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旺利欣公招(货物)2021-094号

二、项目名称:MR智慧教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汇智兴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44号1号楼1单元1032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有尊

联系电话:132*****600

授权代表:王德农

联系电话:189*****505

被投诉人1: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西大街13号

联系人:曹振民

联系电话:139*****666

被投诉人2:青海旺利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1号楼写字楼5楼*****

联系人:李瑛

联系电话:135*****540

2022年2月7日,青海汇智兴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MR智慧教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旺利欣公招(货物)2021-094号〕的中标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2青海旺利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2月16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的“合并式功放、无源音箱、U段一拖二无线话筒”不符合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存在参数负偏离及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的“智慧黑板”不符合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存在参数负偏离及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的MR全息头显涉嫌虚假应标,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中标结果有失公允。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核实,针对采购文件要求的“合并式功放、无源音箱、U段一拖二无线话筒”,上述三项中标产品均由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品牌为ITC,型号依次分别为“T-2350KS、TS-606H,T-521UH”。经核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发现,TS-606H无源音响与T-521UH U段一拖二无线话筒所附产品彩页与检测报告部分参数不一致,检测报告中部分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因此,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故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核实,针对采购文件要求的智慧黑板,中标产品由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品牌为“鸿合”,产品型号为“HB-H811A”。经核对采购文件参数需求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发现,中标产品所附产品彩页与检测报告中部分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因此,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故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为“Rhinox mr”的MR全息头显涉嫌虚假应标,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随后被投诉人2予以答复,但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经调查核实,针对采购文件要求的MR全息头显,中标产品由广东虚拟现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品牌为“燧光”,产品型号为“Rhinox mr”。因中标产品彩页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经与产品官网进行核对,未发现彩页资料存在虚假情形。但核对采购文件参数需求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发现,中标产品彩页信息未完全响应技术参数需求。且经与生产厂家沟通,“Rhinox mr”型号产品无法满足此次采购文件需求。故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核查该项目评审资料发现,因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客观、审慎进行评审,导致投诉成立,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评审委员会未客观、公正、审慎评审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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