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现将《2022年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42号)文件要求,以及全区农业农村暨乡村振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区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等部署要求,扎实开展春耕农资监管执法和全年农资打假工作,为春耕生产和全年粮食丰收保驾护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农资市场执法监管,不断提高农资产品质量水平,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确保农资质量可靠、市场稳定、秩序向好。坚决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依法严惩一批不法分子,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农资产品实行全链条打假,对“线上线下”农资经营户实行全方位监管,对坑农害农行为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定粮食生产、保障主要农产品安全供给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
问题突出区域。对近年来抽查中暴露问题较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农业违法案件发生较多的地区开展重点整治,高压震慑违法行为。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重点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省市县交界区域农资门店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农资下乡“忽悠团”、上门推销式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整治无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农资展销会的巡查监管,严查游商游贩兜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基地、制种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重点打击使用禁用农药和假劣农药、兽药、肥料的违法行为,严查超范围使用农兽药违法行为。
(二)重点内容
1.种子。重点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不规范、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违法行为。
2.农药。重点查处无证经营需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生产经营违法添加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经营、套用或冒用登记证、包装及标签标识不合规、未如实记录购销台账、未按安全间隔期使用等违法行为。
3.肥料。重点查处复合肥料、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等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足、非法添加农药成分、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标签标识不规范及无证套证等行为。
4.兽药(含水产用兽药)。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生素、直接使用原料药、使用人用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未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套用冒用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
6.农机。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以农机经销商和维修网点为重点对象,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及配件、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等行为;查处农机推广鉴定获证产品以次充好,擅自改变参数性能、证书和标志使用不规范等行为。
7.农用薄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农用薄膜产品质量抽查工作,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
(三)重点环节
生产环节以黑作坊、黑窝点为重点;销售环节以经营门店、网络违法销售假劣农资,农资下乡“忽悠团”、游商走村入户贩售假劣农资为重点;使用环节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基地等为重点。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协作配合。一是整合执法监管资源,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纵向执法联动,通过执法检查、督导检查等手段,把执法监管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二是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检察院等部门的横向执法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共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坑农害农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开展专项治理。一是围绕重点农时、重点区域、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开展集中整治。迅速开展春耕农资巡查检查,重点围绕种子、农药、肥料3类春耕急需必备物资,通过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用户回访等多种途径,积极查找问题隐患,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为夏粮丰收提供坚实基础。二是瞄准种子质量不合格、农药隐性添加、肥料有效成分不足等突出问题,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增强监督抽检针对性、精准度。三是落实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反馈和共享机制,及时发布农资消费警示信息,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三)狠抓案件查处。保持严管重打高压态势,充分震慑农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危害性高、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市农业执法支队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查处等方式,必要时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坚决铲除制假售假源头。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对事实清楚、犯罪线索明显的案件,要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加大案件曝光力度,依法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农资行政处罚案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信用监管。一是大力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核查农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及产品登记,严把农资审批准入关。二是加强证后跟踪检查,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坚决依法清理、吊销和取缔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三是建立健全农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增强诚信意识。
(五)强化平台监管。持续推动将农药、兽药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纳入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监管,动态实现平台监管全覆盖。落实农药、兽药实名制购买制度和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制度。充分应用平台对涉案农资产品进行排查,“源头追溯、流向跟踪”,及时预警、动态监管、全程查处。
(六)营造法治氛围。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多种渠道宣传农资打假行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知识和打假维权知识,推广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农民科学使用种子和肥料等农资产品,提高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能力。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把安全优质的农资产品和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送到乡村。集中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件,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
四、工作安排
(一)2—4月。组织开展2022年全市农业综合执法护“奥运”保“春耕备耕”专项行动,以农资打假和监管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二)3—4月。组织收听收看全国、全区农资打假视频会议,部署2022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三)4—5月。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知识。
(四)4—12月。组织开展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
(五)6—8月。组织参加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骨干能力提升培训班。
(六)9—11月。开展秋冬种农资打假工作,组织农资典型案卷评查并推荐上报。
(七)11—12月。总结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农资打假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牵头协调和属地管理职责,抓紧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细化任务,确保事有人管、活有人干、责有人担,切实将农资违法案件查处作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落实专人负责农资打假和监管联系协调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本局相关单位请于3月30日前报送《联系人回执表》。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施重点整治。要对标对表,全面落实农资源头严控、过程严管、违法严惩执法监管机制,筑牢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加强在春耕生产、秋冬种等重要时间节点的联动检查、督导指导,及时调度掌握辖区内进展情况,确保工作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完善农资打假信息报送机制,扎实做好数据统计、信息报送、案件信息公开、典型案件公布等工作。农资案件查处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对应相关执法领域的内容要按月填报《农业农村部门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到市局对应部门,由市局相关部门汇总好再报送到市农业执法支队一大队,于次月4日前报送统计情况,并于6月4日和11月24日前将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送至市农业执法支队一大队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农业综合执法局。联系人:潘宏权,联系电话:138*****448,电子邮箱:hzsnyzf@163.com。
附件:1.农业农村部门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表
2.联系人回执表
附件 1
农业农村部门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月 日— 月 日
案件类别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 (个)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 (人次) | 发现 问题 (个) | 立案数 | 办结案件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 挽回经济损失 | 宣传情况 | 案件信息公开 | |||||||
结案数(件) | 案值 | 罚没金额 (万元) | 销毁问题产品数量(吨) | 捣毁窝点(个) | 印发资料(份) | 农资下乡宣传(次) | 媒体宣传(次) | 件数 | 公开率 | |||||||||
生产销售 假劣农药 | ||||||||||||||||||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 | ||||||||||||||||||
生产假冒 伪劣肥料 |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饲料 |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 |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机及其配件 | ||||||||||||||||||
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 | ||||||||||||||||||
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 | ||||||||||||||||||
合计 |
附件2
联系人回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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