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S220线慈周寨乡至长垣县北樊相段功能性修复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200,000元)
滑县S220线慈周寨乡至长垣县北樊相段功能性修复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200,000元)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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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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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6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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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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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滑县S220线慈周寨乡至长垣县北樊相段 功能性修复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HJYGG[******] 015号 招标 人:滑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零二二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1. 招标条件........................................................................... 2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2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3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3 6.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4 7. 联系方式...........................................................................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总则.......................................................................... 14 2.招标文件...................................................................... 16 3.投标文件...................................................................... 16 4.投标.......................................................................... 20 5.开标.......................................................................... 20 6.评标.......................................................................... 20 7.合同授予...................................................................... 21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1 9.纪律要求、投诉、监督、质疑、处罚.............................................. 2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4 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1. 评标方法...................................................................... 28 2. 评审标准...................................................................... 28 3. 评标程序...................................................................... 2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1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31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32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6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81 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82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8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8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7 三、授权委托书................................................................... 88 四、投标保证金................................................................... 89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0 六、施工组织设计................................................................ 91 七、项目管理机构................................................................. 96 八、资格审查资料................................................................. 97 九、其他材料.................................................................... 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滑县S220线慈周寨乡至长垣县北樊相段功能性修复项目 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HJYGG【******】015 号 滑县S220线慈周寨乡至长垣县北樊相段功能性修复项目已由豫交发干线【2021】334号文批准,招标人为滑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资金为国省补助资金+自筹资金,招标代理机构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1项目名称:滑县S220线慈周寨乡至长垣县北樊相段功能性修复项目 2.2项目编号:HJYGG【******】015 号 2.3 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自筹资金 2.4 投资金额:********.1元; 2.5建设概况:该工程为滑县S220线慈周寨乡至长垣县北樊相段功能性修复项目,总里程6.151公里,起点位于S220与S223交叉口处,起点桩号K129+766,终止于滑县与长垣市交界处,终点桩号K135+917。 2.6建设地点:河南省滑县境内。 2.7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含变更)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2.8 计划工期:45日历天; 2.9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10标段划分:此次招标共1个标段; 3.1.1企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格证书二类(乙级)及三类(乙级)资质。 3.1.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1.4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1.5信誉要求: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并提供查询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无效。 3.1.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 件将被否决;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投标资格外同时追究责任。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采取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未登记入库的投标单位,须信息登记入库后才可以办理CA数字证书并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登记入库链接地址:http://*****.jhtml">www.hxggzy.cn/ggtz/*****.jhtml 办理CA链接地址:http://www.hxggzy.cn/ggtz/*****.jhtml。 CA登陆使用指南:http://www.hxggzy.cn/xtsysm/*****.jhtml 4.2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 3月18日8时00分至2022年 3月 24 日23时59分凭CA登录“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 4.3 本次招标项目如有变更或延期,投标人均可在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直接查看相关公告,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网站,如有遗漏,后果自负。 4.4招标文件费:0元。 4.5投标保证金 施工标段: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元); 保证金递交形式:1、转帐或电汇(必须从投标单位在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的基本账户转出,否则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且不能进行绑定操作);2、线上电子保函,目前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接通中国银行直开式电子保函,可直接在网站业务系统中线上申请,操作说明查看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或业务系统组件下载栏目;3、线下保证保函(只限银行机构、保险公司、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保证人合格名录内企业出具)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可以自由选择。 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帐户名: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红旗路支行 帐号:投标人登录系统,找到相应项目后,依次点击“参与投标”→ “费用缴纳说明”→“缴纳说 明单”,获取保证金缴费说明单里的账号信息→按照缴费说明单里的账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绑定。(此账户可计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 4 月 7 日08 时50 分(北京时间)。 5.2地点: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5.3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上传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滑县)》网站”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等。(1.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50分钟 ,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2.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时间: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时间自“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右下角文字互动中主持人发出“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的通知时间始30分钟结束,超期未签章,视为同意开评标过程,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注: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后,须按照主持人在文字互动中的提示进 行投标文件电子解密及开标记录表电子签章等操作,不得擅自离开,直至“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开标状态显示“开标已结束”方可离开,否则,后果自负。 