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局集团公司工务小型养修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上海局集团公司工务小型养修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上海局集团公司工务小型养修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ST2022-035-GT)

*重要提示:凡有意参加报价者,需登入“国铁采购平台*****.cn">https://cg.*****.cn”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按流程进行供应商注册并网上报名,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网站首页底部“帮助中心”的“常用文件”或咨询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转8号键。

一、采购条件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就工务小型养修设备项目进行采购,因该项目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现拟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本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

二、采购内容

包件号

品名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交货时间/地点

01

晃车仪

40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全部交付完毕/各工务段

指定地点

02

便携式添乘仪

16

04

焊缝探伤仪

145

06

涡流探伤仪

8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第一包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产品的许可、认证和检测要求:

1.投标产品须符合原铁道部运基线路[2007]284号文件要;投标产品须满足原中国铁路总公司Q/CR513-2016企业标准;

2.投标产品经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含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或铁科院许可上道使用(注: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许可证明材料,如文件、技术审查报告、评审报告、科技验收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等,须有可以推广使用结论,否则导致废标)。

3. 投标产品须通过经运行考核,安装在机车车辆上的运行考核里程不少于10万公里,且考核时间不少于1年(提供运行考核证明材料)

4. 软件系统平台须通过上海局集团公司铁路安全防控管理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三)生产和供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国产产品制造商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进口产品提供进口产品制造商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的投标产品数量的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五)质量保证: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当于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应符合《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局用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铁科信〔2020〕18号)管理规定。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国铁集团下属单位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注:①提供至少各1份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中标通知书、合同;②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如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及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等应由现生产企业提供说明;③中标通知书、合同可以不是同一批次;④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现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①提供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履约信用证明,履约信用证明应和标书中提供的合同内容相符,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履约信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4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导致废标;③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此项不响应)

(八)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使用报告评价的对象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②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应由生产企业提供说明,但技术指标、质量性能等不得低于原型号各项指标;③使用报告须为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下属车间及站段科室出具的报告无效;④使用报告应为2019年1月1日后出具。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九)其他要求: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含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2.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取得国内针对招标项目的一级代理资格(注:不同地区、行业的授权均可,本次评标只要求授权的期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由此产生的代理权争议由授权单位及代理单位负责),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6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3.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盖章或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4.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5.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均视为不响应)

7.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注: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8.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9.①各项证明材料应为投标产品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履约证明、使用报告等资料中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③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履约证明、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

10.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授权变更(代理商发生改变)时,为确保售后服务的延续性,要求提供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技术服务或保修承诺书,承诺对上海局集团公司前期采购的原型号设备延续提供良好售后服务,否则判定为不响应。

11.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二包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产品的许可、认证和检测要求:

1.投标产品须满足原中国铁路总公司Q/CR514-2016企业标准;

2.投标产品经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含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或铁科院许可上道使用(注: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许可证明材料,如文件、技术审查报告、评审报告、科技验收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等,须有可以推广使用结论,否则导致废标)。

(三)生产和供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国产产品制造商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进口产品提供进口产品制造商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的投标产品数量的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五)质量保证: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当于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应符合《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局用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铁科信〔2020〕18号)管理规定。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国铁集团下属单位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注:①提供至少各1份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中标通知书、合同;②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如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及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等应由现生产企业提供说明;③中标通知书、合同可以不是同一批次;④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现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①提供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履约信用证明,履约信用证明应和标书中提供的合同内容相符,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履约信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4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导致废标;③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此项不响应)

(八)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使用报告评价的对象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②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应由生产企业提供说明,但技术指标、质量性能等不得低于原型号各项指标;③使用报告须为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下属车间及站段科室出具的报告无效;④使用报告应为2019年1月1日后出具。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九)其他要求: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含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2.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取得国内针对招标项目的一级代理资格(注:不同地区、行业的授权均可,本次评标只要求授权的期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由此产生的代理权争议由授权单位及代理单位负责),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6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3.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盖章或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4.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5.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均视为不响应)

7.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注: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8.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9.①各项证明材料应为投标产品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履约证明、使用报告等资料中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③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履约证明、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

