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厅(本级)送戏下乡演出招标公告

文化厅(本级)送戏下乡演出招标公告


吉林省文化厅(本级)送戏下乡演出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就吉林省文化厅(本级)送戏下乡演出项目招标

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于近期就 吉林省文化厅(本级)送戏下乡演出 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就该项目招标文件公开征求供应商意见。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文化厅(本级)送戏下乡演出 项目

二、项目编号:2014-0574_XM_1

三、本次征求意见涉及范围为:本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所有商务、技术条款。

请供应商特别注意: 招标文件分为《通用部分》和《需求部分》

四、回复书面意见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有意向投标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

五、关于征求意见的回复:

对本项目技术需求书中的各项技术需求和资质条款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建议,并在 2014 年8月13日 下午 13 : 00 前回复至采购中心 . 。

建议书材料加盖公章后密封送达采购中心,封袋上注明“致采购中心, xxx 公司对 吉林省文化厅(本级)送戏下乡演出 的修改建议”,逾期送达的建议书以及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的建议书恕不接受 。

六、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58号三楼

项目联系人: 徐溦蔚 电话:****-********

传真:0431- 88905637 邮政编码:130051

网 址: www.jlszfcg.gov.cn

附件: 吉林省文化厅(本级)送戏下乡演出项目 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吉林省文化厅(本级)送戏下乡演出 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JLZC2014 – 0574 _XM_1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1.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服务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 “ 招标人 ” 指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 “ 采购人 ” 指 吉林省文化厅 ,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 “ 招标内容 ” 详见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服务需求和评标办法》。

2.4 “ 潜在投标人 ” 指下载招标文件后点击了 “ 投标 ” 按钮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 “ 投标人 ” 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招标文件:

4.1 招标文件的构成:

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需求部分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服务需求和评标办法

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四章附件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5.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投标人, 均应从其登录采购中心网站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交给招标人, 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招标人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并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潜在投标人 发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答复中可以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对收到的供应商书面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5.2 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含)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潜在投标人 发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

5.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投标人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

5.4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 潜在投标人 发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6. 投标文件构成:

6.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6.2 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要求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3 投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7. 投标文件的编制

7.1 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7.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投标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

7.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7.5 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

8. 投标报价

8.1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8.2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投标服务的单价和总价,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在本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服务以及由投标人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等辅助服务和辅助货物的全部价格。

8.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8.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9. 投标保证金

9.1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书》标明的招标人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一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招标人帐户,并必须携带汇款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进帐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财务章)参加开标会并领取收据。招标人特别声明:招标人不接受以银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9.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9.4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不计利息。

9.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退还,不计利息。

9.6 投标保证金将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退还。

9.7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在招投标过程中,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5)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为保证投标保证金的及时、准确退还,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四章《附件》的格式和要求正确填写和提交《投标保证金退付书》。

10. 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0.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0.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1.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1.1 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11.2 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 “ 修改 ” 或 “ 撤回 ” 字样。

12.3 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包括开标一览表的内容)。

12.4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 投标

13.1禁止一标多投,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套投标文件。参与提交了一套以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将使其参与提交的全部投标文件无效。

13.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装订成册、密封, 在信封上标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 递交 给招标人。

13.3 投标文件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骑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13.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的格式和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按照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3.5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 递交 的投标文件。

13.6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备选条款)13.5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参照本章16.11条款规定办理。

14. 开标

14.1招标人将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4.2 开标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前, 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4.3 开标时,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 “ 开标一览表 ” ,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交货时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14.4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4.5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2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 “ 撤回 ” 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4.6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14.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4.7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或有效签署的;

(5)没有点击 “ 投标 ” 按钮确认参加投标的,或者投标人名称与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6)到投标截止时间未签到的;

(7)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4.8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服务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5.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6. 评标

16.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吉林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从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人。招标人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

16.2 审查是否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16.3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6.4 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6.5 对投标文件服务需求部分(符合性)进行审查:

16.5.1 对于商务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服务需求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6.5.2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服务需求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6.6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服务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不完整、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 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

(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需求的;

(5)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

(6)投标文件附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6.7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6.8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6.9 投标报价的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服务需求(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16.10 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16.11( 重新招标备选条款)

16.11.1 重新招标仍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导致招标失败的,如果采购人需求紧急,要求在符合专业条件并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采购的,可以在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以及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招标失败后继续评审备忘录》,按照原定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继续评标。

16.11.2 首次招标因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重新招标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只有一家的情况,本项目按废标处理。

17. 签订合同

17.1 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7.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7.3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投标人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17.4 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18.保密和披露

18.1 投标人自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 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18.2 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18.3 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19.质疑和投诉

