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气象局关于征求《九江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九江市气象局关于征求《九江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九江市气象局关于征求《九江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中国九江网发布日期:2022-03-23 15:26【字体: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九江市气象局代拟了《九江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4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九江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陈锋

联系电话:079*****382

邮 箱:********@qq.com




九江市气象局

2022年3月22日

九江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三条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和保护等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教育、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广新旅、公安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气象台站和其他依法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

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

第九条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气候资源区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每五年进行相应调整。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及分析评估;

(三)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

(四)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利用的方向;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应当符合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因保护和利用需要调整或者改变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报组织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为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监测、评估、预报等服务。

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气候资源状况和可利用程度,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造林绿化、云水利用等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湿地、候鸟通道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承载力以及保护和利用规划,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科学规划城乡建设和开发项目,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大气自然扩散气象条件,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大气扩散气象条件监测和分析研究,推动研究成果在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应用,避免和减轻城市局地不利气候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城市热岛、雨岛、浑浊岛、狭管效应、光污染和雷电灾害。

第十五条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区域发展规划;

(二)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十六条气候可行性论证属于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列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事项之一。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区域内建设项目设计时应用。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进行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构,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调控能力。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灭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根据抗旱、储水、森林防灭火、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气象灾害防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和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相关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根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太阳能和风能资源,促进太阳能和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

太阳能和风能开发利用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充分利用气候可行性论证成果,科学设计、科学施工,防止工程实施对山体、植被、道路、水土、野生动植物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的修复、恢复等工作。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科技馆、文化体育场馆等建筑,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纳入当地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当地气候资源特点,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与气候资源相适应的高效经济作物和耕种模式,提升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气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将气候品质纳入农产品溯源体系,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专家或机构,开展当地名优特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提升本地农产品气候附加值。

第二十条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合理利用热量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策性保险优势,组织开展暴雨洪涝等巨灾保险和霜冻、高温等农业天气指数保险,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气候观测站网和卫星遥感应用、生态安全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能力建设,建立气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多源协同观测站网,构建面向多领域的生态应用气象业务体系,提升生态气候承载力评估、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影响评估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与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通信等部门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小气候智能监测,城市渍涝等灾害风险智能感知和分区预警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鼓励引导有关市场主体合理开发利用雨雪景观、云雾景观、雨雾凇景观、物候景观、天然氧吧、避暑气候、疗养气候以及气象公园等旅游、休憩气候资源,促进旅游休闲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完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强化隐患整治、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等防范措施,提高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候资源区划,是指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气候资源,按照相关特征的差异程度,依据特定指标参数划分出若干等级的区域单位的活动。

(二)气候承载力,是指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气候资源对社会经济某一领域乃至整个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是指根据农产品品质与气候的密切关系,通过数据采集整理、实地调查、实验建模、对比分析等技术手段,为气候对农产品品质影响的优劣等级作出综合评定的过程。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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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九江市气象局代拟了《九江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4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九江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陈锋

联系电话:07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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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气象局

2022年3月22日

九江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三条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和保护等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教育、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广新旅、公安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气象台站和其他依法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

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

第九条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气候资源区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每五年进行相应调整。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及分析评估;

(三)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

(四)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利用的方向;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应当符合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因保护和利用需要调整或者改变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报组织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为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监测、评估、预报等服务。

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气候资源状况和可利用程度,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造林绿化、云水利用等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湿地、候鸟通道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承载力以及保护和利用规划,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科学规划城乡建设和开发项目,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大气自然扩散气象条件,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大气扩散气象条件监测和分析研究,推动研究成果在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应用,避免和减轻城市局地不利气候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城市热岛、雨岛、浑浊岛、狭管效应、光污染和雷电灾害。

第十五条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区域发展规划;

(二)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十六条气候可行性论证属于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列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事项之一。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区域内建设项目设计时应用。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进行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构,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调控能力。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灭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根据抗旱、储水、森林防灭火、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气象灾害防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和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相关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根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太阳能和风能资源,促进太阳能和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

太阳能和风能开发利用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充分利用气候可行性论证成果,科学设计、科学施工,防止工程实施对山体、植被、道路、水土、野生动植物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的修复、恢复等工作。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科技馆、文化体育场馆等建筑,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纳入当地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当地气候资源特点,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与气候资源相适应的高效经济作物和耕种模式,提升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气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将气候品质纳入农产品溯源体系,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专家或机构,开展当地名优特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提升本地农产品气候附加值。

第二十条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合理利用热量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策性保险优势,组织开展暴雨洪涝等巨灾保险和霜冻、高温等农业天气指数保险,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气候观测站网和卫星遥感应用、生态安全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能力建设,建立气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多源协同观测站网,构建面向多领域的生态应用气象业务体系,提升生态气候承载力评估、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影响评估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与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通信等部门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小气候智能监测,城市渍涝等灾害风险智能感知和分区预警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鼓励引导有关市场主体合理开发利用雨雪景观、云雾景观、雨雾凇景观、物候景观、天然氧吧、避暑气候、疗养气候以及气象公园等旅游、休憩气候资源,促进旅游休闲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完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强化隐患整治、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等防范措施,提高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候资源区划,是指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气候资源,按照相关特征的差异程度,依据特定指标参数划分出若干等级的区域单位的活动。

(二)气候承载力,是指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气候资源对社会经济某一领域乃至整个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是指根据农产品品质与气候的密切关系,通过数据采集整理、实地调查、实验建模、对比分析等技术手段,为气候对农产品品质影响的优劣等级作出综合评定的过程。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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