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基本生活,弘扬社会正气,依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拟制了《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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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3月18日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切实保障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基本生活,弘扬社会正气,依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务求实效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见义勇为人员因牺牲、致残、 患病等原因可能导致的家庭生活困难,是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实际举措。各地要及时发现和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保障基本生活、联办专项救助、加大临时救助、链接慈善帮扶、提供供养服务等方面着手,切实做好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给予更多的帮扶关爱,建立健全长效救助帮扶机制。

二、规范认定,应帮尽帮

(一)保障基本生活。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等对象范围。其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认定,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伤残抚恤金等,在申请社会救助时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该部分收入形成的银行存款也不计入家庭财产范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见义勇为人员,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符合孤儿及困境儿童认定的,及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二)联办专项救助。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后,人员信息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及政务2.0平台,推送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单位,实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电费减免等救助事项“一件事”惠民联办。

(三)加大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发放临时救助金,可给予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一年的救助金。

(四)链接慈善帮扶。见义勇为关爱基金要根据困难情况,给予多元化、个性化的帮扶援助。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加大对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救助帮扶力度。

(五)提供供养服务。见义勇为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落实供养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在本省机构供养的,应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由实际居住地按特困人员标准落实供养费;在外省机构供养的,由行为发生地落实床位费和护理费。在本省居家养老的,由实际居住地根据自理能力等级落实护理费;在外省居家养老的,由行为发生地根据自理能力等级落实护理费。

三、优化程序,主动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可按规定在行为发生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也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公安部门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后,发现存在困难情形的推送给民政部门,以便开展救助工作。县级退役军人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规定,及时办理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政策。县级民政部门应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探访关爱工作,及时排摸相关救助需求。县级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应充分发挥功能作用,主动关怀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链接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法律援助等相关社会化服务。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集成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单位救助帮扶结果,形成“幸福清单”定期发放给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四、加强保障,落实责任

各地要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帮扶工作。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各地要对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绩效评估。对依法开展的救助帮扶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意见由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月*日起施行。

标签: 公安厅 救助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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