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分公司邮件处理中心内部处理环节业务外包服务招标文件

白银市分公司邮件处理中心内部处理环节业务外包服务招标文件

白银市分公司邮件处理中心内部处理环节业务外包服务 招 标 文 件

2022-03-28来源:中国邮政网

  招标编号:JX2022BY-001

  采购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代理机构: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9

  3.1 招标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9

  3.2 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10

  3.2.1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0

  3.2.2投标人资格要求........................................................................................ 10

  3.3招标................................................................................................................... 10

  3.3.1 综合说明................................................................................................. 10

  3.3.2 招标公告时间........................................................................................ 10

  3.3.3 招标文件的构成..................................................................................... 10

  3.3.4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1

  **33">3.3.5 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11

  3.3.6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

  3.4 投标................................................................................................................ **

  3.4.1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

  3.4.2投标文件的语言........................................................................................ **

  3.4.3计量单位................................................................................................... 13

  3.4.4投标货币................................................................................................... 13

  3.4.5联合体投标............................................................................................... 13

  3.4.6知识产权................................................................................................... 13

  3.4.7投标文件的组成........................................................................................ 14

  3.4.8投标文件格式............................................................................................ 15

  3.4.9投标有效期............................................................................................... 15

  3.4.10投标保证金............................................................................................. 15

  3.4.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

  **90">3.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

  3.4.13投标文件递交.......................................................................................... 16

  3.4.1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7

  **2">3.4.1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

  3.4.16特殊情形的规定...................................................................................... 17

  3.4.17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将拒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 17

  3.5 开标.................................................................................................................. 17

  3.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7

  3.5.2 开标程序................................................................................................ 18

  3.6 评标.................................................................................................................. 18

  3.6.1评标流程................................................................................................. 18

  3.6.2注意事项................................................................................................... 19

  3.6.3 供应商家数计算....................................................................................... 19

  3.7 定标.................................................................................................................. 19

  3.7.1 定标原则.................................................................................................. 19

  3.7.2 定标程序.................................................................................................. 19

  3.8 发放中标通知书................................................................................................ 20

  3.9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

  3.9.1合同授予原则............................................................................................ 20

  3.9.2合同的签署、履行及验收.......................................................................... 20

  3.9.3其他.......................................................................................................... 21

  3.10、质疑与答复.................................................................................................... 21

  3.10.1 综合说明................................................................................................ 21

  3.10.2质疑和答复的时限................................................................................... 21

  3.10.3投标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2

  3.10.4质疑函的递交及地点............................................................................... 22

  3.10.5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 23

  3.10.6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23

  3.10.7投诉........................................................................................................ 23

  3.11、招标代理费.................................................................................................... 23

  第四章 服务要求........................................................................................................... 24

  第五章 评标办法........................................................................................................... 27

  5.1 评标原则及组织................................................................................................. 27

  5.1.1原则.......................................................................................................... 27

  5.1.2 评标委员会.............................................................................................. 27

  5.2 评标程序........................................................................................................... 27

  5.2.1投标文件的初审........................................................................................ 27

  5.2.2比较与评价............................................................................................... 29

  5.2.3评标方法................................................................................................... 29

  5.2.4 变更采购方式后采用的评标方法.............................................................. 31

  5.2.5 评标报告.................................................................................................. 32

  5.3废标................................................................................................................... 32

  **7">第六章 附 件.................................................................................................................. 33

  附件1:投标函................................................................................................. 34

  附件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5

  **404">附件3:法人授权函.......................................................................................... 36

  附件4:开标一览表.......................................................................................... 37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 38

  附件6:技术条款偏离表................................................................................... 39

  附件7: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40

  附件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的委托对白银市分公司邮件处理中心内部处理环节业务外包服务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X2022BY-001

  项目名称:白银市分公司邮件处理中心内部处理环节业务外包服务

  预算金额:******.00元(人民币)

  大 写:陆拾万元整 人民币

  最高限价:******.00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白银市分公司邮件处理中心内部处理环节业务外包服务(详见服务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1年(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提供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副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提供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和法人授权函(原件)(另需准备一份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不提供法人授权函);

