牛羊家禽暂不享受损失补贴。
五、数据统计和报送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建立畜禽死亡台账。被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接收、处理及处理后产物流向台账。每月20日作为当月处理的结点,25日前,运营单位须将当月的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台账及汇总表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同时乡镇畜牧兽医管理员,将当月病死猪处理清单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核对无误后,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汇总表原件于每月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业发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作为无害化处理资金拨付凭证留存。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六、资金拨付
(一)资金来源
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分担落实,其中:省级补助经费将根据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畜禽饲养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由市县包干使用。县级补助资金从年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预算经费中列支。
(二)拨付程序
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经费下达后视实际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将有关补助情况经开化县人民政府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运营单位和屠宰企业。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常态化监管。要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和运营单位监管为重点。落实人员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处理数量和动物防疫等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管;要加强源头监管“多方确认”机制,对收集的病死畜禽头数及病死畜禽产品重量要经乡镇畜牧兽医管理员、养殖业主、收集人员、保险人员多方现场清点并签字确认。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财政、人保财险等部门联动督查机制,完善畜禽死亡率预警机制,建立保险理赔和收集数据定期审核机制,对发现的病死畜禽死亡、处理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开展检查。
(二)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要做好企业自有平台开发、拓展,从单一收集平台向综合管理平台转型,实现收集、转运、入场、监管、预警多要素聚集,充分发挥数字化管理效能。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实现生产区监控无死角全覆盖,对处理车间、暂存冷库、运输车辆出入口等重要关口实施视频监控24小时刻录,并实现监管人员在线实时监管。
(三)加强资金监管。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对申请补助数据定期实施审核,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数量、骗取财政补助经费,或违法出售病死动物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政府兜底机制。我县养殖量少,畜禽病死率低,病死畜禽数量有限,且县域面积大,养殖场(户)分散,收集处理运行成本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资金确有困难,县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确保正常运行。
(五)坚持保险联动机制。充分认识养殖保险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大畜禽养殖保险宣传,引导规模畜禽养殖场积极投保。吸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好的经验做法,合理、科学设置保险理赔政策,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实施好家禽等其他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
(六)落实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应当依法履行病死畜禽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等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无害化处理的相关义务。运营单位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对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负总责。应建立相应的收集、处理台账,经养殖场户、收集人、处理人、监管人四方签字确认,台账、视频记录等必须完整,长期保存以备查。要安排工作人员将病死畜禽摆放整齐,认真清点数量,核对重量,登记好处理台账、签字确认,处理数量必须真实、准确,并进行拍照留证。
(七)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手册等方式,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业主、屠宰企业、运营单位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到病死畜禽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方案补贴标准若有调整,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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