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南宁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南宁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南宁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9 17:30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广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2〕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我市202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与监测对象

2021年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为1962批次,其中自治区下达监测任务24批次,市本级监测任务1938批次(其中48批次送实验室检测、1890批次快速检测),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监测对象为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具体任务分配、抽样数量、送样时间和检测种类等要求见附件1。

二、监测项目和方式

(一)监测项目

自治区任务及市本级例行监测任务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和黄曲霉毒素M1等5种违禁添加物。市本级现场快速检测的检查项目为红霉素、林可霉素、氟喹诺酮、磺胺类物质、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牛奶亚硝酸盐、牛奶过氧化氢等7种违禁添加物。

(二)监测方式

1. 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分上半年(5月份)和下半年(9月份)各进行一次,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现场快速检测。现场快速检测使用农业农村部备案快速检测试剂产品,检测单位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局指定,检测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生鲜乳抽样工作单》,并在备注栏填写检测项目种类、检测结果相关信息。

(3)可疑样本送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养殖环节、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开展违禁物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过程中,检出可疑阳性样本的要在4小时内完成阳性样本封存、送检工作,样本送至南宁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或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确认。

(4)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抽检。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137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广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2〕34号)等文件要求,配合指定单位进行例行监测,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砷等。具体时间及抽样、检查地点由承担抽检任务的指定单位确定。

2. 抽样要求

(1)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执行,每个抽样对象每次仅限抽 1 批次样品。每批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被抽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异议复检,每份不少于200毫升。抽样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留样或受检单位取样送检的样品,并按规定送样时间内送到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2)样品采集后置于保温箱内并冷藏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保持箱内温度不高于4℃,如果不能保证24小时送达,应利用当地冰柜、冰箱等设备-20℃冷冻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本应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冷冻保存。

3. 检测方法

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 M1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若初筛超检测限,将样品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广西兽药监察所进行确证,并将最终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组织实施与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下达的2022年生鲜乳监测任务由我局牵头,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

(二)市本级监测任务属实验室抽样送检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现场快速检测由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详见附件1),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协助开展现场检查。上半年送样时间为5月10日至27日,下半年送样时间为9月6日至30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市本级快速检测卡的组织采购工作,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负责市本级生鲜乳实验室检测工作。

(三)抽样时间。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下达的抽样任务以自治区通知的时间为准,市本级监测任务安排在5月至9月进行,抽样时间重点安排在节假日、重大活动之前。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认真落实各级责任。以实施落实好监测计划为抓手,实行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及运输环节监测不留空白,切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二)严查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监测计划的实施,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加强证前许可和证后监管,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公开相关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合自治区做好跨省营运运输车的营运地和跨市营运运输车的发证地与营运地的监管,严防不合格生鲜乳流向市场。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对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要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以便及时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进一步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效率。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全面运行农业农村部“奶业监管平台系统”,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变化情况。探索加快生鲜乳质量安全大数据库建设,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提高监管监测工作信息化、精准化水平。

(四)切实保障生鲜乳监测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请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局于 3月30日前将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局领导、业务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见附件2)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如发生人员变动,请及时书面告知。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与饲料科,联系人:刘婧,联系电话:0771-*******,电子邮箱:nnxmk2007@sina.com。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农海玲,联系电话:0771-*******,电子邮箱:zdzhzfk@163.com。

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联系人:何丹,联系电话:0771-*******,电子邮箱:nnsjczdk@163.com。

附件:

1.南宁市202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表

2.各县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系表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表格名称
附件1.南宁市202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表.docx
附件2.各县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系表.docx

标签: 质量安全 生鲜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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