10.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授权变更(代理商发生改变)时,为确保售后服务的延续性,要求提供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技术服务或保修承诺书,承诺对上海局集团公司前期采购的原型号设备延续提供良好售后服务,否则判定为不响应。

11.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四包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产品的许可、认证和检测要求:

1.本项目为须专计量认证的产品,投标产品须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

2.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应提供的CE安全认证(注:提供CE证书,否则导致废标)。

3.投标产品应提供省部级(指省、直辖市、部委或部属机构,例如江苏省、上海市、铁科、中铁质量检测认证中心、铁科院标准计量所等,下同)及以上检测(或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应页码齐全、结论合格有效,报告中的检测数据应符合要求。

(注:①招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监)机构出具的全页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关键项点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检测结论不合格及缺页报告均视为无效报告,导致废标;②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未提供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③原检测机构已注销的视为无效检测报告,导致废标;④标注【】的应检项目应全部检测,如一份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不全或检测时未记录具体数值的,可委托其它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监)机构对未检项目或数值进行检测,同时提供其全页检测报告,以保证所有规定检测项目和数据齐全,检测项目不全或检测数值缺失导致废标;⑤本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委托检测单位不作要求,可以是生产单位、代理商或第三方单位委托检测)

(三)生产和供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国产产品制造商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进口产品提供进口产品制造商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的投标产品数量的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五)质量保证: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当于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应符合《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局用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铁科信〔2020〕18号)管理规定。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国铁集团下属单位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注:①提供至少各1份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中标通知书、合同;②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如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及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等应由现生产企业提供说明;③中标通知书、合同可以不是同一批次;④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现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①提供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履约信用证明,履约信用证明应和标书中提供的合同内容相符,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履约信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4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导致废标;③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此项不响应)

(八)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使用报告评价的对象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②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应由生产企业提供说明,但技术指标、质量性能等不得低于原型号各项指标;③使用报告须为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下属车间及站段科室出具的报告无效;④使用报告应为2019年1月1日后出具。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九)其他要求: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含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2.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取得国内针对招标项目的一级代理资格(注:不同地区、行业的授权均可,本次评标只要求授权的期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由此产生的代理权争议由授权单位及代理单位负责),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6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3.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盖章或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4.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5.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均视为不响应)

7.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注: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8.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9.①各项证明材料应为投标产品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履约证明、使用报告等资料中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③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履约证明、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

10.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授权变更(代理商发生改变)时,为确保售后服务的延续性,要求提供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技术服务或保修承诺书,承诺对上海局集团公司前期采购的原型号设备延续提供良好售后服务,否则判定为不响应。

11.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第六包件: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投标产品的许可、认证和检测要求:

投标产品须经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许可上道使用(注: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许可证明材料,如文件、审查报告、评审报告、科技验收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等,须有可以推广使用结论,否则导致废标)。

(三)生产和供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国产产品制造商须提供具备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完成投标产品数量的生产和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进口产品提供进口产品制造商两个月内(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的投标产品数量的供货(免费运送到各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承诺。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五)质量保证: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须通过GBT*****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当于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应符合《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局用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铁科信〔2020〕18号)管理规定。

(六)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国铁集团下属单位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注:①提供至少各1份2019年1月1日之后的中标通知书、合同;②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如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及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等应由现生产企业提供说明;③中标通知书、合同可以不是同一批次;④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允许提供其它代理商的合同,但须由现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七)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注:①提供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履约信用证明,履约信用证明应和标书中提供的合同内容相符,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履约信用证用,如未按要求提供则判定此项不响应;②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超过合同交付期间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0%及以上数量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1年内出现40%及以上数量因设备质量无法正常使用;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导致废标;③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且验证属实则判定此项不响应)

(八)用户使用报告:国产、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均需提供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的用户使用报告。

(注:①使用报告评价的对象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良好;②因产品升级、改型等原因造成的名称或规格型号变动应由生产企业提供说明,但技术指标、质量性能等不得低于原型号各项指标;③使用报告须为国铁集团下属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下属车间及站段科室出具的报告无效;④使用报告应为2019年1月1日后出具。以上均应响应,否则导致废标)

