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双•品鉴(名称)施工招标(第二次)招标公告
大双•品鉴(名称)施工招标(第二次)招标公告
大双·品鉴(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第二次)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重庆市大足区大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编制人: 余青林 资格(章)渝建【招】********
审核人: 周 玲 资格(章)渝建【招】********
二0一四年八月
目 录
********4">第一卷......................................................................................................................................... 1
********5">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6">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8">2.招标文件................................................................................................................................................................ 20
********0">3.投标文件................................................................................................................................................................ 21
********1">4.投标......................................................................................................................................................................... 23
********2">5.开标......................................................................................................................................................................... 24
********3">6.评标......................................................................................................................................................................... 25
********4">7.合同授予................................................................................................................................................................ 26
********5">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7
********6">9.纪律和监督............................................................................................................................................................ 27
********7">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9
********8">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0
********9">1、评标方法................................................................................................................................................................ 34
********0">2、评审标准................................................................................................................................................................ 34
********1">3、评标程序................................................................................................................................................................ 34
********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9
********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40
********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43
********5">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44
********6">第二卷....................................................................................................................................... 65
********7">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66
********8">1. 工程量清单说明............................................................................................................. 66
********9">2. 投标报价说明................................................................................................................. 66
********0">3. 其他说明........................................................................................................................ 68
********1">4. 工程量清单.................................................................................................................... 68
********2">第六章 图纸............................................................................................................................ 69
********3">第三卷....................................................................................................................................... 70
********4">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71
********5">第四卷....................................................................................................................................... 72
********6">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73
********7">一、投标函部分.................................................................................................................. 75
********8">二、商务部分..................................................................................................................... 84
********9">三、资格审查资料.............................................................................................................. 89
大双·品鉴(项目名称) 施工 招标公告(第二次)
招标编号: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双·品鉴已由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备案证号:314225k********123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 ,招标人为重庆市大足区大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大双·品鉴
2.2建设规模:占地面积约31.3亩,建筑面积约64083.14㎡。投资额约10000万元。
2.3 计划工期:300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图说及相关资料所示范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给水从市政表后起)、建筑电气、土石方工程等工程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等资料明确的相关内容。另室外配套设施及环境工程(含道路及附属设施、广场,排水、生化池、绿化,路灯、景观灯、建筑智能化工程含安装及视频监控系统、停车库收费管理系统)、电梯工程、天然气安装工程、高压供电、公用低压低电及户表工程、供水安装工程(直供户表及表前管网)、消防安装等不纳入本招标范围,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2)近五年(2009年-2013年)有与招标项目在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似(建筑面积不低于65000m2或投资额为1个亿及以上)业绩1个及以上。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3.3投标人须遵守《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4.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实行不报名的招标方式,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现场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4年 8 月 15日起,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www.cqdzjyzx.com)、《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www.cqjsxx.com)或(www.cpcb.com.cn)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2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www.cqdzjyzx.com)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2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收取,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 4 日14:30 时,地点为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服务中心(重庆市大足区南环二路商务中心一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大足区大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 地址:渝北区新牌坊红锦大道198号佳乐
