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石炭-4500招标公告
外购石炭-4500招标公告
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准格尔分公司外购煤
密封报价采购交易公告(********-出区社会港)
根据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规定,准格尔分公司计划在准格尔薛家湾标段(天和煤台、唐公塔集装站、唐公塔五道煤台、点岱沟站、周家湾站)进行煤炭外购密封竞价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交易。
一、交易时间
2022年3月25日 22:00— 22:30
二、交易资格
1.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并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通过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2.参与薛家湾标段竞价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站台的使用权。
三、外购煤交割地、竞价方式、招标量及招标价
煤种 | 交割地 | 竞价方式 | 交货方式 | 招标量 (万吨) | 招标价(元/吨) | 有效提报量(万吨) | 最小变量单位(万吨) | 最小降价单位(元/吨) |
外购石炭-4500 | 薛家湾标段(天和煤台/唐公塔集装站/唐公塔五道煤台/点岱沟站/周家湾站) | 密封报价 | 车板交货 | 3.5 | 537 | 3.5 | - | 1 |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
合同履行期从供应商中标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4月1日18:00止。
五、交易规则
竞价开始后按照“价格低、报价时间早”的原则,实行低价中标。
六、煤炭质量标准
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 | 全硫St,ar(%) | 灰分Aar(%) | 全水Mt(%) | 挥发分 Var% | 灰熔点ST ℃ | 粒度(mm) |
≥4500 | ≤0.8 | ≤25 | ≤15 | ≥22 | - | - |
七、煤质要求及数量质量确认方式
1.交货方式为车板现货交接。
2.煤炭数量以港口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作为交货数量的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内均衡兑现合同,以装完时间界定当期完成量,即装完时间在当期价格执行周期内的装车量为当期完成量。如因数量问题与需方终端用户发生数量纠纷,则以纠纷处理结果为依据进行结算。
3.最终结算价格执行期以港务局铁路过衡时间为准,即港务局铁路过衡时间在当期价格执行周期内的执行当期价格,过衡时间在4月1日18:00后的列车结算价格以港口最终价格为准。
4.质量以港口第三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因质量问题与需方终端用户发生煤质异议,则以异议处理结果为依据进行结算。
5.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如下:
5.1发热量调整价
进车检验热值Qnet,ar≥4300 kcal/kg时,发热量调整价=场地交货基准价格/基准热值×(单列进车检验热值-基准热值)。
进车检验热值Qnet,ar<4300 kcal/kg时,低于4300 kcal/kg的部分,发热量调整价=场地交货基准价格/基准热值×2×(单列进车检验热值-4300 kcal/kg)。
5.2硫分调整价
进车检验硫分St,ar以0.8%为基准,硫分St,ar超0.8%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0.2元/吨。
5.3以上条款为需方终端用户考核标准,如考核标准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最终以终端用户结算标准执行。
5.4如供方在天和自有煤台发运,站台费在结算时从煤款中扣除。
5.5铁路运费亏吨由供方承担,按单列考核(发运票重-结算量)*吨煤铁路运杂费(含税13%)从供方煤款中核减。
八、违约责任
8.1合同兑现考核量为当期合同数量的70%。如因供方煤源组织不及时导致当期完成量未达到合同兑现考核量,视为供方违约,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如因铁路计划不足或需方终端用户需求计划减少,导致未完成合同期要求的兑现率,不视为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2如因数质量问题与需方终端用户发生数质量纠纷,我方配合解决,最终以纠纷处理结果为准。
九、货款结算方式
货款结算方式以购销合同约定为准。
十、详细内容参见《2022年煤炭购销合同(外购煤-电子交易-
准格尔)》。
十一、请各参与交易的供应商于3月25日21:50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保证金50万元至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准格尔分公司指定账户(国有煤企参与投标可以提供信用函,在煤款结算中扣减50万元人民币煤款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将保证金转账银行回单交我单位备案,并完成电子商务平台系统中保证金提交操作流程,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准格尔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营业室
账号:1505 0188 6640 0000 1566
联系人:张国英
联系电话:136*****319
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准格尔分公司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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