  3.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以其他方式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免税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止日前两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提供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方式:*********@qq.com%E8%BF%9B%E8%A1%8C%E5%AE%A1%E6%A0%B8%E6%8A%A5%E5%90%8D%EF%BC%8C%E5%AE%A1%E6%A0%B8%E9%80%9A%E8%BF%87%E5%90%8E%E5%B0%86%E7%BA%B8%E8%B4%A8%E6%8A%A5%E5%90%8D%E8%B5%84%E6%96%99%E9%82%AE%E5%AF%84%E6%8B%9B%E6%A0%87%E4%BB%A3%E7%90%86%E5%85%AC%E5%8F%B8%E3%80%82">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进行现场登记,本项目采取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供应商需将报名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函)扫描件(所有资料加盖单位鲜章)发送至邮箱*********@qq.com进行审核报名,审核通过后将纸质报名资料原件邮寄招标代理公司。

  售价:招标文件每份售价200.00元,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4月18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甘肃省白银市金域观澜商业街A5-07)

  开标时间:2022年4月18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开标地点: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甘肃省白银市金域观澜商业街A5-07)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招标公告在甘肃经济信息网(网址:http://www.gsei.com.cn)上发布,因轻信其他媒体、组织或个人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地 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体育街76号

  联 系 人:李顺东

  联系方式:186*****5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白银市金域观澜商业街A5-07

  项目联系人:赵媛

  联系电话:177*****71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下述关于要采购的内容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内 容 规 定

  2.1

  综合说明

  1)项目名称:白银市分公司邮件处理中心内部处理环节业务外包服务

  2)招标内容:白银市分公司邮件处理中心内部处理环节业务外包服务(详见服务要求)

  3)采购预算:******.00元。

  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2

  采购人

  1)单位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2)联系人:李顺东

  3)联系电话:186*****526

  2.3

  代理机构

  1)单位名称: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联 系 人:赵媛

  3)联系电话:177*****713

  2.4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根据本外包项目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标准和服务质量经考核后按月结算支付。

  2.5

  投标人资质文件要求:

  1.提供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副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提供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和法人授权函(原件)(另需准备一份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不提供法人授权函);

  3.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以其他方式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免税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止日前两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提供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2.6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2年4月18日10时00分

  2.7

  服务期限

  1年(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2.8

  投标有效期

  60天

  2.9

  投标保证金金额

  金额:伍仟元整(¥5000.00元)

  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

  非现金电子转账(电汇)、网银转账

  银行电子保函

  保险电子保单

  (在采购人选用的方式中打勾,可多选)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法

  收 款 人: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兰州市中央广场第二支行

  帐 号:270*****092********

  2.10

  投标文件的份数

  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U盘1份。

  2、投标文件须建立清晰目录并胶装成册。

  未按该要求制作标书的,对投标人产生的不利因素由其自行承担。

  2.1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2.**

  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2.13

  现场考察

  不组织

  组织 考察时间:

  考察集中地点:

  2.14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2.15

  招标公告的发布

  本项目时间安排以甘肃经济信息网发布信息为准。

  2.16

  供应商家数计算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执行。

  详见投标人须知3.6.3

  2.17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的扣除比例:10%

  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价格的扣除比例:10%

  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10%

  2.18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费用

  收费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3.11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3.1 招标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

  (1)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 “采购人”和“需方”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是指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4)“投标人”是指向本次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6)“招标文件”是指由采购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补充材料和相关变更内容。

  (7)“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9)“货物”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10)“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11)“服务”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13)“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2 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3.2.1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2、2.3、2.4。

  3.2.2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

  3.3招标

  3.3.1 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货物服务的供货商。本招标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招标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其风险自行承担。

  3.3.2 招标公告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3.3.3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须知;

  (4)服务要求;

  (5)评标办法;

  (6)附件。

  3.3.4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7。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3.5 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进行考虑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请投标人及时关注甘肃经济信息网(http://www.gsei.com.cn),在投标期间适时自行下载查阅。若未能及时下载查阅,所产生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6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的答疑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本项目的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请投标人及时关注甘肃经济信息网(http://www.gsei.com.cn),在投标期间适时自行下载查阅。若未能及时下载查阅,所产生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供应商现场考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3.4 投标