紫光8-1
联系人:罗老师 联系人:董老师
电话:023-43773073 电话:023-67302865
2014 年 8月 14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重庆市大足区大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 联系人:罗老师;。 电话:023-4377307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渝北区新牌坊红锦大道198号佳乐紫光8-1 联系人:董老师 电话:023-67302865 |
1.1.4 | 项目名称 | 大双·品鉴 |
1.1.5 | 建设地点 | 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七社 |
1.2.1 | 资金来源 | 业主自筹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图说及相关资料所示范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给水从市政表后起)、建筑电气、土石方工程等工程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等资料明确的相关内容。另室外配套设施及环境工程(含道路及附属设施、广场,排水、生化池、绿化,路灯、景观灯、建筑智能化工程含安装及视频监控系统、停车库收费管理系统)、电梯工程、天然气安装工程、高压供电、公用低压低电及户表工程、供水安装工程(直供户表及表前管网)、消防安装等不纳入本招标范围,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
1.3.2 | 计划工期 | 300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达到 合格 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注: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复印件(外地施工企业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及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 1.3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1.4有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 财务要求 (1)2011年~2013年度财务状况优良,无亏损,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业绩要求: 近五年(2009年-2013年)有与招标项目在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似(建筑面积不低于65000m2或投资额为1个亿及以上)业绩1个及以上。(须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4、信誉声明 (1) 2011年起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 2011年起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败诉记录; (3) 2011年起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2011年起没有安全通报的记录及没有安全处罚的记录; (5)2011年起没有清欠通报的记录及没有清欠记录; (6)2011年起没有警示记录; (7) 2011年起没有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由投标人自行声明,若申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提交原件)。 在总分相同情况下,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得分高者优先获得中标资格。 5、项目管理人员:需具满足本班子的所有成员无在建工程(招标人保留查询的权利),要求如下: (1)项目经理具有建筑类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建筑类高级及以上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类高级及以上职称,且为投标单位职工。 (3)其他配备人员: 施工员:不少于2人, 提供上岗证; 安全员: 不少于2人,提供上岗证、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造价师:不少于1人, 提供建设部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注册造价师证书; 材料员:不少于2人,提供上岗证; 质检员:不少于2人,提供上岗证。 测量员:不少于1人,提供上岗证。 机械员:不少于1人,提供上岗证。 注:需提交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注册造价师、测量员、机械员及安全员的上岗证书复印件,所有人员应提供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2013年12月-2014年5月)缴费发票及参保人员明细表(含身份证号码和社保个人编码以便上网查询)复印件(以上所有原件开标时携带现场查验,否则视为不做实质响应)。 6、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注册造价师、测量员、机械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 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原件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众退还投标文件。 以上条件在评审时必须全部满足才视为资审合格,若有任一条件不满足的即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所有原件(除身份外)开标时携带现场查验,否则视为不做实质响应。 注: 1) 如果中标候选人提交了虚假资料,或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不予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 2)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在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7、交易中心应配备网络及电脑开标时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及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查询网址: http://jzzb.cqjsxx.com/CQCollect/Ry_Query/zcjzs/Wright_List.aspx)。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同时投标人必须提供业绩证明的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详细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必须是办公室的固定电话),如有不实,取消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同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质疑等问题,应于2014年 8 月 19 日17:00时前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www.cqdzjyzx.com)提出质疑并自行上传。各投标人的质疑不得显示和隐含企业及个人名称,否则其质疑无效。。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时间 | 2014年 8 月 20 日17:00时前,招标人将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www.cqdzjyzx.com)上发布,由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投标人是否下载,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本次招标文件澄清后的相关内容。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网上公布的答疑通知及补遗通知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自本工程的招标公告发布开始至2014年 8 月 19 日17:00时前,将需要质疑或解答的问题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www.cqdzjyzx.com)提出并自行上传。各投标人的质疑不得显示和隐含企业及个人名称,否则其质疑无效。逾期招标人不再受理,对招标文件有其他异议的,按相关法规执行。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14 年 9 月 4 日13时30分至14时30 分(交易中心电子时钟); 截止时间:2014年 9 月 4 日14 时30分(交易中心电子时钟)。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都将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一经招标人修改,都将以修改后的为准,对所有投标人均产生约束力; 3、电话或口头咨询和答复的意思解释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视其修改的工作量,酌情考虑是否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修改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请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随时关注并下载,不管投标人是否下载,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本次招标文件澄清后的相关内容。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3.2 | 投标报价 | 1、工程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投标报价范围:各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进行报价。 3、报价原则:本招标工程由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及配套文件相关规定等为依据,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监造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4、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 4.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中标后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用一概不作调整。 4.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量、价 5.1如果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招标图中工程量不一致,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0.2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招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主动补遗或对投标人质疑作修改外,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为准。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5.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实际工程量应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 5.3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中标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一般风险及相应的费用。