19.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招标人提出质疑。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19.2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 合同 ” 指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2) “ 附件、附录 ” 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

(3) “ 合同价格 ” 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4) “ 服务 ” 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包括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其它服务材料、消耗品、设备、机械、备件、工具等辅助货物)所有服务。

(5) “ 需方 ” 指政府采购服务的使用单位。

(6) “ 供方 ” 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 “ 第三方 ” 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8) “ 日、天 ” 均指日历天数。

(9) “ 工作日 ” 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2.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采购单位名称+服务名称)项目。

3.合同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 “ 服务需求和评标办法 ” 及供方的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在 “ 政府采购合同书中 ” 约定。

4.合同价格、服务期限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 在 “ 政府采购合同书 ” 中约定。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保密条款

6.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合同的解释

7.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交付服务以及辅助服务的其它所有伴随服务,包括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服务材料、消耗品、维护指南、服务手册、备件、工具等辅助货物。

8.2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验收

9.1 供方提交的服务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需方聘请有关部门对服务的品种、质量、数量、外观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9.2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3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总报价中。

10.索赔

10.1需方有权根据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0.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质量低劣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10.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0.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1.履约延误

11.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服务和接受服务。

11.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服务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服务和接受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服务期限,或者终止合同。

12.误期赔偿

12.1除本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2.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2.5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4.不可抗力

14.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 本条所述的 “ 不可抗力 ” 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4.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税费

15.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5.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6.争议解决方式

17.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8.违约终止合同

18.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18.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9.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20.合同转让和分包: 本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

21.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 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2.适用法律: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3.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3.1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供需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3.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4.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JLZC201 -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58号

签订日期:二○一 年 月 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 服务名称)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1 - 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 (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服务、辅助服务(如果有)、辅助货物(如果有)的主要内容

2.合同价格:(大写) 元 ,(小写) 元

3.服务期限:合同订立后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4.服务地点:

5.服务方式:供方负责提供服务、辅助服务以及辅助货物并保证验收合格。

6.付款条件和方式 :

6.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服务质量检验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等。

6.2财政付款:需方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省财政厅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 元一次(或分次)支付给供方。

6.3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 元。需方承诺在 年 月前一次(或分次)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采购中心无关。

7.履约保证金

7.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 需方 提 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7.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供服务之日止。

8.质量保证金

8.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 %。

8.2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

8.3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8.4质量保修期等同服务期限。

9.合同补充条款:

10.合同构成: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本合同书;

10.2中标通知书;

10.3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10.4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10.5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

10.6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需方向吉林省财政厅提请付款的凭证。

12.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采购中心加盖合同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3.合同修改: 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需方: 供方:

(加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长春市文化街158号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吉林省文化厅(本级)送戏下乡演出 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JLZC2014 – 0574 _XM_1

(2014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就 吉林省文化厅(本级)送戏下乡演出 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1.2 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招标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1.3 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1.4 投标人需为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文化部门注册审批,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演出中介机构,投标人须出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5不接受联合投标。

1.6其他资格条件要求。

第二章、服务需求和评标办法

一、服务需求及辅助服务要求

(一)服务名称: 送戏下乡演出项目

项目预算:1000万元 “ 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投标 ” 。

(二)服务的主要内容、要求: 为 将文化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进一步深化我省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艺术表演团体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文化服务(送戏下乡4000场演出补贴) 的有关事项拟定如下方案:

1 、服务需求

1 )组织各级各类文艺院团在全省9个市(州)所辖38个县(市)及 扩权强县试点( 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所属乡村 开展 4000 场 演出活动。 演出要确保涵盖22个吉林省首批特色城镇化示范镇、500个贫困村(名单见附件一)。

2 )演出 节目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 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农民喜闻乐见, 并 结合我省 农村实际、体现长白山文化 特色。

3 )根据我省农村观众需求, 演出 要 包含吉剧专场400场,黄龙戏50场, 满族 新城戏50场,曲艺专场演出80场,少数民族歌舞专场演出500场。 其中 戏曲专场可演出整台 大戏或3—5个小戏、折子戏,其它不少于8个节目。

4 )演出要保证省级文艺院团不少于400场,市(州)级文艺院团不少于600场。

2 、对投标人的要求

1 ) 投标人 需为经省级文化部门注册审批,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并通过有效年度审验的演出中介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

2 ) 投标人 组织的演出需具有一定规模,一般情况下演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演员不少于15人。

3 ) 投标人 组织的演出单位需是具有演出资质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文艺院团、民营文艺院团和其他社团组织。

