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吴忠市利通区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利通区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整合

资金使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效益,深入推进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着力抓好产业就业帮扶、配套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整治人居环境、健全保障体系、推进文明建设6个重点工作,现结合利通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使用方向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委农业农村厅林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68号)要求,实行“因素法”分配,一是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二是支持推进乡村振兴;三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二、资金使用总量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2〕558号)精神,下达我区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725万元,其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2318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07万元。整合利通区本级其他方面资金285.72万元。其中,易地扶贫搬迁农发行贷款剩余资金57万元,上桥镇交回区财政收益性资金35万元,区财政售卖剩余安置房款147.79万元,区机关事务中心售卖剩余安置房款32.13万元,2021年“雨露计划”项目结余资金13.8万元。2022年下达中央衔接资金和本级财政整合资金共计3010.72万元。

三、资金使用计划

(一)支持脱贫村产业发展(1575.47万元)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条(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规定“衔接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发展,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规定,在支持重点村产业发展方面作如下资金安排:

1.安排资金1205.47万元,用于支持扁担沟镇移民养殖园区建设项目。其中,202.46万元用于前期土地平整;1003.01万元用于养殖圈棚建设及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3月底移民肉牛入园托养。(实施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完成时限:3月30日前)

2.安排资金240万元,用于支持扁担沟镇利原村设施温棚维修改造项目,对村集体设施温棚进行钢架加固、更换卷帘和棚膜、墙体维修加固等。(实施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5月30日前)

3.安排资金90万元,用于支持扁担沟镇同利村移民种植麒麟瓜和钢葱。(实施单位:扁担沟镇;完成时限:5月10日前)

4.安排资金40万元,用于支持扁担沟镇渔光湖村集体和移民种植100座日光温室。(实施单位:扁担沟镇;完成时限:5月10日前)

(二)支持脱贫村基础设施建设(610万元)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条(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规定“……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规定,在支持脱贫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作如下资金安排:

1.安排资金200万元,用于扁担沟镇利同新村庄点排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扁担沟镇;完成时限:5月30日前)

2.安排资金200万元,用于扁担沟镇利原村耕地灌排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区水务局;完成时限:5月30日前)

3.安排资金210万元,用于扁担沟镇渔光湖村拱棚维修改造及盐碱地改良项目。(实施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5月30日前)

(三)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发展项目(200万元)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条(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规定:“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规定,安排资金200万元,支持上桥镇涝河桥村“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具体用于上桥镇涝河桥村续建设施温棚。(实施单位:上桥镇;完成时限:5月30日前)

(四)支持非脱贫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98万元)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规定,在支持非脱贫村发展项目作如下资金安排:

1.安排资金200万元,支持板桥乡蔡桥村续建高标准设施温棚,有效带动“十二五”移民群众务工就业、承包种植,不断提高移民收入。(实施单位:板桥乡;完成时限:5月30日前)

2.安排130万元,支持金积镇金丰社区购买并改造设施温棚,通过承租形式,增加移民收入。(实施单位:金积镇;完成时限:5月30日前)

3.安排资金68万元,用于上桥镇劳务移民安置小区锦都城屋顶及设施维修。(实施单位:上桥镇;完成时限:5月30日前)

4.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郭家桥乡刘湾村金水河湾农业产业园项目设施温棚建设。(实施单位:郭家桥乡;完成时限:5月30日前)

5.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古城镇新华桥村设施温棚建设。(实施单位:古城镇;完成时限:5月30日前)

(五)项目管理经费(27.25万元)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县级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规定,提取2022年第一批衔接资金2725万元的1%,即27.25万元,用于支付相关项目管理经费。(实施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完成时限:3月30日前)

四、资金使用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财政、乡村振兴等相关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相关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分阶段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确保项目整体顺利推进。

(二)强化精准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要求,紧紧围绕过渡期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任务,坚持“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科学统筹安排财政衔接补助资金,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的最大效益。要对照负面清单,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本次下达资金除已明确提取项目管理经费的,其他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下达资金用于项目方案编制、招投标代理、监理、工程结算等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同时,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在项目完成时限前确保资金支付率达到97%。

(三)强化项目管理。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加快项目方案编制,严格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区审定的工作流程,精心组织实施。按照项目任务、时间节点如期完工。同时,要落实好资金使用绩效主体责任,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提升资金使用透明度,对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和绩效评价等信息进行区级、乡(镇)级、村级三级公示公告。

标签: 乡村振兴 方案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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