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5.4招标文件及相关补遗文件规定了暂定材料单价或暂定综合单价或专业工程暂定价的,投标人必须按规定的暂定价格进行报价,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5.5投标人只有严格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内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并且必须列出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分析表(电子版),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不得出现漏项或增项,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招标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招标人将按投标报价时计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规费、措施费和税金,并据此从结算价中扣除。 5.6本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描述不作为投标报价的唯一依据,投标人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特征和主要工程内容”的描述结合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设计图纸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等一起阅读和理解并确定报价。 6、安全文明施工费: 6.1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6.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招标控制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同时按本文件要求承诺做到专款专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 7.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渝建发[2014]26号”规定计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应单独计列,并在工程量清单报价 “施工组织措施清单计价表”中计列,结算时按实计算。 8、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及分户验收费 8.1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的规定,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原企业管理费所包括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原组织措施费所包括的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均已纳入了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原企业管理费所包括的档案编制费已调整为单独计列。为此,我们对原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的内容和费用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①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内容不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档案编制费;调整后的组织措施费内容不再包括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 ②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标准按渝建发〔2014〕27号执行。 8.2 分户验收费:一、按渝建〔2013〕19号执行:凡是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的要求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计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按住宅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费用标准为1.35元/平方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包括分户验收工作所需组织管理、人工、材料、检测工具、档案资料等全部费用。住宅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是指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地下室、车库等公共部位建筑面积。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中应计列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 8.3办理环卫、噪音、防尘等相关手续的费用。本工程建筑垃圾外运(如果有)必须执行市政府2004年第164号文《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和2005年渝府令188号《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执行。 9、材料采购及报价 9.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 9.2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暂定价材料除外)由各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第6期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 9.3材料运输距离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调整。 10、人工费: 10.1本工程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第4期公布的市场人工指导价,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相应综合单价中。 11、其他说明: 11.1 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中标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投标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中标人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11.2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一致。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响应,按废标处理。 11.3电子投标文件应与书面投标文件一致,否则按废标处理。 11.4 投标报价光盘需可读,若投标报价光盘数据无法读出,则不能参与评审,其投标文件无效。 11.5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1.6本工程将设置招标投标最高限价及50项备考核清单限价(10项考核清单将在五十项备考核清单限价表中抽取),投标人投标报价若超出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最高限价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公布。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本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 2.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开标前90分钟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持开户行出具的基本开户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留盖公司鲜章复印件)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服务中心指定窗口POS机上刷银联卡缴纳。如投标人代表为企业法人授权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项目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各投标单位的企业基本账号内。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本须知第1.4.1项和第3.5.1项至3.5.4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
3.6 |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按要求完成签字盖章,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
3.7.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投标函部分(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务部分(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光盘一张,光盘须贴投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单独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 资格审查部分(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3.7.5 | 装订要求 | 1、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从目录后开始逐页标注页码。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从目录后开始逐页标注页码。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1.投标文件袋使用 “投标函部分”袋、 “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6.如果“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未按上述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7、所有原件投标人自行装成一袋密封,袋封面应附资料原件清单并加盖鲜章。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递交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递交地点: 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服务中心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服务中心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 凡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2013年12月-2014年5月)缴费单发票及参保人员明细表(含身份证号码和社保个人编码以便上网查询)复印件、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5.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6.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7. 设有最高限价或者标底的,公布最高限价或者标底; 8.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9.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并记录在案; 10.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 开标结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1.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金额:中标金额的10%。 2.支付时间:在中标公示期满后,合同签订前。 3.履约保证金分阶段退还::签订完善合同且开工后一周内退还20%,基础完工后退至50%,8层顶完工后退至80%,2015年复工一个月后退还20%。 |