4 ) 投标人 组织的演出 单位须有自备舞台和优质音响、灯光、布景、字幕等演出设施设备,可选(演)戏曲剧目不少于15本,其它节目不少于30个。

5 ) 投标人 组织的 演出时间每场不少于90分钟,并配有演出现场照片和加盖演出地公章演出日记。

6 ) 投标人 能够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协调演出所在地相关部门,报批演出、宣传、安保、卫生等相关手续;

7) 投标人组织的 演出单位应 管理有序、队伍稳定、服务态度好,没有不良记录。

8) 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演出计划及与服务需求相关的演出安排(演出团体、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演出内容)。

3 、服务项目费用标准

1) 组织省级院团演出每场补助4000元,市(州)级(含扩权强县试点城市 )每场补助2500元,县(区)级每场补助2000元。

2) 中标演出机构须在2014年12月10日前组织完成送戏下乡任务。省文化厅将不定期对演出情况进行抽查。

3) 每场演出要由演出单位填写经演出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盖章的 演出情况证明表、演出日记 和演出剧照,报省文化厅作为费用结算的附件。

4) 中标演出机构先行垫付送戏下乡演出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不得向演出所在地乡镇、村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服务标准:行业标准。

(四)服务期限: 2014 年 12 月 10 日之前。

(五)数量及数量单位:4000场。

(六)服务地点: 全省 9 个市(州)所辖 38 个县(市)及扩权强县试点 ( 梅河口市、公主岭市 ) 所属乡村( 详见附件一)。

附件一:

吉林省首批特色城镇化示范镇(22个):

长春市 :兰家镇、合心镇、奢岭镇、卡伦镇、合隆镇、劝农山镇(莲花山旅游度假区)

吉林市 :孤店子镇、金珠镇、岔路河镇(中新食品区)、北大湖镇(北大壶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

四平市 :叶赫镇、公主岭市范家屯镇

辽源市 :金州乡

通化市 :金厂镇、梅河口市山城镇

白山市 :松江河镇

松原市 :长山镇

白城市 :林海镇(白城市生态新区)

延边州 :朝阳川镇、江南镇、英安镇(珲春市生态新城)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二道白河镇

贫困村名单

序号 地 区 县、市、区 乡(镇) 贫困村

1 长春市(50) 双阳区 奢岭街道办事处 山咀村

2   双阳区 齐 家 镇 关家村

3   双阳区 太 平 镇 长山村

4   双阳区 太 平 镇 沃土村

5   双阳区 鹿 乡 镇 崔家村

6   农安县 农安镇 西五里界村

7   农安县 伏龙泉镇 匡家村

8   农安县 永安乡 东安村

9   农安县 华家镇 金山村

10   农安县 哈拉海镇 六马架村

11   农安县 巴吉垒镇 上河村

12   农安县 万顺乡 大成村

13   农安县 青山口乡 魏家岭村

14   农安县 三盛玉镇 大岗村

15   农安县 开安镇 山后村

16   农安县 龙王乡 沙岗村

17   农安县 小城子乡 西王家村

18   九台市 波泥河 王家瓦房

19   九台市 城子街镇 百合村

20   九台市 胡家回族乡 蜂蜜回族村

21   九台市 九郊街道办事处 拉它泡村

22   九台市 沐石河镇 常家村

23   九台市 土们岭镇 李家村

24   九台市 苇子沟镇 庙沟村

25   九台市 西营城镇 古榆树村

26   榆树市 大坡镇 后岗村

27   榆树市 土桥镇 古井村

28   榆树市 土桥镇 光复村(原光明乡)

29   榆树市 土桥镇 忠厚村(原光明乡)

30   榆树市 弓棚镇 弓棚村

31   榆树市 八号镇 苇沟村

32   榆树市 新立镇 梨树村

33   榆树市 于家镇 长岗村(原向阳镇)

34   榆树市 恩育乡 红庙村

35   榆树市 黑林镇 广胜村(原谢家乡)

36   榆树市 闵家镇 古城村

37   榆树市 秀水镇 周家村

38   榆树市 大岭镇 民主村(原怀家乡)