6.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滑县)》网站上发布,其他网站转载只供参考,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7. 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博 电话:0372-******* 地址:安阳市滑县滑州路中段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史志豪 联系电话:132*****817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56号2号楼12层1202号 监督人:滑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372-******* 温馨提示:投标人/供应商注意事项: 投标单位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 评标依据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下载、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及纸质投标文件(根据文件要求)。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2. CA有效期 从招标文件下载至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期间,CA 证书不得更换、变更、延期等,否则会造成开标现场无法解密,对此投标人后果自负。 投标人应及时查看 CA 证书信息是否过期,确保所投项目从文件下载至项目结束整个周期 CA 证书的信息不能变更(包括不能办理延期、变更、更换、丢失补锁、损坏补锁等)。 3.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滑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jyxt.hxggzy.cn/ggzy),在“组件下载”栏目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时确保 PDF 阅读器、Word2007 已经下载安装,信安小精灵驱动和签章驱动是滑县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本。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帮助手册,可在系统“组件下载”栏目中下载或网站首页“资料下载”中找到。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需要委托人签章的,可以手写输入。) 制作好的投标文件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包(xxxx 项目 xx 标段), 其中包含 2 个文件和 1 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后缀名为“.PDF”的文件用于打印纸质投 文件,“备份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 4.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滑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投标人应打印“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 5.其他注意事项(重要) *投标人需确保电脑已经下载安装 PDF 阅读器、Word2007,信安小精灵驱动和签章驱动是滑县交易 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本。 *如招标文件发生变更的,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招标文件(EGP 版)并重新制作、上传投标文件。 *保证金汇款、转账异常时,须联系汇出方银行查询原因。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网络等制作、上传同一项目投标文件的,有被视为串通投标、 判定为无效投标的风险。 *因投标人个人原因导致电子化交易系统内自身投标文件损坏、内容缺失等其它无法正常评审的,后果由供应商个人承担。 *建设工程(建筑、市政)项目工程量清单在 EGP 文件中包含,打开电子投标文件,在工程量清单节点,可以导出标准接口数据(YDB 格式),通过造价软件打开 YDB 数据、响应报价内容,再通过造价软件导出 YDB 数据,将 YDB 数据导入投标编制系统。 *如遇到投标文件上传慢、上传失败等问题,请进行以下操作: 查找是否是个人电脑问题;更换网络环境;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和要求1.3.1 本次招标内容及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的规定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不允许。 1.12 偏离不允许。 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公告形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布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报价编制依据主要有: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补充文件、答疑纪要、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 (2)《公路工程建设》(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86号)。 (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豫交文[2019]274号)。 (4)交通运输部26号公告“关于调整工程概预算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5)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以及投标人认为应该计入或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应该计入的全部费用的总和。投标报价将被认为已综合考虑在施工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全部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3.2.4投标报价说明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除由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外)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 材料准入条款:本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均需甲方、监理方等相关单位认可及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投入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其工程款项,并有权责令其返工。 3.2.5 材料暂估价 招标文件及相关补遗文件规定了暂定材料单价或暂定综合单价,投标人必须按规定的暂定价格进行报价。 3.2.6 人工费 人工单价按定额当期调整系数执行,结算时不再调整人工单价。 3.2.7 措施项目费 投标人应将完成该工程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入组织措施费投标报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费及招标人委托投标人办理的工作费用,以下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应采取的全部措施费用。 (2) 投标人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 (3)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由投标人实施安装和管理,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根据施工场地周边情况确定施工用水用电搭接位置及线路,施工用水用电的搭接和安装架设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均由投标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报价中,由投标人承担,施工用水用电部分应分别根据当地供水单位和供电单位收费价格核算由中标人结算。 (4) 材料及半成品的下车、堆放、仓储保管及二次搬运至安装地点等全部费用、施工范围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费、与周边单位、居民等其他工作产生的配合及协调管理费用。 (5)投标人踏勘现场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和交通、安全等问题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中应考虑包含在报价中。 (6) 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等的费用 3.2.8 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中标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必须由投标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中标人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如果因中标人未按要求投保而受到损失时,中标人应承担一切责任。 中标后,以上费用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3.2.9 投标报价中应包含相关的风险费,风险内容包括: 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期间材料市场价格变化(除暂估价外); (2)停水、停电、雨天、高温天气等的影响; (3)为保障工程施工顺利实施而采用的各种工程措施而增加的各种费用; (4)本工程从开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达到质量标准期间的维护和成品、半成品保护费用; (5)当发包方认为有必要赶工时,承包人必须调整施工计划,增加人、机、料赶工,并不再索取任何费用; (6)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地震和战争外的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费用。 3.2.10投标人只能提出一个不变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 3.2.1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给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5日内(当日为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工作日)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原路径退回,不再由招标人出具保证金退还通知单。 3.4.4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30 日内,招标人应与中标单位签订交易合同,并将交易合同上传至滑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合同管理模块。交易中心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上传完成当日(当日为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工作日)按原路径自动退回。逾期未上传合同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第 35 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暂不退还保证金说明(提交一次说明保证金“冻结”15 天),交易中心将相关中标单位保证金暂不退还。否则交易中心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第35 天(当日为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工作日)按原路径自动退回,不再由招标人出具保证金退还通知单。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按要求提供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审项目需要的证明材料。 3.6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满足要求。 3.7.3 电子投标文件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 4.投标4.1 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4.1.1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滑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4.1.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1.3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1.4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投标人应打印“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供开标现场备查。