  3.4.1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1)投标人投标只能报一个方案进行投标;

  (2)投标人对投标产品技术性能的描述因欠缺或漏报而影响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比,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采购人发现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规定的情形的,有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果无效,在涉标的公证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中标供应商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节,采购人也有权宣布中标结果视同无效。采购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对投、中标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采购人可视投标品目价格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采购数量,并保留拆包或取消采购某些品目的权力;

  (7)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8)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须按照资料内容编制目录。

  3.4.2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4.3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4.4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3.4.5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4.6知识产权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3.4.7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售后服务。

  (1)报价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①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②投标人每项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项目需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项目服务方案;

  ②管理措施;

  ③应急处理;

  ④人员配备及管理计划;

  ⑤技术条款偏离表;

  ⑥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3)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未特殊说明的,均应提供原件)

  ①投标函;

  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③法人授权函;

  ④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⑤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将作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认定);

  ⑥资格审查资料;

  ⑦商务条款偏离表;

  ⑧投标人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⑨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3.4.8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须按照资料内容编制目录。

  (2)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人不得以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表格内容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3.4.9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8。

  **8372744">3.4.10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递交截止时间及交纳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9。

  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一)缴纳形式:投标保证金接受非现金电子转账(电汇)、网银转账。

  (二)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非现金电子转账、网银转账缴纳形式的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注:投标人(供应商)缴款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企业名称一致,并以电汇、网银转账等非现金形式缴纳。由于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中标弃标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方式:中标人的任何弃标行为都是违约行为(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中标人放弃中标后,重新招标导致的时间延误和社会成本增加,顺延中标结果导致合同价格抬升,采购人将蒙受合同价格损失。恶意弃标行为出现后,采购人有权要求弃标人依法承担赔偿合同差价损失,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报财政部门给予通报,禁止及3年内不得参与省内的投标活动。

  **8372746">3.4.**8372069">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8372750">投标文件的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0。

  投标文件中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3.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须密封包装(包括正、副本、电子版),信套上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商名称”(盖公章)和“请勿于20XX年XX月XX日XX:XX之前启封”,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或公章。有多个标段(包)的,投标文件按标段(包)分别密封包装。

  (2)供应商请另做一份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供应商公章的书面投标报价表,即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于一小信封内,(密封要求与响应文件密封要求相同),同响应文件一同单独递交。

  (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4.13投标文件递交

  (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见招标公告。

  (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本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相关证件,投标人须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编入投标文件。

  **8372751">3.4.1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变更时间应当在《甘肃经济信息网》发布。

  3.4.1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在信封上注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同时,信封上还须按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加写标志。

  3.4.16特殊情形的规定

  特殊情形是指: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3.4.17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将拒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3.5 开标

  3.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递交并签字确认。

  3.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规定检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公布投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6)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 开标结束。

  3.6 评标

  3.6.1评标流程

  (1)评标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2)评标流程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评委会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3.6.2注意事项

  在评标期间,评标过程严格保密。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

  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3.6.3 供应商家数计算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7 定标

  3.7.1 定标原则

  采购人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3.7.2 定标程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3.8 发放中标通知书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9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1合同授予原则

  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经评委会评议推荐采购人确认的投标人。若因中标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排序在该投标人之后的下一个投标人。

  采购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所购设备或材料数量的权力。

  3.9.2合同的签署、履行及验收

  中标人于中标通知书中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需方与中标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采购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需方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需方拒绝签订供货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中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需方签订合同,或变相签订合同,采购人依监督职能可采取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等措施,并可按照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办理。此时可由采购人按照排名顺序与下一投标人签订合同。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履行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验收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9.3其他

  中标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招标文件由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3.10、质疑与答复

  3.10.1 综合说明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0.2质疑和答复的时限

  (1)投标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若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①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②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③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0.3投标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投标人;

  (2)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10.4质疑函的递交及地点

  (1)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质疑事项;

