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金寨县2022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方案

【管理办法】金寨县2022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并带动劳动力就业的良性机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1年度全县计划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万元。各承办银行发放贷款任务为:农村商业银行4500万元、徽银村镇银行5000万元、江淮村镇银行4500万元、邮储银行4500万元、农业银行500万元、徽商银行500万元、中国银行500万。

二、贷款对象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持有安徽省核发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合伙创业者,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方式

(一)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对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可以适当提高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人均最高申贷额度22万元,最多不超过5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创业担保贷款期限

个人、合伙创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规定给予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以银行实际放款日为准。

采取反担保措施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为LPR+150BP(贷款报价利率上浮1.5个百分点)。小微企业“整贷直发”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为LPR+250BP(贷款报价利率上浮2.5个百分点)。

承办创业担保贷款金融机构于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计算出所在承办金融机构的个人、合伙、小微企业借贷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金额,经财政局金融科复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四、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

1.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前往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的乡镇(园区)人社所或者直接前往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申请。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企业经县科商经信局、人社局认定为小微企业后,由县财政局审核进行贴息支付。对自行申请并获得商业性贷款的小微企业,因特殊原因未申请认定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追溯认定,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认定标准参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7号)文件执行)。

3.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示范基地贷款:比照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贷款程序申请办理贷款。

(二)资格审查

对提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由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经营项目、经营场所、还款能力、贷款风险进行现场查看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逐一登记。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需要上报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的上报审核后再报县人社局。

对人社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也可以直接受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会同贷款人所在乡镇(经济开发区)审核后报县人社局。

对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示范基地贷款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由创业所在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组织人员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人社局等县直相应主管部门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盖章后,再报县人社局。

县人社局对贷款人是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审核。

(三)承诺担保

对直接将担保基金存入承办银行的,由承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对委托县担保机构运作担保基金的,县担保机构要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担保资格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方可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应不予提供担保。

(四)贷款发放

申请人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相关资料到承办银行按程序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承办银行受理后,应先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项目风险、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核把关,切实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与借贷人签订贷款合同,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贷款。

五、反担保方式

借款人应提供担保公司或银行认可的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应免收担保费。

六、免除反担保要求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可以免除反担保要求;邮储银行承担整贷直发业务免除反担保要求。

七、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风险补偿与风险控制

(一)贷款管理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经办单位、担保机构及承办银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随时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

承办银行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下达《催收通知书》,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应还本息,并书面通知所在乡镇(经济开发区)、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担保机构。

(二)风险补偿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承办银行因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代偿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三)风险控制

贷款银行经代偿后,贷款不良率达到20%,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贷款担保基金对各个承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指对单个承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达到20%,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县人社、财政部门与贷款银行商定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再恢复贷款担保。

对出现的不良贷款,承办银行应承担不低于20%的代偿,其余部分由担保基金承担。对由担保基金代偿的逾期贷款,经办银行应将借款人不良贷款记录及时载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并继续组织清收,直至借款人全部还清贷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人社、财政、人行、农业农村、科商经信、妇联、团县委、纪委监委、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工作落实。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推进辖区内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严厉打击以贷款名义挪用资金行为。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承办银行对贷款的发放和清收工作负责,要认真核查借款人创业项目真实性、诚实守信和资金需求情况,严格按照程序把关审批,做到贷款项目公开透明,杜绝借款人虚报、隐瞒套取创业担保贷款资金行为。县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审核贷款人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按月对贷款发放人姓名、金额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的管理工作,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及时拨付到位。县人行要加强对承办银行的指导和监督,防范信贷风险。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本信息的审核,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县妇联要加大组织力度,积极指导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妇女申请贷款扶持。团县委要积极联系有创业潜力和愿望的应历届高校毕业生,引导青年走创业就业之路。县科商经信局要积极探索电商贷款扶持政策,大力发展新型经济,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贷款。县担保机构、承办银行、参与担保的保险公司要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确保贷款按期收回。各承办银行要积极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要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贷时限;要指定网点专门办理,建立“绿色通道”;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贷款发放的每一个环节实行监管。县纪委监委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常态性监督机制,及时受理并高效处理贷款发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县公安、检察院、法院要在打击以贷款名义挪用资金、恶(故)意逾期不偿还贷款等行为上形成合力,快速受理,从严处置。

(三)创造良好环境。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经办银行的联系,大力营造诚信借贷、安全金融的社会环境,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宣传正面典型。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不讲诚信、恶意逃贷欠贷、损害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和人员。对因审查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挪作他用的、资金存入银行套取利息的、资金违法使用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实施方案 贷款 担保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