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滑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撤回投标文件。 4.2.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4.2.3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招标人不承诺最低价中标,而且招标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递交的履约担保,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要求、投诉、监督、质疑、处罚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做出承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并作出承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5.2投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需提供加盖该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必须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份缴纳的养老保险明细(以个人单页为准,附网络查询截图))。 9.6 质疑9.6.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疑义,可向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写明质疑内容并提供证据。 9.6.2递交书面质疑时需提供加盖该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必须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份缴纳的养老保险明细(以个人单页为准,附网络查询截图))。 9.6.3 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一经查实为虚假证据,报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评标环节显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预警信息的(如有一处雷同,均视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方式进行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的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3.2.4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的汇总后,取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2.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3.4.1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评分办法前附表规定计算投标的得分,投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小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得分相等时,以技术性评审得分高者优先。技术评审得分相等者,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3.4.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推荐的评标委员会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4.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出具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标报告。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评审为合理报价的投标人,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3.4.4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仅供参考)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执行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6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修正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本项增加第1.1.1.10项: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1.1.2.6监理人:(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本项增加第1.1.2.8目: 1.1.2.8项目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增加第1.1.3.12、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8目: 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3)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方案、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为使1.6.1款所述的施工图方案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方案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天(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7联络 1.7.2 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9严禁贿赔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己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己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22.1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约定为: 2.3.1 提供永久占地 (1)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人按第15.3款作出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 (2)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3.2 提供临时占地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申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12.3款、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矢日; (4)决定第11.3款、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7)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3.5商定或确定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无)、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进度支付款将转入承包人指定并经发包人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帐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记入信用档案。 (4)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或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查。 (5)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担保金额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履约担保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在符合规定的银行开具(银行级别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说明),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其金额应达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4.3分包 4.3.2 项细化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项至4.3.5项细化为: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专业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及专业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承担责任; (5)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6)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7)所有专业分包计划,专业分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协议)和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和单价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劳务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承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要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监理人备查; (2)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3)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所造成的后果负完全连带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4联合体 本款增加第4.4.4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按投标阶段对人员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所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增加第4.6.5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标阶段对人员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应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增加第4.8.7项: 4.8.7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项补充: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本款增加第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合同中己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对于在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人接受,监理人应适当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增加第4.12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请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的具体内容、提供时间、所需费用等)。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使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标阶段对施工设备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承诺的施工设备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项约定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测,并将有关复测资料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定线与放样。 8.2施工测量 8.2.1 项补充: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3 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工等处罚,也可并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违约金。 