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近年来我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贵州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贵州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近年来我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的部署和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22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有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 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健康贵州2030”规划纲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贵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健康贵州行动(2019-2030)》,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本次治理范围包括全省9个市、自治州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及5人以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10人以下5人以上职业病危害一般及5人以下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市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部署。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大幅提高,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月-8月)。
1.确定治理企业。省卫生健康委将在贵州省职业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以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的“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各地要密切同治理企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结合调查、申报、监测等数据,逐级对治理企业基本信息台账进行补充完善,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各市州国家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中企业名单另行下发。
对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的企业、受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及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纳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的工业企业及2021 年以来新发确诊职业病的企业一并纳入本次专项治理。
2.制定治理方案。考虑到区域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确保专项治理年度有方案、治理有目标。
各市州、县区要组织专项治理相关动员、培训,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地专项治理方案和附件1-4于2022年8月中旬前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限值,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重点开展对超标岗位涉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综合效果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开展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能源、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职业健康不良信用记录及失信惩戒机制。
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实行“半年调度、年度总结”制度。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7月15日前要上报半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力量,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调研指导。省质量控制中心加强技术指导,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加强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技术支撑和工作指导。
3.做好年度总结。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本地区年度治理工作,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治理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省卫生健康委对每年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和通报。
2022年本地区专项治理具体方法、措施要结合此方案细化任务,搞好年度总结工作,按要求报送治理情况。
4.评估核验销账。各级卫生健康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评估核验组,根据本地专项治理企业挂账台账,按照治理完成一个、评估核验一个的原则,采取报告审核、现场核验的方式,逐一对治理完成企业进行评估核验,合格后方可销账。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规定时限督促完成。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有关专家,随机抽取部分销账治理企业现场复核。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并于2025年11月20日前将“十四五”时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评估总结报告书面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沟通协作,落实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单位责任,加强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源头控制,加强监督执法。各地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狠抓源头治理,紧扣治理重点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并纳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管理。对监督检查企业过程中发现的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线索,各地要及时跟进、倒查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严格规范和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三)实施分类指导,强化技术支撑。各地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帮扶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应用,利用“贵州省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系统”开展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院(所)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危害治理的技术帮扶指导,注重卫生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培养,不断提高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四)广泛宣传教育,营造治理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将治理工作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健康企业建设、职业健康达人评选、工伤保险宣传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有利用治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工业企业,要强化监督执法,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黑名单,积极发挥典型案件“查处一宗、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警示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良好局面,促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附件:1专项治理企业挂账台账统计表
2.用人单位粉尘超标岗位治理前后基本情况统计表
3.用人单位化学毒物超标岗位治理前后基本情况统计表
4.用人单位噪声超标岗位治理前后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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