8.2 | 不再招标 | 投标人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工程款支付 | 1.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招标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
10.2 | 工程结算 | 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款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措施费+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它费用。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指结算时清单的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描述相同的) 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 ①子项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 ②无论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量差异大小,子项综合单价均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 2、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款、清单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a)因发包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Ⅰ)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Ⅱ)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Ⅲ)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相应工程类别取费,套用相应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人工费、材料费按中标价格调整,若有新增材料的,按中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相应材料价作为双方认可的市场价编制综合单价,并按建安工程最高限价与中标价的下浮比例进行下浮(下浮比例未到达6%,结算时按下浮6%进行计算,其中:税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实计算费用、人工、材料、机械价差不下浮)。 清单工程量新增加部分人工、材料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有的按投标价格执行。如没有的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上对应(解释为:规格、厂家、品牌、系列等)的价格执行,如造价信息没有的经业主、监理、跟审单位共同认质认价核定。 (b)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知晓变更后14天内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确认。 3、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规定标准进行结算。 4、措施费: A、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B、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5、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取。 6、合同约定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7、政策文件费用:按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
10.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 |
10.4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 | 本工程所涉及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462号文件规定予以执行,并向交易中心支付。 投诉举报电话:大足区监察局:02343768033;大足区发改委:02343737712;大足区建委:02343726604. |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
(13)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4)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投标人应已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当地民情民意、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地方材料价格、运输、人工、物价等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并做出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对施工产生不利影响情况不得向招标人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的承诺。
1.9.2 招标人在现场踏勘中提供的口头资料和数据被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和推论负责
1.9.3 投标人承担现场踏勘的责任和风险。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9.4现场踏勘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和招标人、设计单位一起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投标人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答疑时间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提出疑问,同时开标会时需声明已认可和理解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投标人资格其他资料必须做出响应性承诺一旦中标将承担工程承包责任,自行完成本次招标工程,不得分包或转让;否则将视为违约,招标人可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完成本工程。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约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如下:
1、投标函部分
2、商务部分
3、资格审查部分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五十项备考核清单限价表的金额与工程投标报价表中填报的金额相应一致,此页表需按发出制表格式填报不得作任何更改,如不一致将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填报时须将“限价”改为“单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按要求进行全面地、完整地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后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提供真实的、有效的、清晰的相应证明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凡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提供的资料相互矛盾,其资格审查申请将被视为不合格。
3.5.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5.3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业绩证明资料;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业绩证明资料;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的人员应附相关证件(执业证或上岗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3.5.4 投标人在2011年起没有违法违纪投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社会信誉较好。(投标人自行承诺)
3.5.5 投标人所提交的声明及承诺均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按废标处理;资格审查要求的其他资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3.5.6 以上证明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投标人如提供虚假资料,经招标人查实,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另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和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投标函部分及所有声明及承诺均需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确认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和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应按下列要求制作,否则,拒绝接受投标(如在接收投标文件未及时发现,开标及评标过程中发现则视为招标文件无效):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入密封袋内(密封袋按重庆市建委(渝建招发〔2012〕2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由各投标人自行购买),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所有投标文件袋密封封口封底封条上只须如下填并加盖公章,此外不得出现其他任何字样显示: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1.5 投标人按评标要求提供证件及相关材料等原件的,将原件和资料清单单独用密闭袋封装后加盖公章,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
4.1.6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本投标须知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文件中注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至开标地点面交招标代理机构方为有效,本次招标不接受其它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4.1.7如果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延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则按招标人修改通知上注明的新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递交。
4.1.8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递交投标文件,均将被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4.1.9投标人递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物品不予退还(资格审查原件除外)。
4.1.10资格审查所需查验原件经评标委员会查验后,评标结束退还。若提供原件不完整或缺失的,其资审结论为不合格;若提供原件虚假,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 凡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2013年12月-2014年5月)缴费单发票及参保人员明细表(含身份证号码和社保个人编码以便上网查询)复印件、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5.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6.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7. 设有最高限价或者标底的,公布最高限价或者标底;
