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公租房申请、分配的公告
汉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公租房申请、分配的公告
近年来,我市发生多起通过违规房屋中介机构及个人非法散布公租房相关信息,非法倒买倒卖公租房的恶意诈骗案件,造成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为了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与分配管理方式,避免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骗取群众财产,我中心特发布此公告:
一、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分配应由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配(汉台区公租房房源应由汉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分配)。
二、需要申请公租房的住房困难群众应通过政府设置的正规申请渠道进行申请,目前汉台区申请公租房渠道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微信关注“陕西省保障房申请”小程序进行申请,另一种是申请人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工作单位(租房)所在地社区领表申请。公租房申请条件可通过“陕西省保障房申请”小程序、社区领取的公租房申请表、汉台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查看。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公租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不得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房产中介行为要求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济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保障对象违规转售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广大群众切勿轻信谣言违规转售、转租公共租赁住房,以免个人经济财产受损失。
六、自公租房建设以来,我中心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或个人代为办理公租房的申请受理、房屋分配等业务。如发现打着我中心旗号办理公租房的都是诈骗行为。请广大市民,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一经发现请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或向汉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等部门咨询或举报。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租房申请受理、房屋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转售、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916﹣*******?
汉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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