本款增加第9.2.8至9.2.11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3)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5)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增加第9.4.7至9.4.9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份,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除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增加第10.3、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亦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冰雹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气候条件。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支付_元人民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己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提前一天支付元人民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增加第1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5)项补充: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执行。本款增加第13.1.4至13.1.6项: 13.1.4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3.1.5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1.6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直接发布或授权监理人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之内。 本款增加第13.2.3至13.2.5项: 13.2.3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4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5承包人应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本款补充: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增加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进行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子目或专项检(试)验子目,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检(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出子目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本款补充: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和单价组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或增加收益的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列金额仅限于监理人根据本款规定决定实施的,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施工、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提供等方面的金额。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5.8暂估价 15.8.1项补充: 按照本项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共同招标的方式选择的分包人或供应商,视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发包人、承包人、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 (1)承包人应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 (2)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对承包人的临时工程不能随意使用。 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3)如果要求特殊分包人为本工程或工程中设备提供设计或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特殊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并明确:对于提供上述设计与编制规范的特殊分包人的设计错误或失职及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赔偿,承包人概不负责。 (4)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有权得到下述款项: a.按照监理人的指令,并根据特殊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己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b.承包人向特殊分包人已提供的劳务费用,以及承包人对特殊分包人应收取的手续费、利润提成,其金额应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给特殊分包人的实际价款的某一百分率计算。该百分率在特殊分包合同中由承包人与特殊分包人协商确定,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 (5)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己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款额的支付,监理人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确认先期的付款证书中包含的该特殊分包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亨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向特殊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内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质量保证金),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上述款额扣回。监理人在发给承包人下一期的进度付款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目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己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6 路面养护期计量方法(不适用) (一)路面养护所有工作内容包含在综合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二)招标人将通过国际平整度指数(IRI)指标和综合养护指数(包括路面状况和日常管理状况)对承包人的养护施工行为进行控制(即“双控”)。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养护年度,每六个月为一计量周期。 (1)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为公制; (2)工程的计量按计量周期进行支付,业主将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标段的养护工作进行检评,检查评分标准及养护指标评定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制订的细则执行; (3)每次计量支付基数为年度养护费用的百分比值,分别按照养护年度第一次计量40%,第二次计量60%; (4)按照有关规定,IRI指数每年检测两次,每次检测的IRI指数指标值作为本期和上期计量的控制指标,具体如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和预测,以下举例说明) 第一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IRI≤1.3 a.当1.3<IRI≤1.4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4<IRI≤1.5时,以1.4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5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养护年度,IRI指数须≤1.4 a.当1.4<IRI≤1.5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5<IRI≤1.6时,以1.5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6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IRI≤1.5 a.当1.5<IRI≤1.6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6<IRI≤1.7时,以1.6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7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每次检测IRI值小于规定值的,给予全额计量。 (5)在一个计量周期内,每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均不低于96分的,给予全额计量;一个计量周期内,两次季度平均综合养护指数值低于96分的: 当96.0>综合养护指数值≥94.0时,每降低0.5分,扣除当期计量的5%; 当94.0>综合养护指数值≥92.0时,以94分为基数,每降低0.5分,再扣除当期计量的10%,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当任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92时,将视为承包商违约,业主将扣除承包商本期所有计量,并予以解除合同。 (6)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和综合养护指数实行双控,任一指标低于规定值,均按照上述要求处罚,并且实行以上处罚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其它处罚。 (7)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以检测单位检测的数据为准,综合养护指数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汇总计算的数值为准。 17.2预付款(无)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的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0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设备的额度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前述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己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本项(6)目细化为: (6)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 ‰天(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项(4)目约定为: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10%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它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3%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 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 最终付款支付期限: 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四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交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交工资料。 交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验收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增加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增加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2.3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和查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本款细化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自该工程或工程设备修复之日起算。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19.8路面保修: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20.2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3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3.