8.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9.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在建项目情况并记录在案;
10.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 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执行。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不再招标 8.2不再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1-3.7款的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招标文件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 ||||||
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 投标报价 90 分; (1)投标总报价 60 分(不低于60分); (2)主要清单项目 10项(在备考核清单中随机抽取),总分 30 分,每一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3 分。 2.; 诚信综合评价 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在所有不高于限价且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中去掉1/6(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6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数量的最高价后进行算术平均,所得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在所有不高于限价且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中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去掉1/6(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6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同等数量的最高价后进行算术平均,所得的平均值即为该主要清单项目的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2.4 (1)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允许偏差率 | -8 % 至 +3 % | ||||
投标总报价 | 60分 | ||||||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 30分 | ||||||
2.2.4 (2) | 诚信综合评价评分标准(10分) | 诚信综合评价 | 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规定7月1日开始执行。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满分10分) 计算公式:(某一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参加本标段投标的投标人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最高值)*10*100%。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 | ||||
3 | 评标 程序 | 1.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已开启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表2.1.1、2.1.2和2.1.3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初步评审,合格的才能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第3.2规定的评分标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 3.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继续评审。 | |||||
3.2.1 (1) | 投标 报价 (A) | 投标总报价 | 凡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先得满分 60 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每减少1%扣1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主要清单项目 综合单价 | 1、凡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项目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3分,在此基础上,各投标人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与相应项的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5分,每减少1%扣0.25分,扣完为止。 2、同理计算出各投标人所报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的得分。 按插入法算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3.2.1 (2) | 综合诚信评价得分 (C) | 综合诚信评 | 按2.2.4(3)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计算公式计算,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 | ||||
3.2.2 | 投标人得分 | 投标人得分=A+C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诚信综合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诚信综合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和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招标文件中设立了最高限价,而投标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分。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最高限价的15%以下,含本数)的投标总报价时,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废标条件
附件A:废标情况一览表
招标文件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废标条件 |
第二章3.2 | 投标报价 |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清单报价中多报或漏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修改了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但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自行增减项目的措施项目清单除外。招标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 ||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招标预留金、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定价、工程量清单暂定综合单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 | ||
招标人设置了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 | ||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总报价一致。所有投标总报价为一致显示。 |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 ||
第二章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1.1规定及第二章4.1执行。 |
第二章3.4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及其他相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三章3.1 | 初步评审 |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包括2.1.1款、2.1.2款、2.1.3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 | ||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内相关要求的进行投标报价编制。 | ||
其他 | 1、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投标人同时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3、投标函中未填报投标工期或填报的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大双·品鉴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大双·品鉴
2.工程地点: 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红星社区七社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备案证号314225k********123
4.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5.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图说及相关资料所示范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给水从市政表后起)、建筑电气、土石方工程等工程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等资料明确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下达之日为准。
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组织竣工验收,则以发包方组织的竣工预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答疑记录及补遗;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会议纪要;
(9)投标文件;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的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肆套。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数量: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尺寸、位置与现场复核的情况。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 3个工作日。
发包人的接受人: 接受地点:
承包人的接受人: 接受地点:
2. 发包人义务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现场代表
2.3 提供施工场地1、施工场地于开工前7天内提供。
2、开工前3天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以及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实测地形图、原地貌测量资料及地下管线资料。
3、施工场地如有遗留问题,发包人协助解决,如涉及青苗费、拆迁的补偿费用由业主承担;用地问题解决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交付施工场地,承包人负责看护管理并承担其费用。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8 其他义务1、水、电接口点由发包人协调解决,联系周围(就近)可以接的接口,由承包人自行接至施工现场,并满足施工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项目总监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在行使本合同下列条款规定的权力前,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第15.3款(变更);
