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债务人名称: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
所在地:乌海市
债权情况: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债务人持有的债权合计705,350,366.02元,其中贷款本金509,928,719.73元,利息150,712,988.26元,孳息44,526,210.02元,垫付费用182,448.00元。贷款方式抵押、质押、保证等(基准日为2022年2月28日)。明细如下:
债权基准日:2022年2月28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 | 孳生息 | 垫付费用 | 债权合计 | 抵质押物情况 | 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 | 诉讼情况 |
1 | 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97,010,000.00 | 23,542,094.02 | 8,686,032.88 | 0 | 129,238,126.90 | 抵押: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滴沥帮煤炭有限公司的采矿权抵押;质押: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腾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 | 抵押人: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滴沥帮煤炭有限公司;出质人: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腾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土右旗万晨千峰水泥有限公司;马万良、杨玉林夫妇;马文义、王莉夫妇;马文利、任丽仙夫妇提供保证担保。 | 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 | 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 197,499,698.00 | 56,599,114.46 | 17,683,629.21 | 67,922.00 | 271,850,363.67 | |||
3 | 乌海市万晨能源选煤有限公司 | 193,390,302.00 | 46,610,733.32 | 17,315,684.17 | 114,526.00 | 257,431,245.49 | |||
4 | 乌海市万晨能源选煤有限公司 | 22,028,719.73 | 23,961,046.46 | 840,863.77 | 0 | 46,830,629.96 | 抵押:黄河工贸(集团)华西焦化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 抵押人:黄河工贸(集团)华西焦化有限公司;保证人:内蒙古万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执行程序中。 |
合计 | 509,928,719.73 | 150,712,988.26 | 44,526,210.03 | 182,448.00 | 705,350,366.02 |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3月24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处置方式:公开挂牌转让。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合作意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面对各界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者购买资讯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上述债权在公告有效期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
联系人:贾先生 联系电话:0471-*******
赵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471-*******
监察审计人员:张先生联系电话:0471-*******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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