  ③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请求和主张。

  质疑函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质疑函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质疑地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

  (2)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投标人递交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投标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XXX项目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10.5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或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

  递交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同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10.6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3)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4)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5)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6)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10.7投诉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15个工作日过后视为放弃投诉。

  3.11、招标代理费

  按照委托合同执行。

  第四章 服务要求

  一、项目名称:白银市分公司邮件处理中心内部处理环节业务外包服务。

  二、服务要求:

  (一)负责白银市邮件处理中心每天进口邮件的扫描、分拣、装袋、发运及出口邮件的扫描、集包、装袋、发运等工作。

  (二)分拣环节外包费用按件结算,处理中心当月邮件进出口总量超过65万件时,计件单价为0.068元/件;当月邮件进出口总量55万件--65万件(含)时,计件单价为0.072元/件;当月邮件进出口总量45万件--55万件(含)时,计件单价为0.076元/件;当月邮件进出口总量小于45万件时,计件单价为0.08元/件。按新一代寄递平台系统中提取量结算(总包邮件按袋内散件量结算)。预计2022年业务量800万袋件,全年外包费用预算60万元。

  (三)服务质量考核

  按照“内部处理环节服务规范和质量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指导承包方进行服务质量和操作培训,作为对承包方承包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四)安全生产管理

  1.承包方在我方区域内作业现场的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承包方负责,对承包方人员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事故承担安全责任,由承包方负责。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我方设备损坏的,由承包方维修赔偿。

  2.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寄递安全、通信与信息安全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承包方及其人员不得隐匿、毁弃、冒领、倒卖、盗卖、非法扣留、非法开拆邮件。其人员不得在作业过程中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邮件损毁。

  4.承包方应当严格遵守邮件过机安检制度,如发现收寄的邮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处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向我方报告。

  5.承包方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建立用户信息管理制度,不窃取、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信息。

  三、服务期限:本项目合同有效期为1年(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四、结算方式

  根据本外包项目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标准和服务质量经考核后按月结算支付。

  五、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00元,履约保证金扣罚原则: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合同条款或者故意违约的,视情况扣罚部分保证金,情节严重,对邮政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根据合同条款追究相关责任。

  • 其他约定

  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附件:

  内部处理环节服务规范和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一、质量管理重点

  邮件安全:重点管控点为邮件丢失、损毁、违规操作。

  邮件时效:重点管控点为内部处理环节未及时处理、发运。

  客户体验:重点管控点为邮件丢失、错发、延误及信息断点。

  标准操作:重点管控点为业务操作规范执行情况。对生产各环节采取全过程控制,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及结果运用四个维度,实现闭环管理。

  二、质量管理指标管控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合理组织处理、运输各环节内部生产,邮件按规定计划交发汽车运输、邮航、民航及火车邮路等运输载体,车辆准点到开,保证邮件传递时限水平。

  三、质量考核标准

  分类

  具体情形

  考核标准

  寄递网运行质量

  和承包方约定,对照白银市邮政寄递网运行质量考核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邮件错分

  1.邮件标错号

  每件10元

  2.未严格按信息匹配结果进行分拣,扔错筐

  3.转局邮件未按规范处理

  问题件处理

  对于破损、水湿油污等问题邮件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每件10元

  装发环节

  违计划发运,未及时发班

  每次100元

  漏配发

  邮件未经配发,实物白给下一环节

  每件10元

  班结清场不彻底

  邮件遗留在生产设备上、设备角落及夹缝、生产场地、接发垛口等区域

  每件10元

  邮件实物当班未及时处理,误验上一环节短少

  车辆有关问题

  未及时派车、未及时卸车、未及时发车等相关情况

  每车次300元

  人员有关问题

  1.未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开展生产,造成邮件处理延误,30分钟以内

  每次100元

  2.未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开展生产,造成邮件处理延误,30-60分钟

  每次200元

  3.未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开展生产,造成邮件处理延误,60分钟以上

  每次300元

  四、被邮政监管部门、集团公司、省分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通报和处罚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评标办法

  5.1 评标原则及组织

  5.1.1原则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组织评标,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评委会成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认真细致地做好评标工作。