2、第15.5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4. 承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姓名: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证书编号: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及其他义务4.1.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1、为监理单位提供办公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电缆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承担保护义务,施工期间临时性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注:临时保护:施工完成后需拆除的)
4、承包人将用电、用水接口位置自行接至施工现场,并满足施工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线路的敷设及箱变的维护管理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等手续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费用,承包人承担。
4.2履约保证金4.2.1履约保证金分阶段退还::签订完善合同且开工后一周内退还20%,基础完工后退至50%,8层顶完工后退至80%,2015年复工一个月后退还20%。
4.3 分包4.3.2 分包的内容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按设计施工图和现行国家标准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对材料质量负责,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其中,涉及到颜色、观感,影响外观形象的材料必须经发包人认样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若有特殊原因需更改,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明确是否重新核价等。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和监理发现承包人采购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
临时占地的申请: 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临时占地相关费用,进入投标报价。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 。
相关费用: 按定额和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
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按定额和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如果有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 开工前3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承包人。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8 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 治安保卫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承包人 。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承包人 。
9.4 环境保护9.4.7 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9.6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并作为暂定价由招标人与招标控制价一起公布,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规定按实调整,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开工前提供。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后3天。
11. 开工和竣工11.1开工
开工时间以施工水电接至施工现场为准。
11.2竣工
本工程竣工分“工程完工”和“备案验收”。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合同工期内竣工(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具体内容主要为:
1、如果承包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工程完工时间内或按合同有关条款重新确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程时,发包人将签署一个承包人延期的证明文件;
2、根据此证明文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赔偿合同规定的延期损失。发包人可从他自己掌握的已属于或应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赔偿费,且这种扣款或支付,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此项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3、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工程完工逾期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发包人处以承包人合同金额的3‰的罚款作为逾期竣工违约金。
工程完工逾期时间超过2个月不足3个月的,发包人处以承包人合同金额的5‰的罚款作为逾期竣工违约金。
当逾期超过3个月的,发包人处以承包人合同金额的1%的罚款作为逾期竣工违约金。
12. 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本工程因用地遗留问题、办理相关市政占道手续或其他原因造成停工,按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为准,停工时间在6个月内的发包人不给予承包人补偿。
2、本工程因用地遗留问题未解决或发包人原因变更的调整,按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为准,造成承包的全部工程停工时间达到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的。若在此期间重新具备了开工的条件,则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签约合同价3‰的停工补偿,但承包人不得以中标价过低、材料涨价等任何原因,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造价。否则,发包人将另行组织招标,且不对承包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3、工程开工后,因施工范围内的某一段或某一点的用地或其他原因不具备施工条件,但其余分项工程已完工的,竣工日期则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基础上延期一年。在延期的一年内,如已具备施工条件,按上述第2条的计价原则执行;如仍不具备施工条件,则对未实施部分作甩项处理,对已完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
如延期一年后才具备施工条件,发包人按原合同条款与承包人协商续建事宜,经协商一致则未实施工程由承包人继续实施。则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未实施工程合同价3‰的停工补偿,综合包干单价由甲方核定。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按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图、“答疑纪要”等组织施工,工程质量达到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的规范、标准及文件执行。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开工后15天内。
2、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图中表示不清楚、错误和遗漏的工程内容,在实施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提出,并由发包人进行核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4.1 监理人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还应按以下内容对本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1、对承包人的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4.2 明确工程建设监督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熟悉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微观监理。
13.4.3 了解、熟悉工程隐蔽验收的程序,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发包人及上级监督机构将不定期抽查监理单位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3、根据规定及相关要求,工程的隐蔽程序为:①施工单位自检合格——②报验申请——③监理检查验收——④验收合格——⑤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⑥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⑦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或不检查。程序①~⑤为工程隐蔽的基本程序,⑥为法定程序,⑦由监督人员根据隐蔽部位的重要性、施工质量情况,采用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等方式,检查人员施工质量,并视情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监督抽查的同时还要抽查监理的旁站记录。所以,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除了要按照基本程序,完成隐蔽前的质量检查外,还要监督施工单位完成法定程序的工作,同时做好各个程序监理记录。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15.3.1 所有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变更。
15.3.2 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
(1) 变更申请人;
(2) 变更原因;
(3)变更方案可能增加或降低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影响(延误或提前);
(4) 发包人批复意见。
15.3.3 变更程序
(1) 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对施工图或施工工艺作出变更,应先将变更申请报告报发包人,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作出变更,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发包人确认后下发。
(2) 变更的费用超过合同造价10%以上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相关部门批准。
15.3.4 经按15.3.1原则已批准的变更,承包人均应按本合同对应的条件组织实施;未经发包人同意确认的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办理竣工资料和办理结算的依据。
15.3.5变更资料的份数
变更资料的份数为一式陆份,其中两份由发包人归档,叁份由承包人归档,一份由监理单位归档。
15.3.6 有效变更资料:符合以上变更程序并加盖工程预(结)算部资料章为有效变更资料,否则,视为无效的变更资料。
