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塘前乡官烈村A-04-04地块预申请工业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塘前乡官烈村A-04-04地块预申请工业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被征收人:薛建国,地址:塘前乡官烈村,拟征地面积1550平方米。
黄太康,地址:塘前乡官烈村,拟征地面积2980平方米。
薛建国、黄太康等2户被征土地位于塘前乡官烈村A-04-04地块预申请工业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该项目已于2021年12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1〕1178号文批准,合计征收我县土地16.4962公顷,其中:批准征收官烈村范围内集体土地12.5137公顷。
在申请塘前乡官烈村A-04-04地块预申请工业项目征地报批前,永泰县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3月12日发布了项目《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樟征地公告〔2021〕10号),征地实施单位为塘前乡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塘前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了土地现状调查、征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2021年5月25日,永泰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樟征地公告〔2021〕22号),塘前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征地获批后,永泰县人民政府依法于2022年1月30日发布了该项目《土地征收公告》,征地实施单位为塘前乡人民政府。
薛建国、黄太康等2户作为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因此,按照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薛建国、黄太康等2户被征农户征地补偿以塘前乡人民政府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补偿安置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第四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公告》(樟政地〔2022〕11号)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在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将依法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
2022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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