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行政审批局中介服务清单(2021年)

金寨县行政审批局中介服务清单(2021年)


调整后县级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清单
19
填报单位: 金寨县行政审批局 2021年 4 月 19 日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部门委托主体
资质条件资质依据
1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证明《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教师资格认定二级以上医院《<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2社会团体设立验资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合法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3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合法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4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合法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合法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6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1.《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17号):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2)。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3.《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五章: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机关
8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  2.1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10.1.1 没有地测机构的小矿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用情况开展地质测量工作。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单位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  2.1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没有地测机构的小矿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用情况开展地质测量工作。
2.《安徽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从事矿山地质测量技术服务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质或矿山地质测量资质。(三)从事地质、测量、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水文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1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各不少于1人;(四)具备相应的矿山地面、地下地质测量和绘图等检测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有专职质检人员;(六)符合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备案(县级发证)《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三、采矿登记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查实施方案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4〕76号)规定,我厅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没有“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事项,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省级发证的矿业权中,取消原由省厅组织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要求。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10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县级发证)《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五条: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11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及报告编制(县级发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五条: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部令第44号)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1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4年第22号)第七条第一款: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在江河湖泊新建、
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第33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2002年第15号)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8年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七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
取水许可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第32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1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第24号令修改)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第30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1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第29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17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业、变更登记注册资金提交验资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18出具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19辐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20出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21污水污物处理设施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22提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10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具有相应资质医疗机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四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第六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23出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24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的健康证明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具有
相应
资质医疗卫生机构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四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第六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相对人
25提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80号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依据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23条,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具有相应卫生检验能力并且取得资质认定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审批局行政机关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 清单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