(九)其他要求: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含进口产品及外企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2.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须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取得国内针对招标项目的一级代理资格(注:不同地区、行业的授权均可,本次评标只要求授权的期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由此产生的代理权争议由授权单位及代理单位负责),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6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不接受针对本包件的单次授权)。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六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3.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企盖章或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4.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5.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均视为不响应)

7.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注: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8.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标。

9.①各项证明材料应为投标产品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如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变更导致材料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不符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履约证明、使用报告等资料中如未注明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的,应由材料提供方补充说明(如合同中未注明设备型号,则由该合同买方出具型号补充材料,其它类推),如未提供则视其为无效证明材料。③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提供的合同、履约证明、使用报告等资料如是其它代理商材料应由生产企业出具真实性证明材料,否则判定其提供材料等为无效证明材料。

10.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授权变更(代理商发生改变)时,为确保售后服务的延续性,要求提供进口产品(含外企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技术服务或保修承诺书,承诺对上海局集团公司前期采购的原型号设备延续提供良好售后服务,否则判定为不响应。

11.必须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报名且下载招标文件。

四、谈判文件获取

4.1本项目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公开报名。报价人须为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注册供应商,新用户请先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完成企业用户注册,获取“用户码+密码+验证码/随机码”。

4.2注册成功的供应商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后,点击“招标(试)” →点击“公告”。在【公告】→【招标公告】模块下,查看招标公告,并点击【查看】进入。

进入【文件购买】页面,点击【支付】按钮(选择购买的包件及录入投标单位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和【录入缴费凭证】按钮(上传附件信息,整个附件合并成一个DOC文档上传),进行报名操作。

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缴款凭证及报名表后,即可下载谈判文件;或在【参与的项目】→办理中,找到已报名的项目,进入招标文件页面,点击【下载招标文件】。

4.3招标文件工本费为300元人民币(按项目收取,与所投包件数量无关),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须使用公对公账户电汇至招标代理机构账户(不接受个人汇款),电汇缴费凭证上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发票相关事宜请联系招标代理机构。

报价人在项目公开招标阶段报名并已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且拟参加该项目公开竞争性谈判,无需再次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但需重新报名并提交已缴费凭证。

4.4本项目接受网上报名的时间为202233114:00时起至20224816:00时(北京时间)止。

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该时间内通过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完成报名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将不具备本项目报价资格。

4.5报名注册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咨询国铁采购平台在线客服,咨询电话:010-*****转8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00至18:00时)。

4.6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后,除在采购人答疑、补遗时间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放弃报价外(盖投标人公章扫描成PDF文件,以“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报价人名称 弃标函”为标题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件),对其他未参加报价者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8〕171号) 要求,在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中扣分1分/次。

五、报价文件递交

5.1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224209:00时。

5.2递交报价文件地点: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交易基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号 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新2号楼108室。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六、谈判时间和地点

6.1开标时间:2022420 9:00时。

6.2开标地点: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交易基地(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号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新2号楼108室。本项目的开标在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届时请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出席开标会议,并且带身份证原件备查验。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采 购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80号

电 话:021-********

传 真:021-********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

邮编:******

联系人:

电话:021-*****525

电子邮件:dhxzb111@126.com

网址:

账号:3100 1519 3000 5003 1067

开户银行:中国建行公司上海第六支行

行号:1052 9006 6700 7

附件:

一,标书费汇款银行回单

请粘贴盖银行回单章及盖投标单位公章PDF图片

二,开票资料(WORD版)

单位名称:

税号:

电话: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三,开票资料(PDF版)

请粘贴盖投标单位公章PDF图片

四,投标申请表(WORD版)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段/包件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地址

姓名

职务

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在阅读和理解了本次招标公告后,认为我单位符合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在此特向贵方提出参与招标编号的上述申请投标标段/包件号的投标报名,特此申请。本投标单位有关信息如上。

声明:招标文件为我公司自愿购买,如我公司资格条件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投标人(公章):

年月日

备注:申请购买同一项目的多个标段/包件只需填写一张投标申请表

五,投标申请表(PDF版)

请粘贴盖投标单位公章PDF图片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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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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