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属公立医院院长年薪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属公立医院院长年薪管理暂行办法

为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加强市属公立医院院长薪酬管理,根据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的指导意见》(皖卫人〔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办法>(试行)》和《六安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六政办秘〔2017〕7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年薪制管理对象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二院院长。

二、年薪水平和结构

院长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指院长的年度基本收入。院长的基本年薪依据上年度本院职工平均薪酬水平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二)绩效年薪:指与院长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由市医管委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量化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具体比例为:优秀0.61-0.80,良好 0.41-0.60,合格0.10-0.40。

每年提取绩效年薪的15%作为“目标责任风险金”,与任期激励收入一并发放。

(三)任期激励收入:指与院长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具体为院长四年任职期满时,给予任期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收入15%的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不发放任期激励收入。

三、院长的考核

(一)年度考核。对院长的考核内容包括两部分,即市委市政府对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人社、财政、医保部门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两项考核结果合成为对院长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即:当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市管干部的考核和市直相关部门对医院的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时,认定为优秀等次;仅有一个优秀的,认定为良好等次;均为合格的,认定为合格等次。

对院长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考核年度内发生以下“一票否决”事项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院长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市管干部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

2、所在医院经核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院长须负主要责任的:

①考核数据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影响考核的;

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③单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的;

④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⑤有其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考核结果兑现院长绩效年薪。院长年薪纳入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基本年薪由主管部门按月拨付给医院;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按年度发放。

(二)任期考核。以四年为一个任期。任期内3个及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视为任期优秀;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视为任期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任期考核结束后,经市医管委审定,任期激励收入和目标责任风险金一次性发放。任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并扣发目标责任风险金。

任期不满的,任期激励收入按实际任职年限计算发放,其中:任、离职当年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超过3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因院长个人原因任期不满的,不予发放任期激励收入。目标责任风险金按已提取金额据实发放。

四、年薪的保障和管理

(一)资金保障

院长年薪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同级财政安排的院长年薪经费包含院长缴存相关医疗、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单位承担部分。院长年薪纳入公立医院薪酬总量,不纳入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

(二)规范管理

1.实行年薪制后院长不得再从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费等收入。原年档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继续保留,按照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和规定如期调整。

2.院长个人获得的各类人才奖励津贴、政府奖励及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等收入不计入年薪范围。

3.院长缴存相关医疗、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向个人收取,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从财政下拨的院长年薪经费中支付。

五、年薪的测算公式

年薪测算:

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基本年薪=本院上年度人均薪酬×2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考核结果系数

任期激励收入控制在任期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收入的15%以内,具体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由市医管委研究决定。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市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人社、财政、医保部门成立的考核领导组要严格考核标准,完善考核细节,细化考核操作,提高考核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综合绩效考核工作透明, 确保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二)市属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要对照综合绩效考核相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方案,提供真实、准确、详实的相关材料和数据,积极配合考核工作。

(三)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对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严肃查处,确保考核客观公正,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四)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施行院长年薪制。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省卫健委,各县区卫健委。

六安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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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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