15.3.7 签订工程补充协议的原则
工程变更或增加的工程内容超合同价款10%以上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或相关的会议纪要签订补充协议。
注:若出现变更及签证签字不完善、无效签字,归档时间不及时等,涉及造价的则由施工单位自理,并不得再次补充或补签资料。
15.4 变更的估价按本专用条款17.5.2条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承包人自行承担。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发包人。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专用条款17.5.2竣工结算原则执行。
17. 计量与支付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3 工程款支付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付款申请单的份数:进度报表一式肆份,发包人执贰份,监理执一份,承包人执一份(均为原件)。
工程款支付方法:
1.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招标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2.2015年3月5日前所有栋号8层顶完工付合同价款的10%,封顶付合同价款的20%,室内填充墙、抹灰完成后付合同价款的10%,外墙门窗完成后付合同价款的10%,综合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10%,待审计后付至审计金额的80%,剩余的(扣除相应质量保修金)20%在一年内分2次等额付完。
在下一次拨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出示民工工资支付凭证或其他能证明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充分证据,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拨付第二次工程价款。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各次付款前提供等额正式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7.4 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审计后结算价的5% 。
质量保证金扣留及退还方法: 在竣工结算后扣留工程结算价5%作为该项目质保金,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肆份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如竣工结算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
17.5.2 竣工结算原则
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款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措施费+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它费用+政策性文件费用。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指结算时清单的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描述相同的)
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
①子项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
②无论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量差异大小,子项综合单价均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
2、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款、清单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a)因发包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Ⅰ)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Ⅱ)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Ⅲ)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相应工程类别取费,套用相应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人工费、材料费按中标价格调整,若有新增材料的,按中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相应材料价作为双方认可的市场价编制综合单价,并按建安工程最高限价与中标价的下浮比例进行下浮(下浮比例未到达6%,结算时按下浮6%进行计算,其中:税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实计算费用、人工、材料、机械价差不下浮)。
,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必须由监理、发包人认质核价,认质核价的材料费价差不下浮。
(b)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知晓变更后14天内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确认。
3、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规定标准进行结算。
4、措施费:
A、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B、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5、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取。
6、合同约定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7、政策文件费用:按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工程完工并经相关职能部门预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如承包人逾期未报送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延期监理费。发包人收到后28天内报送审计部门审计。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如在审计中发现原预算(标底)有误的,审计可予以调整。
竣工结算必须通过审计,审计确认的结算总价款为本合同工程的最终有效的结算总价款,审减率超过10%(含10%)以外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4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 验收 18.1 验收的含义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内容工作后(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新增工作内容),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小组相关单位对本工程的每条道路逐一进行预验收。达到合格条件后,以会议纪要为依据签发竣工验收意见书,不再进行规划、环评、档案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逐条道路验收合格、完善质量责任保修书后移交给后续管护单位。
18.2 验收申请报告竣工资料份数: 伍份(要求竣工图为陆份)。
18.3 验收18.3.5 实际竣工日期: 验收合格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8.5 施工期运行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
18.6 试运行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 /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项目竣工验收期满30天内。
19.7 缺陷责任期限工程缺陷责任期限: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电气系统、给排水、设备安装为2年;
4. 装修工程为2年;
5. 其他工程为2年。
保修范围、责任(同缺陷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以及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管护单位提出,发包人组织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投保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发包人协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格(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的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保险协议执行。
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保险协议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按保险协议执行。
20.5 其他保险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按保险协议执行。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按保险协议执行。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在开工时向发包人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投各种保险的生效证明,且在发包人审批保险专项费用时提供保险单。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永久工程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承包人补偿。
21. 不可抗力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22. 违约22.1工程质量
1、承包人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质量初验时,若工程整体质量达不到合格工程要求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处以承包人工程质量违约处罚金,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无条件全部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2、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查,或在进行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时,若发现一处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视其情节轻重,每次处以承包人不少于1000元的违约处罚金,且工程质量还必须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3、承包人若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施工图、施工图变更的设计要求、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承包人擅自实施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的施工方案,发包人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承包人每次不少于10000元的违约处罚金,发包人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随时对承包人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工程材料进行抽检,若发现有不合符设计和规范及合同要求的不合格产品,承包人必须将不合格的材料清出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按已使用材料的不合格材料价值的10%处以承包人违约处罚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全部返工在内)。
