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财政局关于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编号:TZYS-202164-1)的处理决定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编号:TZYS-202164-1)的处理决定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编号:TZYS-******-1)的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TZYS-******-1
二、项目名称: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
地址:温州市里垟路8号附属楼
被投诉人:台州市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海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二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7号楼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临海市七一河路111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因对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台州市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编号:TZYS-******-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同日本案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人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因对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台州市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编号:TZYS-******-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同日本案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诉称
本单位1月27日质疑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在本项目中不应该享受小微企业报价优惠扣除,因其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重新复核评分并改正,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投标应为无效。被投诉人台州市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处理和答复时,答非所问、敷衍了事,业务能力欠缺。因对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台州市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3月10日向临海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本单位认为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磋商须知”第一条总则第(七)第4页规定,其投标应为无效。请求调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是否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等问题,如属实,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建议对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进行处罚。
二、被投诉人台州市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3月10日,本公司收到临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及关于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的投诉书副本。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该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数67人,为小型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磋商小组经评审,认定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声明其为小型企业有效。
1月28日,本公司收到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书面质疑。采购人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本公司审核后一致认为,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在质疑时提供的事实依据,及2月10日质疑补证资料时所提供的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网页介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网页介绍、《质检总局答网民关于汽车行业质检机构资质管理的留言》网页打印、《关于机动车司法鉴定执业分类问题的探讨》稿件、《徐明江副局长前往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所考察调研》网页打印、《为事故车辆提供权威鉴定》稿件等事实依据,不能证明其证据的合法性,更不能直接证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小型企业,同时也不能证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2月11日,本公司向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发出取证通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向本公司提供了企查查股权穿透图(股权穿透图中显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直接控股单位中没有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及《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证明北京税务机关认定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为小型微利企业。
因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本公司一致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并于2月18日书面回复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
作为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的规定,本公司依法办理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的质疑事项,并非投诉人所称的答非所问、敷衍了事,业务能力欠缺。
综上,3月10日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向临海市财政局提起的投诉,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临海市财政局查明事实,依法驳回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的投诉。
三、调查情况
本项目是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台州市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编号:TZYS-******-1),采购预算:8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2年1月21日,本项目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开标、直播开标室为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区一楼3号开标室(临海市凯歌路6号)。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等5家公司参加投标。经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评审,推荐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为第二成交候选人。1月27日,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提交了书面质疑材料,质疑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在本项目中不应该享受小微企业报价优惠扣除,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月18日,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台州市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认为质疑不成立并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3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同日本案正式受理,本项目合同尚未签订。
投诉受理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就涉及到的有关证据向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台州市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和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现查明情况如下: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经磋商小组评审,一致认为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及磋商文件要求。投诉人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不应该享受小微企业报价优惠扣除,其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由提出质疑,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台州市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经审核认为其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要求,同时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小型企业,也不能证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本机关调查后认为,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对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在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库的注册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内容进行审查,同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依法向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发送了《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要求该局协助认定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企业规模。3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经核查后回复本机关,认定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相关规定,为“其他质检技术服务”小型企业,书面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省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的复函》的认定意见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致。另外,投诉人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要求本机关调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是否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等问题,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内容之一,已由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核查,因此本机关此次不再调查。
综上所述,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非投诉人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所称的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机关对本项目磋商小组对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属于小型企业的评定以及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台州市宇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不成立的回复,本机关予以支持。
2、处理结果: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2年03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临海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临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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