39   榆树市 太安乡 太安村

40   榆树市 育民乡 爱民村

41   德惠市 松花江 罗全坨子村

42   德惠市 达家沟 榆树沟

43   德惠市 五台乡 浮家村

44   德惠市 五台乡 恒兴村

45   德惠市 大房身镇 长春岭村

46   德惠市 大房身镇 东夏家村

47   德惠市 大房身镇 夏家村

48   德惠市 万宝镇 刘城子村

49   德惠市 同太 刁家村

50   德惠市 夏家店 四青咀村

51 吉林市(50) 市辖区 丰满区旺起镇 大石村

52   市辖区 龙潭区缸窑镇 老少沟村

53   永吉县 西阳镇 东响水村

54   永吉县 西阳镇 西响水村

55   永吉县 西阳镇 红石村

56   永吉县 西阳镇 南响水村

57   永吉县 西阳镇 西阳村

58   永吉县 西阳镇 双榆村

59   永吉县 双河镇 庙岭村

60   永吉县 双河镇 大崴子村

61   蛟河县 新站镇 冷风口村

62   蛟河县 新站镇 仁和村

63   蛟河县 松江镇 车背沟村

64   蛟河县 松江镇 临江村

65   蛟河县 松江镇 插树岭村

66   蛟河县 乌林乡 马鞍山村

67   蛟河县 庆岭镇 杨木沟村

68   蛟河县 黄松甸镇 伟光村

69   蛟河县 天岗镇 永胜村

70   蛟河县 天岗镇 罗圈沟村

71   蛟河县 拉法街 向阳村

72   桦甸市 桦郊乡 天平村

73   桦甸市 桦郊乡 永隆村

74   桦甸市 桦郊乡 天河村

75   桦甸市 横道河子乡 荒山村

76   桦甸市 横道河子乡 横道河子村

77   桦甸市 常山镇 靠山村

78   桦甸市 常山镇 新兴村

79   桦甸市 常山镇 桦兴村

80   桦甸市 八道河子镇 寿山村

81   桦甸市 八道河子镇 红旗村

82   舒兰县 天德乡(原庆丰乡) 宝山村

83   舒兰县 天德乡(原庆丰乡) 义合村

84   舒兰县 天德乡(原庆丰乡) 官厅村

85   舒兰县 开原镇(原青松乡) 新开村

86   舒兰县 开原镇(原青松乡) 薛家村

87   舒兰县 新安乡 新安村

88   舒兰县 新安乡 街北村

89   舒兰县 新安乡 石砬村

90   舒兰县 新安乡 桃源村

91   舒兰县 水曲柳镇 五道村

92   磐石县 宝山乡 车家村

93   磐石县 朝阳山镇 大快当村

94   磐石县 石咀镇 草面山村

95   磐石县 牛心镇 兴隆村

96   磐石县 黑石镇 复兴村

97   磐石县 烟筒山镇 粗榆村

98   磐石县 取柴河镇 二道村

99   磐石县 取柴河镇 三道村

100   磐石县 吉昌镇 孟家村

101 四平市(50) 辽河农垦区 孤家子镇 七里界村

102   辽河农垦区 孤家子镇 于家街村

103   辽河农垦区 双辽农场 一分场村

104   辽河农垦区 双辽种羊场 义和永村

105   辽河农垦区 双辽种羊场 腰二龙村

106   梨树县 梨树镇(原大房身乡) 后家把村

107   梨树县 梨树镇(原大房身乡) 双城子村

108   梨树县 白山乡 鲍家村

109   梨树县 喇嘛甸镇  喇嘛甸村

110   梨树县 喇嘛甸镇  平岭村

111   梨树县 郭家店镇 八里城村

112   梨树县 蔡家镇 孟家村

113   梨树县 孟家岭镇  二道沟村

114   梨树县 榆树台镇 六合村

115   梨树县 榆树台镇 闫家村

116   梨树县 泉眼岭乡 西泉村

117   梨树县 胜利乡 四家子村

118   梨树县 四棵树乡 安家屯村

119   梨树县 小城子镇  爱德村

120   梨树县 金山乡 大城子村

121   梨树县 万发镇(原太平镇)  田家洼子村

122   梨树县 沈洋镇 张家堡子村

123   梨树县 小宽镇  五家户村

124   梨树县 刘家馆镇  苇田村

125   梨树县 林海镇 长丰村

126   伊通县 大孤山镇 升礼村

127   伊通县 大孤山镇 大孤山村

128   伊通县 伊通镇 庆德村

129   伊通县 伊通镇 永青村

130   伊通县 营城子镇 后柳村

131   伊通县 营城子镇 砂古村

132   伊通县 营城子镇 打草村

133   伊通县 营城子镇 平安村

134   伊通县 西苇镇 碱场村

135   伊通县 西苇镇 蛤蟆塘村

136   伊通县 西苇镇 腰苇村

137   伊通县 三道乡 瓦盆村

138   伊通县 三道乡 前瓦村

139   伊通县 莫里青乡 兴宏村

140   伊通县 莫里青乡 劳动村

141   双辽县 王奔镇 光明村

142   双辽县 永加乡 新凤村

143   双辽县 服先镇 服先村

144   双辽县 东明镇 盘山村

145   双辽县 茂林镇 先进村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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