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贯彻执行《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
2022年4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贯彻执行《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5号)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正式执行。《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是对除新增以外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全面、系统的梳理并重新规范的成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的具体措施。
具体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通知
桂医保规〔2021〕5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精神,自治区医保局对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规范,形成了《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见附件1),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统一归并和规范,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所列价格项目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按其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进行管理。
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参照《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提供医疗服务;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提供医疗服务。
二、继续实行分类和分级定价
(一)分类定价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制定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制定价格。
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以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二)分级定价
以《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所列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价为最高指导价,实行分级定价(特别注明的除外)。三级医疗机构可按最高限价的100%执行;三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疗机构,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90%;二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和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80%。
(三)医疗服务项目价外收费规定
《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所列医疗服务项目的“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除可加成外,按零差价执行。
三、医保支付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其医保支付标准仍按我区现行医保支付政策规定执行。
四、切实落实面向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
各地要认真研究和切实落实面向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确保其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对民政等部门确定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手术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五、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一)严格按诊疗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具备条件开展《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所列医疗服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患者自愿选择为前提,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及规定提供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设专门诊疗区域并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进行。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成本核算控制制度。建立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专项台账,准确记录和核定医疗服务成本。
2.价格管理核查制度。设立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内控机构,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内部管控,严禁出现超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幅度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套用项目收费以及其他损害患者价格权益的现象。
3.完善医护人员价格行为内部约束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医护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约束,强化医药费用控制,防止过度检查、过度诊疗、过度用药。
(三)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予以公示。
(四)完善费用查询和费用清单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住院患者的费用支出按明细项目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建立查询系统,免费向住院患者提供查询。患者出院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五)执行价格投诉院内处理制度
患者就费用清单中所列项目及收费提出咨询或投诉、质疑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出明确解释或作出处理,不得推诿。
六、强化行政监管,鼓励社会监督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管,防止损害患者利益的现象发生。
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社会各界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督机制,鼓励公民、法人、消费者保护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发布和解释工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以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答疑解惑。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院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八、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此前我区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附件:1.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电子版)
2.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使用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2:《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使用说明.docx
政策解读如下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强调要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合理补偿机制,稳定调价预期,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要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国家医保局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务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贯彻到工作实际中,按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各项工作。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20〕18号),提出要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规范价格行为。
(二)与时俱进解决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曾于2005年进行了系统的制定,之后连续进行了多次修订、补充和价格调整。尽管如此,仍存在部分价格项目内涵不清、价外收费不明确、计价单位不合理、项目比价不合理、价格倒置等问题。另外,近两年的医保基金监管发现,医疗机构的一些违规行为也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够规范相关。因此,对我区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梳理、修改、完善和调整部分项目价格,在此基础上出台新版《广西医疗服务价格》,不但必要而且紧迫。重新规范后形成的《广西医疗服务价格(2021年版)》基本解决了价格项目内涵不清、价外收费不明确、计价单位不合理、项目不全等问题。
二、《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9〕5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20〕18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重新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部分项目的除外内容进行调整,允许在项目价外收费;对部分项目的计价单位、计价说明进行修订。
二是继续实行分类和分级定价。在分类定价方面,明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制定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制定价格。在分级定价方面,由原来的4个定价级别调整为三个定价级别,并将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定价级别由4级调为3级,与一级医疗机构一致。
项目价格调整方面,将2017年南宁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调整的1698个项目价格扩大到全区14个市统一执行,以解决区内地区价格差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由10元/次(医保基金支付8.5元,个人自付1.5元)提高到15元/次(医保基金支付13元,个人自付2元);对部分比价不合理、价格倒置的项目,进行适当价格调整。
三是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仍按我区现行医保支付政策规定执行。
四是落实面向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确保其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对民政等部门确定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手术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五是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求严格按诊疗技术规范开展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完善费用查询和费用清单制度,执行价格投诉院内处理制度等。
此外还强调了强化行政监管,鼓励社会监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等问题。
四、《通知》出台程序规范
《通知》出台经过反复论证测算,多方征求意见,先后有1200多人次的临床各领域专家参与了基础研究论证工作。本次规范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方案,自治区医保局先后召开有自治区人大、政协,部分医院等方面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还多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方案进行了十多轮的反复修改完善。《通知》是在分析吸收了多方面意见建议,科学合理地综合平衡多种因素后形成的,是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标签: 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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