  5.1.2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评委会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委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委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2 评标程序

  **2">5.2.1投标文件的初审

  (1)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① 资格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评委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委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表上签字。

  资格审查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②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标注;

  2)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供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材料);

  3)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4)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5)投标报价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范围内;

  6)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商务、技术等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资格要求除外);

  7)投标文件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8)投标人能否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③ 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④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投标文件的校核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无效投标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①投标人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9);

  ②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文件的;

  ③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编制、标注;

  ④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⑤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⑥投标人未能提供法人授权函等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或提供的证件不齐或无效;

  ⑦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⑧投标文件中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⑨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⑩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投标有效期不足60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件。

  5.2.2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2.3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评委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投标人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对其投标报价按10%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不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其投标报价即为评标价。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监狱企业视为中小微企业。对其提供自产产品或其他小微企业的产品,其投标报价按10%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但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报价不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为10%。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一、报价部分(30分)

  在价格评分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技术部分(60分)

  1、服务方案(满分2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服务流程、服务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服务方案针对性强、内容全面、流程规范具体,可操作性强,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1-25分,方案有针对性、内容全面、流程简单得16-20分,方案无针对性、内容有欠缺、可操作性较差得10-15分,缺少本项内容或本项内容不具备可操作性、可行性的不得分。

  2、管理措施(满分15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完善、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每提供一项管理制度方案得3分;并有完善的员工岗位考核制度,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每提供一项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应急处理(满分10分)

  根据应急处理措施的可操作性、安全性、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评价,从应急处理操作流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每满足一项得2分,缺少本项内容或措施不可行、不具体、不科学的不得分。

  4、人员配备方案(满分10分)

  有详实可行的人员配备方案、培训方案,方案全面、详细且合理得10分,方案内容简单得6分,方案不够合理得3分,没有方案不得分。

  三、商务部分(10分)

  1、投标文件撰写(满分5分)

  投标文件格式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制作规范、完整、目录明晰、附件齐全,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2、企业实力(满分2分)

  投标人在白银市本地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办公地点得2分,没有不得分。(需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1. 服务质量保证(满分3分)

  针对该项目提供服务质量保证承诺,全面、详细的,得3分,内容简单得1分,没有不得分。

  5.2.4 变更采购方式后采用的评标方法

  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招标文件可视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同时评标办法转为竞争性谈判成交原则。相应的,投标文件可视为谈判响应文件,原评标小组改为竞争性谈判小组,可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

  5.2.5 评标报告

  (1)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②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③评标方法和标准;

  ④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⑤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 评标报告由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①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②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④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5.3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除外);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采购当事人。

  • **7">附 件

  附件1:投标函

  附件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附件3:法人授权函

  附件4:开标一览表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6:技术条款偏离表

  附件7: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附件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以上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1投标函

  致:

  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的XXX所需XXXX项目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认真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决定参加本次投标。我方提交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版 份并保证其真实性。我方愿承担该项目的实施和保修任务,履行招标文件中对中标单位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方郑重做出如下声明:

  1、我方完全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并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无其他不明事项。

  3、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履行合同,承担责任、义务。

  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60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我方将受此约束。

  6、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投标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请使用以下帐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8、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使用以下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致: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招标编号为 的 单位所需XXXX项目投标活动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处所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与投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一致。

  附件3:法人授权函

  致:

  本授权函声明:(投标人全称)任命(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参与招标编号为的XXXX单位所需XXXX项目投标活动,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签字如下,以资证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背面

  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背面

  附件4: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类别

  服务名称

  单价(元)

  投标总价(元)

  备注

  1

  2

  3

  …

  投标总价:人民币 元整(¥: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条目号

  招标文件商务实际要求

  投标文件商务实际响应

  响应情况

  说明及证明材料

  响应/偏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条目号

  招标文件技术实际要求

  投标文件技术实际响应

  响应情况

  说明及证明材料

  响应/偏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2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 4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响应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审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响应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审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 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 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成交、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 果公开成交、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响应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 成交候选人时公开成交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响应(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响应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响应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响应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4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白银市,白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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