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 20.3.2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3.3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3.4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己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的规定,或违反第6.3款承包人承诺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22.2发包人违约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至(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约定为: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滑县仲裁或诉讼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约定)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约定) 24.3争议评审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增加第24.4、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滑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诉讼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一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在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要在专用条款或数据表中予以具体规定的数据、信息或与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有关的规定(如异常气候条件),是必备的配套条款,不能缺少,否则通用条款和公路行业准专用合同条款就不完善。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是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需增列或删除的条款,例如优质工程的奖励条款、承包人人员、设备不到位时的违约处理办法条款等,也在本篇列出。 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项目专用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同前 1.7.2 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7天内 2.3.2 增加 临时用地的面积、使用期限及补偿标准应结合河南省有关文件由承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自行调查确定,租地费由承包人自行测算,投标时综合考虑不单独支付。本工程永久用地范围内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作为承包人临时用地(除施工便道、便桥外),不得修建预制场和拌和站,不得在路基范围内挖泥浆池。 施工临时用地取土场的征用: (1)本项目取土方式原则上为沿线集中取土,土方资源费、运费及施工费均包含在投标人的土方相应投标报价中。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征用临时取土用地,由承包人根据实际需要的土方数量,计算出需要征用的临时取土用地面积、取土深度,报业主,由有关部门同意规划,确定施工临时取土场位置,取土面积,取土深度等。由承包人按土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发包人提供协调支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通过县(乡)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施工临时取土及复耕合同协议。临时用地协议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查、备案。临时取土用地使用结束后,承包人必须按原有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复耕,并提请县(乡)土地管理部门复耕验收。凡因施工临时取土用地复耕达不到要求造成的纠纷、上访、诉讼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周边环境协调,为工程施工创造良好条件。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其他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施工交叉时,应相应配合,友好协作,服从业主统一协调。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在监理主持下协商解决,发包人有最终裁定权。 4.1.10其他义务: 本项补充: 1、文明施工 对于施工便道、承包人驻地建设、拌和站、原材料堆放及施工标志标牌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下发的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通过发包人、监理组织的检查验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不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 2、本项目质量目标为“实现工程质量零缺陷,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施工中发包人要求采取的创优施工、技术等措施不单列费用,投标人在报价中应综合考虑。 本项目对创建文明工地及保障工人权益的要求如下: Ⅰ、建立健全工地各项规章制度,创建资料齐全,并有责任人负责落实。 Ⅱ、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齐,物料堆放要做到散材成方,型材成垛,有标识。 Ⅲ、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在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要密闭,无偷倒、乱倒、洒漏和乱堆放现象。 Ⅳ、工地厨房、食堂要符合卫生要求;防蝇、防鼠设施到位;厕所、洗浴间要保持干净整洁;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垃圾容器要带盖。 Ⅴ、工人居住条件符合以下要求:宿舍内净高不得小于2.4m,走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3、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通措施,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避免对附近建筑物、构造物的震动和干扰,也不影响群众的通行方便。否则,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有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5、承包人施工期间若将灌溉渠截断,承包人应加强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满足灌溉需要;承包人施工期间应保证路基临时排水顺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临近农田受淹。否则,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有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有可能影响工程的不明地址、水文情况等。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7.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修建和维护施工便道和便桥,施工便道和便桥的标准应符合业主或监理人要求,该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测算,投标时综合考虑不单独支付。施工期间发包人将不定时检查便道完好及畅通情况,对修建、维护不力者将作出处罚。 8.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后,开工令发出之日前。承包人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后,开工令发出之日前。 8.2施工测量: 增加8.2.3 承包人在对原地表清理之前,须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共同对原地标高进行复测并上报发包人。原地表清理掘除后,承包人进行填前碾压工作,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路基进行冲击压实或强夯处理,以达到填前碾压要求。填筑路堤的土石方数量以施工图图纸横断面为计算依据(清理现场、填前碾压、冲击碾压及强夯等增加的土方量不单独计量,其费用包括在相应细目单价中)。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违约金*****-*****元/次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按照部颁公路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和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机械设备型号编制的符合本工程特点的详细的设计内容实施。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无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2000元/天,并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2.1承包人暂停停工的责任: 增加(6),(7) (6)因承包人资金短缺引起的停工; (7)因承包人处理公共关系不当或协调不力引起的各类阻工停工。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增加15.4.6,15.4.7 15.4.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参考相邻标段或本项目其他标段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7所有新增子目的单价或变更工作的单价确定均需征得业主的批准。 16.价格调整: 增加16.1.3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16.1.1或16.1.2项约定的原则结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但仅对主要材料(沥青、碎石、钢筋、水泥等)进行调整。价差确定的方法:河南省交通定额站发布的当期材料指导价与投标基期材料指导价的差值;材料数量的确定:以当期计量工程数量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计算材料用量。材料价格涨、降超出10%的可进行价格调整,材料价格涨(降)幅度超过10%的部分,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各承担50%。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到位后14天内支付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额达到合同价的3%为止”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情况确认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 1)、 如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解除合同,则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正常的履约担保金和附加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发包人课以的违约金不影响发包人依法追索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或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 (2)承包人更换人员要同时推荐两名以上同等资质和经历的备选人员(附履历证明材料)供发包人选择,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更换。同时对承包人更换人员进行处罚,更换项目负责人罚5万,更换总工和质检负责人各罚3万,更换其他人员罚1万元。合同签订时进场人员(拟投入关键人员承诺书所列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交由发包人保管,直至工程交工验收。 (3)赔偿损失。中标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中标人赔偿的范围包括招标人所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对于该损失就不再赔偿。相反,在履行保证金的数额低于因违约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中标人还应当赔偿不足部分。 (4)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建议今后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公路建设的招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5)项目负责人、总工、质检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未经发包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批准擅自离开工地发现一次罚1万元;其他技术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发现一次罚2千元。 (6)承包人承诺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天每台罚5千元。 (7)承包人的违约,发包人将视情形上报有关交通行政主管单位,建议对违约承包人采取降低信用评价等级等行政处罚措施 23.杜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本项目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和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凡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牵头单位不积极主动、协调单位不积极配合的,监察机关要对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交公路规【2020】5号文件《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组织相关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备劳资专管员。总承包单位对相应分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要求,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24.工程管理奖罚办法 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将对承包人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方法包括日常巡视、工地抽查、工程复查、资料查阅、报表审核、现场询问、现场考勤、工作考核等。在履约检查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节与后果,进行履约评价和相应处理。同时要求承包人对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通知、指令以书面形式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对于不整改、整改无效或不及时申报整改结果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暂停相应的计量支付,或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根据违约的范围和程度,处罚方式有通报批评、对承包 人的罚款、直至发包人分割承包人的部分工程、终止合同。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 (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滑县S220线慈周寨乡至长垣县北樊相段功能性修复项目项目,总里程6.151公里,起点位于S220与S223交叉口处,起点桩号K129+766,终止于滑县与长垣市交界处,终点桩号K135+917。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招标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11)施工组织设计安排;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6.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自行协商后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保修期为交工后一年。 11.因施工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或仲裁裁定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由此引发诉讼,双方约定由本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12.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承包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滑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一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五、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 一、开工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二、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 三、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元。 四、不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五、坚决不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六、若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及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自愿从工资保障金中支付,且在一个星期内补足保障金。 承 诺 人: (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项目负责人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字) 年月日 附件六: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保证金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保证金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保证金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证金规定的义务不变。 保证金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附件七: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 付 款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合同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需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年月日 附件八: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合同 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国家、河南省、滑县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文明施工合同。 一、本文明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包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及发包人下发的有关规定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比要求。 三、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建造师、文明施工负责人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各负其责。 四、根据滑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要求,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文明施工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文明施工的要求以及日常施工现场的督促检查。 五、承包人施工现场按照滑县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和资料的准备。 六、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 七、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八、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十、承包人不得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汐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完全负责。 十一、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合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等;承包人还应对施工临时污水排放系统建立符合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 十二、承包人应及时处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弃置,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十三、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持所有的现有道路等设施的使用功能;承包人应自费对那些因受他控制的因素引起的损害或损坏进行修缮直至达到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满意,并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和罚款。 十四、承包人应确保所有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步行道和现场出入口等的干净和整洁,同时保证它们及周边公共交通、公众生活不因承包人和其他受承包人控制的施工操作、材料装卸、车辆、材料、物品、设备和工人而带来任何妨碍;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与上述事件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和损失。 十五、承包人应在施工永久围挡的入口安装电子控制及识别的门禁系统。 十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安设施工围挡,并保持其在施工期内完整、整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对永久施工围挡进行亮化,并保持其亮化的效果直至工程结束;临时施工围挡也应进行必要的亮化,达到与永久施工围挡的协调及施工周围环境的美观。 十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处理,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处理解决。 十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文件应完全响应本工程量清单内容。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无。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5承包人承担所有保险费。 2.6安全生产费按招标控制价的1.5%计算; 3、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 4、图纸(详见附件) 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1.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 2. 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等。 3. 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实际施工内容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RMB¥: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1、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工期天(日历天),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随本投标函道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其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施工办法 (2)拟投入的主要物质计划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 (4)劳动力安排计划 (5)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7)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8)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9)施工总进度表或工期网络图(或横道图) (10)报价完成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备注:本表后须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所附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附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注:1、在本表后附身份证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其他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九、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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