22.2安全文明施工:
1、若安全文明施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达不到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合格要求,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处罚金2万元,并扣回已经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2、发包人或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处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处罚金1000元/次(发现一次处罚一次)。
3、若由于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未做到位,造成了安全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违约处罚金不少于2000元/次,安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仍由承包人承担。
22.3工程管理:
1、本工程不予分包、转包或挂靠,经发包人发现确认后, 否则招标人有权废除授标,并没收其全额的投标保证金。
2、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中标通知书10日内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本施工合同,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利,发包人有权选择下一中标候选人,并罚没承包人全部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此结果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3、承包人应立即做好进场准备,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5天内必须开工,否则开工时间每延一天处以1000元的罚款。
4、承包人在投标函中确定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即为签订合同和进入工程管理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原则上不允许承包人中标后在不经过发包人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更换,若未经发包人允许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贰万元每人次的罚金,该罚金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且更换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无效,不具有签字权利;即使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发包人仍将对承包人处以伍仟元每人次的罚金。
5、如出现工程质量差、进度延误、资金短缺、民工因工资拖欠闹事等严重影响本工程形象的某一种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其项目经理进行更换,并且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5万元以上违约处罚金。
6、对发包人认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不能履约,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经多次沟通仍然无效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否则,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5万元以上的违约处罚金。
7、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人每周在现场的工作天数不得少于5天(每天至少6个工作小时),每少1天罚款300元,月累计缺勤10天以上,每天罚款500元。
8、承包人工程施工阶段,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必须另外选派更为合适的项目经理来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5万元以上的违约处罚金,并有权减少承包人施工工程内容,作为分包工程。
9、承包人对工程中的变更及增加的工程内容应无条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如不按约定的条款履约,发生一次处以承包人已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10%费用。
10、若承包人违约,则不经法院或仲裁单位仲裁,直接由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以上违约出具违约通知书,并以此为依据处罚承包人,承包人不得申诉。违约处罚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维修不能的,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前述费用,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 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计量规则编制。规范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按本章1.1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总价及合同中另有规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的单价和总价计算支付额。
2. 投标报价说明2.1 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
2.4 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与经济部分(工程量数据文件)的总价保持一致(投标函中报价均保留至元,“角”“分”按照四舍五入以元计)含电子档,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
2.5 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和第20.4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无规定,则不需报价),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2.6 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子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的相关内容。
2.7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2.8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并作为暂定价由招标人与招标控制价一起公布,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的规定按实调整,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2.9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电子文档内正副本文件份数应与投标报价纸文档相同。
2.10 授予合同前发现的算术错误将由发包人按评标办法3.1.3条规定的原则予以更正。
2.11 在工程量清单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必须单列“检测费”进行报价。
2.12 暂列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子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子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2.13 计日工
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
(1)人工费: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2)材料费: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计日工计价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
(3)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计日工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2.14 暂估价
(1)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指定地点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包括在各相应子目的投标价格中。
(2)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专业分包工程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3. 其他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格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中相关投标报价表格执行并另附人材机价差汇总表(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1和表09-2)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文件,仅需按本文件要求提交电子文档)。预算书封面必须盖上投标单位建设部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师印章。
4. 工程量清单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www.cqdzjyzx.com)下载
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www.cqdzjyzx.com)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五十项备考核清单限价表
二、商务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信誉声明
(七)其他资料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第二次)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五十项备考核清单限价表
(一)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为 (注册证书编号: )。工期日历天,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 | 姓名: | |
2 | 工期 | …… | 天数: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19.7 | ||
4 | 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五十项备考核清单限价表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第二次)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目 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第二次)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信誉声明
(七)其他资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职称证复印件。
姓 名 | 年龄 | 学 历 | ||||||
职 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简历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姓 名 | 年龄 | 学 历 | ||||||
职 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六)信誉声明
注:1.由投标人自行声明是否满足资格审查标准中的信誉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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