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2〕6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2〕6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苏州市格致科教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蕊
公 司 地 址: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256号5号房间
被 投 诉 人1: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单 位 地 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黄河西路49号
被 投 诉 人2: 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冬梅
公 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126号泰丰观湖小区1-1-2201
相关供应商:重庆舟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阳
公 司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新贸路1号(自贸区)
本机关2022年1月12日收到苏州市格致科教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给排水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二次)”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重庆舟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舟迪”)投标所使用的品牌生产商(上海同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同广”),该品牌生产商存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无法完成生产,不能满足交货期等要求。
二、调查情况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给排水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二次)”2021年11月29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月20日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12月22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重庆舟迪。
12月28日苏州市格致科教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格致”)向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12月31日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2022年1月12日苏州格致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1月19日正式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之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于1月29日至2月16日向上海同广调查取证;2月24日至3月10日向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取证。因此,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
经核查:
经向生产商家调查,生产商称:其确实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上海市宝山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处罚文书号为:第**********号。但是其已经按照上海市宝山区环保局的要求全部整改完毕并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完成备案手续,经上海市宝山区环保局同意于2018年12月17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上海同广还提供了五份供货合同,用以证明其具备生产能力,能够及时提供相关产品。
经向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调查,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回函称:2017年12月14日,上海同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因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被我局查处(处罚决定书号:第**********号),当前企业已搬离原生产地址(迁移至宝山区蕴川路2256弄8号),已履行第**********号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12月17日,我局针对该单位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函、投诉答复说明、供货合同、违法问题整改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3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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