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瑞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关于对浙江瑞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关于对浙江瑞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瑞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吴仁余
2、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花台路1128号2号厂房1楼
二、 基本情况
1.浙江瑞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人冯晓康不是本公司员工,是誉衡(浙江)物联网有限公司员工。
2.誉衡(浙江)物联网有限公司职工毛小雷同时又参与了浙江瑞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参加该项目招标标书的制作。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中,你公司在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资源化中心异味控制及无害化消毒除菌设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与誉衡(浙江)物联网有限公司相互串通,制作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四、 处罚结果
(一)对浙江瑞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肆拾陆万叁仟叁佰柒拾元整(¥******.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贰仟叁佰壹拾柒元整(¥2317.00元)。
(二)将浙江瑞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2022年01月24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2、联系人:俞文辉
3、联系电话:0579-********
附件信息:
18.3 KB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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